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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父母生前镇痛药获罪当事人称怀疑被"钓鱼"!

南都此前报道,今年7月,来自广东的阿华(化名)向董某以260元的价格出售了50片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22片氨酚羟考酮片。后来,阿华一审被判犯贩卖毒品罪。在一审中,她曾称,涉案药品是其父母生前未用完的镇痛药品,因为医院不回收才在微信转药群卖,她不知道问题那么严重,不知道董某所说的“溜冰”是吸毒的意思。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11月17日,阿华告诉南都记者,她怀疑自己遭遇了“钓鱼”,买药方的身份认证与举报人董某对不上,在该案一审过程中,买药方仍在向其他病友“求药”。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粟分析称,吸毒人员的真实性应该是阿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阿华可以搜集证据提出合理怀疑。

律师建议可搜集“钓鱼”相关证据

在此案中,阿华声称自己遭遇了“钓鱼”。她表示,买药方“小王”的身份认证为“XX军”,但举报投案的人叫“董X祥”。阿华怀疑参与这一事件的不止一个人。

此外,阿华称,她发现在该案一审的过程中,“小王”仍在通过“余药转让群”向其他病友“求药”。而该病友出售的药品也包含曲马多。

阿华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案件一审过程中,“小王”仍在转药群向群友“求药”。

阿华还表示,“小王”在购药过程中,特意透露自己可能是涉毒人员。“明显不符合一般涉毒人员购药自用的正常举动,引诱他人犯罪的意图非常明显。”

张海粟告诉南都记者,他此前代理过一个类案。对方告诉当事人自己“以前玩白粉玩上瘾了,现在吃奥施康定替代”。但与此案不同的是,在类案的审查起诉阶段,相关方顺利达成了存在“钓鱼”的共识。

他分析称,使用文字聊天,可以固定“当事人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这一证据。司法机关首先会确认阿华可能读到了聊天内容,其次对方表述吸毒的内容非常明确,阿华看到后就应对对方是吸毒人员产生认知。如果阿华只是主观表示自己没有留心,很难推翻司法机关的认定。

张海粟特别指出,在特定对象(例如“吸毒人员”)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吸毒人员真实与否应该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上述类案中,当事人对“钓鱼人”是否为真实吸毒人员提出了质疑。“类案的检察官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后续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阿华的质疑,张海粟表示可以在相关病友群征集线索,观察这名举报人是否以相同的话术向其他人购药,并固定相关证据。

张海粟向南都记者解释,在刑事诉讼领域,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阿华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在形成合理怀疑后,应由司法机关负责举证,排除这个合理怀疑,如果司法机关无法举证,在定罪和量刑时就要进行充分的考虑。”

当事人称曾签署两份认罪认罚文件

阿华告诉南都记者,公安机关将她带走后,相关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尽早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否则将从严查处。她称,出于尽早了结此事的心理,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签署了相关认罪认罚的文件。

阿华说,“我把坦白从宽等同于认罪认罚。我真的不知道认罪认罚,就是会被判犯罪。”

阿华提供的与“小王”的聊天记录。

张海粟表示,阿华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属于正常现象。当前,司法机关大力推进认罪认罚工作,甚至检察机关不批捕的前提,都要求当事人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

“可以说,在阿华的案件中,其被取保的条件前提就是需要她认罪认罚。出于尽快恢复人身自由的考虑,绝大多数当事人在公安侦查阶段都会表示认罪认罚,签署所谓的认罪认罚书。”

但张海粟也指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实质有效的认罪认罚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此阶段辩护律师已经可以充分审查证据,对案件做出判断,并给出律师意见,检察院也会给出认罪认罚相应的量刑意见。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律师、检察官三方一起在场。当事人在参考律师意见及量刑建议后,再考虑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事人签署之后,法院原则上会按照具结书的罪名及量刑进行审判。如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并结合律师意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或量刑建议过重,也可以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在之前的供述中表述过认罪认罚,也不算形成了正式程序的认罪认罚,依然可以在审判中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抗辩。

对于阿华的质疑,该案一审法院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审理已结束,请联系二审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则称,案件当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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