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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主席嫖娼被抓而非强奸?这个辟谣意味深长

晚上看到一个很逗的新闻,直接牙掉了:

记者从湖南洞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欧阳佑春处获悉,洞口县政协主席因嫖娼被抓,对象是14岁以上,不是强奸,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以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通报为准。

大河报,异地监督,浑身来劲。政协主席不是强奸,是嫖娼。人大主任为什么要辟这个谣呢?看此前一个话题新闻:

【#湖南洞口县回应政协主席涉刑案#:在长沙被警方控制】近日,有网传消息称,湖南洞口县政协主席尹某龙疑因涉刑案被长沙有关部门控制。

估计这里的涉刑案就是涉强奸案。

政协主席涉嫌强奸,这个脸丢尽了。人大主任那是肯定要辟谣了——“洞口县政协主席因嫖娼被抓,对象是14岁以上,不是强奸,” 辟谣了,不是强奸,是嫖娼。嫖娼,跑到省城嫖了,舍近求远啊,家花没有野花香。此处注意,对象14周岁以上。有噱头。

为什么说有噱头呢?

刑法原先有个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原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继2010年和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2014年在两会期间孙晓梅第三次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取消后,嫖宿幼女的行为很显然必然进强奸罪名了,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什么原因,是否有金钱关系,都属于强奸罪,而强奸罪在整体上重于嫖宿幼女罪,更重要的是避免了以嫖宿幼女罪污名化幼女。从这个角度说,取消嫖宿幼女罪可以更好地保护幼女。

人大主任强调14周岁以上,肯定是基于坊间流传嫖宿幼女,而嫖宿幼女是强奸犯罪。现在辟谣了,是14周岁以上,意味着不是和幼女发生性关系,而是和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性质是嫖娼。是不是有点深奥?简单说,拿钱和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了。

但不管是强奸也好,嫖娼也好,五十步和百步的关系。好笑就好笑在这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位政协主席到底会是十日以上拘留,还是五日以下拘留呢?

五日以下拘留前提条件是情节较轻的,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非常清楚的规定,明明白白,自己揣摩,我就不当小黄文去深度解读了。。。再怎么说,这个政协主席是做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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