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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女”看病,竟被判协助组织卖淫

2024年3月,安徽六安,一所乡村卫生室。三四年前,陆涛回到老家做村医。南方周末记者 吴小飞 摄

“上次贴的膏药用完了没?你这是累的,半月板有些劳损……先拿几副膏药,明天上午再来打一针吧。”2024年3月20日,安徽省六安市一所乡村卫生室里,一名身材偏胖、肤色黝黑,戴着一副圆边眼镜的乡村医生对来诊患者叮嘱道。

每天早上5点,村医陆涛(化名)就开始接诊病人。这个五千多人的村庄,只有两三名村医,所以每天都有很多老乡来看病。虽然只是些头疼脑热、腰酸腿痛的小毛病,但也要忙到下午两三点钟,陆涛才能闲下来。

几乎没有老乡知道,眼前这名村医的“秘密”。

陆涛是本地人,今年50岁,三四年前为了儿子就学回到六安老家。回来后,他从未跟人提起在杭州的那段遭遇——在他看来,只因给“卖淫女”看了病,就陷入一场牢狱之灾。

而近期,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使得该案暴露在大众视野,陆涛的行为涉罪与否,引发了热烈讨论。

村医跨省行医

受中医父亲的影响,陆涛和哥哥走上了从医之路。三十多年前,他从卫校毕业后,回到老家做村医。并于2005年获得原安徽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

“那时候村民看病不给诊费的情况很严重,东家少一点,西家记个账,我出去之前,光诊疗费的赊账就有1万多块,都没有钱进药。”陆涛说,二十年前,六安人去江浙一带打工的很多,陆涛的兄长也已在杭州谋生。在家行医难以为继,陆涛就带着妻子离开老家投奔大哥。

到杭州的陆涛还是干着老本行,只不过身份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陆涛只是一名村医,未获得执业医师资质,不能独立开办诊所。另外,按照2004年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

“乡村医生一般只能在规定的村庄里行医,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卫生管理部门许可,可以跨村或者偶尔跨县行医,跨省的情况肯定是违规的,严格说要受行政处罚。”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深村医贺星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陆涛于2005年获得安徽省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南方周末记者 吴小飞 摄

在当时的环境中,陆涛在杭州的诊所被称为“黑诊所”。“我们诊所是没有外挂门面的,刚开始只给老乡或者熟人看,后来熟人介绍熟人,口耳传播,来看病的人也越来越多。”陆涛说。

陆涛回忆,2008年前后的一天,一个浙江籍的休闲店老板李某华突然找来,“这个人讲话很客气,说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让我去看看,我过去看就是一个女的感冒了有点发烧,我就打了针开了药”。

后来,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友多次找到陆涛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久了,陆涛在接触中发现,这间表面上开展按摩洗脚业务的休闲店,其实是个风月场所,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务员,大概就是性工作者。“我自己没亲眼见过,那些女的也没人跟我说。每次给她们看病都有人在旁边看着,除了病情也没有别的交流,只不过附近的人背后会这么议论。”

察觉到不同寻常的陆涛也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此外,这些女性也未曾向其求助,无法知晓是否自愿,他本人手上也没有任何凭证。

给“女服务员”看病的行为前后持续了两三年。对于诊疗收入,陆涛表示从来没有计算过,因为看诊量比较小,而且自己能看的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偶尔有一些妇科疾病。

被判协助组织卖淫

2011年5月底,陆涛被杭州警方抓捕。“刚出事的时候我还以为是诊所的问题被发现,后来才知道警察办的是卖淫相关的案子。但我只是给病人看病,顶多算非法行医,(我以为)关几天或者罚点钱就能了事,没想到这么严重。”陆涛说。

据杭州中院的判决书,杭州市检察院认为,陆涛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华在内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因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陆涛提起公诉。

在公诉机关看来,陆涛明知这些女性是受控制卖淫,无法自主就医,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定陆涛协助组织卖淫的证据是:胡某干等被告人、王某勤等证人的供述和辨认,以及陆涛本人对上述事实的“供认不讳”。

陆涛的辩护人曾以陆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为其辩护,不过其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他(陆涛)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庭审的时候,他的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按照这个逻辑,那么那条街上所有给‘卖淫女’供盒饭的餐饮店都有罪,为什么不一样抓起来审判呢?”一名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前述代理人还记得,与一般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断地自我辩白、后续争取上诉不同,“他(陆涛)明显已经吓坏了,庭审的过程不停地认罪,后来也没有提起上诉”。

2024年3月,回顾十多年前的庭审场景,陆涛的头微低着,面无表情,眼睛一直盯着前方,双手不时交叉相搓。“我之前连派出所都没有去过,没有经过这样的事,当时也比较怕。”

他还说,当自己得知不仅取保没办成,还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胸口突然疼得气都喘不过来,脸急得发青,被紧急送医,去看守所医院住了二十多天”。

经过庭审质证辩护后,法院也认为陆涛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院宣判,陆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案好几个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的,他的量刑是最轻的。”上述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介绍。

一审结束后,同案22名被告人中有16人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进行了二审不开庭审理,驳回8人上诉;撤销了7人在一审中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撤销1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改判;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从2011年5月30日被拘日计算,陆涛的刑满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因为(一审)判决后很快刑满释放了,出来之后我也不想上诉了,折腾怕了。”陆涛说,出狱之后,他跟家人在杭州经营水果店和棋牌室,直到几年前为了孩子上高中才回到安徽老家重操旧业。

在审查一审判决情况时,二审法院认定,陆涛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备受争议的判决

2024年3月,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及陆涛案,迅速引发法律、医疗从业者的热议,不断有人在网络平台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在法理上有探讨价值。

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以个人身份在微博上公开喊话司法机关,称有关陆涛的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陆涛)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亦有律师撰稿指出:“陆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如果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那给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不是也都构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的人,生病都没有治疗的权利了?”

另一方面,有网民表示,女性在长期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可能采取自伤自残的方式意图逃脱,组织卖淫者出于维护生产工具而非人道主义的考虑安排治疗,又担心暴露,才没有去正规医疗机构。医生上门诊疗的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为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起到了某种帮助作用。

对有关协助组织卖淫的刑事案件,2017年7月,“两高”曾专门对法律适用做出解释,具体情形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高级法官袁长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医生看病是其职责,是中立的行为。如果认定医生为“卖淫女”看病是协助组织卖淫,除非有证据能证明,医生与组织卖淫者共谋,为相关嫌疑人提供组织卖淫方面的协助、享有一定比例的卖淫收入分成,或医生本身就是该团伙的一员,其角色分工就是给“卖淫女”看病。“如果没有这种不法利益上的共享或者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可把中性的医疗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从判决书上的证据信息看,很难证实陆涛与其他被告人存在串谋,或者属于卖淫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判决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许有待商榷。”长期代理医疗领域案件的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卢意光分析道。

卢意光还补充,“对于组织卖淫的帮助性行为,不能无限扩大范畴。即便当下的情况不在司法解释范畴内,办案机关如果要对‘协助’做更广义的理解,也需要更加谨慎”。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定性存疑的情况,常识、常理与司法判定有分歧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做司法解释。

除了颇具争议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该案是否涉及非法行医罪也引起讨论。尽管陆涛的辩护人称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但公诉机关并未以相关罪名提起公诉。“刑事上的非法行医罪,需要出现一定的恶性结果,否则的话也很难以论罪。”前述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说。

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等情形。

2008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有关刑事案的法律应用的解释中明确,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认为,考虑到陆涛本身具有一定的从业资质,此前未受涉医方面的行政处罚,且对“卖淫女”的诊疗行为未造成恶性结果,比起非法行医罪,或许更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的超范围执业的情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该案的讨论中,提及频次较高的还有医生的强制报告制度。案件审理阶段适用的执业医师法明确,医生在职业行为中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应该按照规定报告。不过该法规范的是取得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主体,乡村医生不属于这个范畴。

案件判决生效已经十余年,早已超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有效申诉期。不过,付士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超期的前提下,对于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等情况的申诉,法院应当受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也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因为牢也坐了,事情也过去很多年了,我已经不想再提起这个事。现在唯一担心是我的案底以后可能会影响孩子。”陆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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