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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两华人"中文合同"买卖$290万豪宅闹上法庭!终于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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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李女这个无赖活该。第二,买卖房屋需要经纪(是这个意思吧,小编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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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恶人明知自己犯法上法庭会输得很惨还是要存侥幸心理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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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认为买贵了,想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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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无赖的祖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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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还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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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办的就是自以为是“熟人”之间的交易。还是要找第三方介入。亏、挣都在明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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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第三方如果是义务的,估计买卖双方都非常愿意。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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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鸡不成反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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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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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賺了经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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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简单的案件,为什么法庭需要七年的时间来作出判决?真不愧是加拿大效率。试想一下如果在这七年内买卖双方有一方去世会怎样?再花70年去解决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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