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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情感纠纷强制下机该被拒吗?专家:机组无权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由上海浦东飞往深圳的DZ6208航班,飞机滑出后,一名女子疑因个人情感纠纷不愿前往目的地强行要求下飞机,最终机上约170名乘客配合下机。待机组对飞机进行二次清舱后旅客才重新登机,航班也因此延误超2小时。

就此,执飞该航班的东海航空公司客服回应红星新闻称,该次航班确因乘客强制下机导致了延误。

那么,若乘客因情感纠纷要求下机,机组能否拒绝?其行为是否涉嫌“机闹”?乘客是否面临法律风险?就此,红星新闻采访了一名不愿具名的机长,以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回应网友疑问。

▲网友发布视频并留言截图

航空公司热线回应:

航班延误确与旅客强制下机有关

根据该网友发布的视频内容,机舱广播通知乘客:“经过长时间劝阻和教导,还是没有办法,该旅客因个人感情原因,出于对所有人航空安全考虑,需要大家配合客舱机组人员下机。”红星新闻尝试联系该视频发布者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并未回应。

据“航班管家”小程序显示,DZ6208航班由东海航空执飞,原定起飞时间为5月27日22:10,计划到达深圳宝安机场的时间为28日凌晨1:05。但信息显示,该航班实际落地时间为28日凌晨3:22,比计划晚点2小时17分。

5月29日上午,红星新闻致电航班起飞地上海浦东机场。一名接线客服称,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比计划起飞时间延误了3小时9分钟。至于延误具体原因,该客服表示并不知情。

记者5月29日下午又拨打东海航空热线电话,接线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该次航班起飞确实延误了两次,其中第二次是因旅客强制下机导致。”另据荆州日报旗下账号“荆彩视频”报道,航班首次延误系天气原因所致。

是否如网友所言,该乘客因个人情感纠纷强制下机导致了航班延误?上述东海航空工作人员并未给予明确答复。

行业专家:

因私下机系乘客正当权益,机组无权拒绝

相关事件迅速引发网友质疑——飞机滑出后,乘客因私人感情纠纷强制要求下机,这一诉求是否合理?机组人员是否该为了飞机准点起飞,拒绝乘客强制下机的要求?

对此,某航空公司一名不愿具名的机长告诉红星新闻,如网友发布视频内容属实,那么在实操中,为保证全组旅客安全,同时尊重旅客个人的诉求,机组通常都会开舱门让旅客下机。

这名机长指出:“只要飞机还未起飞,乘客也没对航空安全造成影响,那么因个人原因要求下机,这是乘客合法权利,机组通常都会允许。”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教授许凌洁也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明确:“机上乘客因个人原因,在飞机未起飞时要求下机,这一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许教授分析指出:“人们之所以认为该乘客下机理由有些牵强,质疑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可能是因为她放弃行程的时间临近飞机起飞前,一旦他个人下机将导致机组依照民航法律规范采取系列行为,这将会导致该航班延误,影响其他旅客行程。如果她是在登机前放弃行程,甚至因私不愿前往目的地放弃值机,也就不会引发质疑。”

在许凌洁看来,无论是在飞机临起飞前自愿放弃行程,还是在登机前放弃行程,其本质并无太大差别,是权利的行使,机组人员无权拒绝。不过,还是要特别提醒,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下机行为若导致他人损害,理论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并非所有强制下机要求机组都会满足,前提条件是提出下机的要求符合人们正常认知,且下机要求不得以扰乱机上秩序为目的。”

许凌洁举例称:“比如有乘客称飞机会遭到外星人攻击所以要求下机,那机组可能也会拒绝下机要求。”而如果乘客假借下机为由故意在机上闹事引发后果,那么如何处理就需要机组综合研判。

▲航旅纵横小程序截图

机上乘客损失谁买单?

专家称航空公司可不履行赔偿责任

如网友所言,该乘客因情感纠纷强制下机的行为是否涉嫌机闹?上述不愿具名的机长认为,由于该乘客并未做出失格行为,也没有和机上乘客发生肢体冲突,并未直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因此并不会将该乘客行为认定为机闹。

所谓机闹,指旅客在民用航空器及机场等公共场所扰乱民航运输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通俗说法。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规定,扰乱行为具体指在旅客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或机组人员指示,扰乱机场或航空器良好秩序的行为。

许凌洁教授认为,涉事乘客如因情感纠纷希望下机,过程中并没有作出过激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机闹。她解释称,乘客的行为被认定为机闹,前提是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比如在机上打架斗殴,或在机上抽烟、侵占他人座位等,该行为本身就不被法律允许,同时也客观上扰乱了航空运输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此类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机闹。

因乘客强制下机导致航班延误,其余乘客所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许凌洁指出,该乘客的行为确实让其他机上乘客遭到权益损失,理论上负有赔偿责任。“但就目前我国法律理论及诉讼制度来看,我们没有看到相应的司法案例,也即并没有乘客因强制下机造成延误,对航空公司给予赔偿的实际判决情况。”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等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在许凌洁看来,出现旅客下机后,只要航空公司尽力为其他乘客避免延误损失,且未存在因机组工作原因导致过度延误航班到达时间的情况,那么航空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是航空公司向下机乘客索要赔偿,从程序上看也并非易事。许凌洁解释称:“如果航空公司要索赔,就需要证明飞机长时间延误确因旅客下机这一原因直接造成,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并且,航空公司考虑到其经营者的身份,与消费者的关系,对消费者权益维护及社会情理等因素,除非出现重大损失或其他特定情由,否则一般都不会对此类乘客进行起诉或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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