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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光时”上衣被控煽动 ,23条检控首例

香港一名年轻男子于“6.12”百万人游行的周年日穿上印有 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的港行口号字样上衣和口罩,在一个港铁站外流连,被警方拘捕,后控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俗称23条)下的煽动罪,成为新例下的首个煽动检控个案。国安法指定法官拒绝其保释,并在控辩双方提醒下,才想起被告在新例下,每八天一次的保释复核权利亦已被撤销,意味被告在8月7日再次提堂前,会“未审先囚”两个月。

诸启邦(小图,2020年资料图片)因穿有光时上衣而控煽动,成23条下首例。2024年6月17日

被告诸启邦,27岁,报称无业,去年底拟由国际机场离港时,以身穿印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简称“光时”)衣物和携带印有煽动字句的旗帜及衣物而被控《刑事条例》下的煽动罪,受精神病困扰的他,今年1月在庭上承认控罪,被判入狱3个月。

煽动罪在港府于1月底就有关国安的《基本法》23条立法时,被纳入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当《维安条例》3月生效时,煽动罪由刑事条例中删除,而最高刑罚则由两年增至七年。此外,新例下,被告部分权利因属国安法罪行而被撤销,当中包括八天复核保释一次的权利。

根据案情,诸启邦上周叁(12日)身穿“光时”)上衣丶口戴印有“F.D.N.O.L”(即“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英文缩写)的黄色口罩,在沙田石门港铁站徘徊,又拒绝向警员出示身份证,被落案控以《维安条例》下的“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丶“有意图而游荡”及“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份证明”叁项罪名。

控方两日后把案件提堂,并申请押后再讯,以便作进一步调查,包括检验被告的手机和电脑,及翻查闭路电视片段。控方其后又反对辩方提出的保释申请。国安法指定法官兼裁判法院总裁判官苏惠德听取双方陈词后,认为无充份理由证明被告不再作出危害国安行为,拒绝被告保释申请,被告须还柙至8月7日再讯。

根据公开资料,涉及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的“小彤群抽会”案中八人被捕,是警方首次以《维安条例》下的煽动罪作出拘捕行动;俗称“王婆婆”的社运人士王凤仪于六四事件35周年于铜锣湾被捕,则是警方第二次以23条的煽动罪作出拘捕;两宗案件未作正式起诉,故诸启邦是首宗23条下的煽动罪的首名被告。

被告除年初的煽动罪案底外,亦曾于2020年因在沙田管有内藏钢珠的气枪和镭射笔而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及管有彷制火器两罪,但审理案件的署理主任裁判官指出,被告早于2016年已受精神病困扰,不能排除他称气枪能使其安心的说法为真话,而当日案发现场亦无示威活动,无证据显示被告有在示威或冲突中使用镭射笔的意图,故此裁定他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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