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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遗嘱,切莫错过遗赠的“关键六十日”

“遗嘱经过鉴定,明确表示房屋由我个人继承。”

“你是在知道这事后过了80天,才说愿意接受遗赠,这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60日的最长期限。”

握有遗嘱,却险“丢”一套房,就因矛盾双方对遗赠的“关键六十日”从何时计算产生了争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被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应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该“六十日”的起算点在本案中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李老太与王大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大儿子王强和二儿子王晓。2010年7月1日,王大爷去世。2022年7月3日,李老太去世。老人去世后不久,王强的女儿王婧将王强、王晓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老太单独所有的房屋。王婧称,李老太于2022年5月7日订立自书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她继承。同时,她在2022年7月5日李老太的葬礼上出示了遗嘱,并于2022年7月24日通过王强向王晓出具了书面接受遗赠声明。

对此,王强同意把房屋过户给王婧,但王晓坚决反对。王晓称,一方面他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他认为王婧就在李老太订立遗嘱的现场,知晓遗嘱的内容,但王婧过了80天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为证实该遗嘱真实性,王婧申请对该遗嘱是否为李老太所写进行鉴定,并提供李老太立遗嘱时视频佐证。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遗嘱内容与李老太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经鉴定认定系李老太自己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相应要求,应认定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婧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认为,遗赠是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遗嘱人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如果被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存时即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其也无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此种情况下,其接受遗赠的起算点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据此,王婧于2022年7月24日表示接受遗赠,并未超出法定期限。即便以李老太作出遗嘱之日为计算点,王婧也于2022年7月5日李老太葬礼当天向王晓出示过案涉遗嘱,可视为以行为表示接受遗赠,亦未超出法定期限。

据此,法院判决李老太名下的相关房屋由王婧继承所有。

在大众认知中,只要遗嘱合法有效,被遗赠人就能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对应的遗产。但实际上,如果立遗嘱人设立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还需要被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法官提示,被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此时,被遗赠人就不能取得被遗赠的财产,被遗赠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

据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手握遗嘱的被遗赠人由于错过“关键六十日”而丧失被遗赠权的情况并不少见。既然把财产遗赠给被遗赠人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为何法律还要对被遗赠人设立“六十日”的期限限制?对此,法官解释,一般而言遗赠对被遗赠人有益,但即使有益,也不能违背被遗赠人的意思而强制使其受益。遗赠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被遗赠人需要接受方可,法律不宜强迫当事人达成合意,故不宜推定被遗赠人不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即视为接受。

“关键六十日”从何时起算?法官表示,应以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之前或之后知晓遗赠之事作区分,“六十日”起算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起算点当然为“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二是被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前已得知遗赠之事,此时起算点存在“遗赠人死亡之日”和“被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两种可能,此时应以遗赠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即遗赠人在生前以遗嘱形式作出的遗赠意思表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该种情形,“六十日”的起算点应为“遗赠人死亡之日”。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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