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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法律人士向公安部报案 请求立案中储粮等刑责

据新京报7月初《罐车运输乱象》调查报道,5月21日上午十点,一辆罐车缓缓驶入河北燕郊一家粮油公司。一个小时后,这辆罐车满载三十多吨大豆油驶出厂区。鲜为人知的是,这辆满载食用大豆油的罐车,三天前刚将一车煤制油从宁夏运到河北秦皇岛,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对此,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介绍,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此事一经曝光引起轩然大波。7月6日中储粮发文称集团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

7月8日,涉事汇福粮油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公司正在等官方通报。“这个油罐车不是我们单位的油罐车,涉及我们公司‘汇福’品牌的油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该工作人员称。

同日,媒体中新经纬也从河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获悉,针对汇福粮油集团卷入油罐车运输乱象一事,相关部门已完成调查,并已将调查结果报给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月8日下午,有网友发现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系列食用油如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榄油、芝麻油等均已下架。客服回应称,仓库最近休息,过一阵会重新上架。当问及金鼎下架食用油是否与近期中储粮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有关,客服称具体原因不清楚。

7月9日傍晚,国务院食安办发布消息,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运输混用且不清洗”是公开秘密

今年五月份,新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长时间的追踪调查,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事实上,目前我国在食用油运输方面,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一部推荐性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其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由于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对厂家约束力有限。

据报道,5月16日,一辆车牌号为冀E**65Z的罐车从宁东煤制油厂区出发,两天之后到达了一千多公里外的河北省秦皇岛市。这辆罐车开进郊区的一处小院,一个多小时后开了出来。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辆罐车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在附近的马路边停了下来,司机也打开车门在车内休息。

新京报记者假借咨询行情与司机攀谈,司机透露,他此次从宁夏到秦皇岛运送的正是煤制油,刚在小院里卸完货,“这边要煤制油是用来烧火,当作厨房燃料用的。”这位司机告诉记者,这辆罐车隶属于一个车队,他是专职司机,车队另外还有十几辆罐车,这次卸完煤制油后还未接到新的运输任务,就先停在路边休息,“一般都要在卸货地附近配货,不能空车跑回去。”之后,新京报记者一直在附近观察这辆罐车的动向。5月20日下午,这辆罐车重新发动,在傍晚时分行驶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开进了一家粮油公司所属的停车场,据门卫介绍,该停车场隶属于汇福粮油集团,在这里停放的罐车都是准备进厂运输食用油的。第二天上午十点,这辆罐车顺利驶入了汇福粮油集团的生产厂区。直到此时,自从卸完煤制油后这辆罐车都没有去洗罐。一个小时后,这辆罐车满载货物从厂区驶出。厂区门卫留存的运输单据显示,这辆罐车进厂装载的货物是一级豆油,货物净重为31.86吨。

5月24日,在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处停车场内,一辆车牌号为冀E**76W的罐车,也在等待运输食用油。等待间隙,记者从罐车司机口中得知,这辆罐车同样刚从宁夏运送煤制油到河北,前一天在石家庄将煤制油卸货后,连夜从石家庄赶到天津。司机透露,自从卸完煤制油后,这辆罐车也未洗罐,对于是否会担心被食用油厂家拒之门外,这名司机并不在意,“能装就装,不能装就算了”。当天下午,新京报记者看到这辆罐车驶入了一家名为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厂区。厂区保安介绍,包括这辆罐车在内,进厂装载的都是大豆油。由于距离不远,记者在厂区外能清晰看到罐车装油的全过程,自始至终这辆罐车没有遇到任何阻碍,也没有人检查罐体内干净与否。大约四十分钟后,这辆罐车就装满了油,出厂区的地磅显示,这辆罐车装了35吨大豆油。

这意味着,这辆刚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也顺利装上了食用油。

据报道,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据介绍,如果卸完煤制油不洗罐的话,通常罐内会残留几千克到十几千克不等的煤制油。除了煤制油,像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减水剂这样的非危化品液体,普通货罐车都可以运输。即使卸货时食用油收货方会取样检验,由于检验项目有限,如果食用油中掺入其他杂质,普通的检验也检不出来。

谁该担责?法律人士向公安部报案

“罐车卸完煤油直接装食用油”的消息曝光后引发巨大舆论震动,网友呼吁严惩涉事各方。

据媒体界面新闻分析报道,从回应中看,汇福粮油集团似乎想要与事件撇清关系,但其中涉事各方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这样的案例中,有直接责任的是运输企业。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告诉界面新闻,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运输企业有直接责任,因为是运输企业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发生。而按照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对于运输和交付环节也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而从《新京报》报道中能够看到的一个事实是,相关食用油公司并没有检查前来运输的罐车干净与否。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称,在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吴萌对界面新闻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消费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当然,如果生产厂家能够证明污染是在出厂之后才发生的,可以向批发商或分装厂家追偿。

他进一步说明,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6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的规定,中储粮和汇福粮油这样的生产企业,有责任对食用油的运输和交付环节进行一定管控,而非放任。

而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

此外,对于已经污染的食用油其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应当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并且,就其已经经营的污染食品,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而现实层面的操作是,在运输途中被煤制油污染的食用油,很难被检测出来。“在技术层面是比较难以监控,在检测层面也很难检查出来,主要是食品油量大,稀释了附着的煤制油。”一位不具名的食品企业质量管理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界面新闻称。而当这些食用油被再加工或分装之后进入流通市场,普通消费者、食品加工和餐饮企业则更难检测。

从这个层面来说,普通消费者想要因被污染的食用油受到损害,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的话,在举证环节或许会十分困难。

当然,在这起事件中也暴露出监管部门的缺位。

另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消息,7月9日,法律人士刘书庆向记者证实:“今天上午我向公安部邮寄了报案书。”

刘书庆出示了邮寄的凭证。报案书全文2000多字,刘书庆在报案书中将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中储粮下属油脂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用油罐车运输食用油者列为犯罪嫌疑人,请求公安部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

刘书庆表示:“中储粮集团在北京,我可以向某区公安机关报案,但理论上我向公安部报案没有任何问题。公安部是垂直管理,上下级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所以不存在越级报案问题。”

刘书庆指出,法律上并没有对此禁止,“我也可以向检察院报案,一个公民可以向任何公权力机关报案。”

刘书庆解释称,他报案源于对中储粮回应的不满,他认为中储粮缺乏反省。

“我觉得中储粮没有真正地去反思,显示不出应有诚意,连道歉都没有。这样一个轻描淡写的回应,给人高高在上的感觉。”

刘书庆指出,“作为央企,应该有法务告知他们,这个事情不是一个做错了,而是涉嫌犯罪行为。为什么我今天写报案书,我是看了他们这个回应非常不满意,如果是很深刻的反思自己的话,我可能还真的不一定去做这个事情。”

刘书庆认为油罐车混装不存在监管的盲区,“我们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等说得非常清楚,这是构成犯罪。”

多个媒体发声:这是投毒 依法严惩

谁也想不到街边加油站的油罐车里面可能也装过我们炒菜的食用油。近日媒体曝光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一些油罐车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引发舆论哗然。最让人意外的是,中储粮这样的央企下属天津分公司居然是涉事主角之一。

另据央视网转媒体南方都市报评论,中储粮亡羊补牢的同时,消费者仍有不少困惑与错愕。因为这件事的性质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地沟油。通常来说,我们只要不贪图便宜,选大品牌,选知名厂家,就能避开劣质食用油。但大品牌也会在运输环节出现化工油食用油混装的漏洞,这显然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认知。这不仅仅是做饭烧菜的问题,还有面包、薯条、烘焙、蛋糕,几乎囊括所有的零食等领域。

而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居然已经是较长时间以来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这说明我们的“食品安全大于天”还只是一种愿景。容量动辄大几十吨的罐车,残留个几十斤化工液体很正常。但混装食用液体后,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事故,形同投毒。这种混装行为不仅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公然挑衅,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极端漠视。

一切不合理的商业行为背后都有经济利益作祟。对于运输方来说,最终还是钱的问题,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为的是可以省下数百元的清洗费用,成本下来了竞争力上去了,别的运输车辆只有跟着“卷”。但对于食用液体出入库的管理方,尤其是中字头这样的接收方,坚称“不验罐是因为没办法分辨”,则完全令人咋舌。相信这不是因为无能,而是因为无德、无责任心导致助纣为虐。舞台上的草台班子,无非演出效果差一点,出不了大事,这样的草台班子会要了消费者的命。

要说《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运输没有规范也不符合现实,运输管得严、销售环节管得严,食用油没问题,运输车辆本身也没有问题,但到了衔接的关键节点则出现没人管、不愿管的真空,造成食用油进了消费者嘴里,就是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说明法律手段尚有空子可以钻。据悉,食用油运输方面迄今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推荐性的某项规范当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约束率相当有限。能否多部门协同以及技术手段此刻能否补足短板,成为很多外行人的疑问,亟须行业内专家给予解惑。

要感谢曝光此事的媒体,让我们看到了食品运输行业存在的问题。但让人痛心的是,这么多年,没有行业内的人站出来,而是靠记者得到线索追查出来,媒体干了监管的活。食品安全,要不得的是形式主义。哪有那么多草台班子,凡事只怕“认真”二字。

央媒人民网对此发声,卸下煤制油不清洗就装食用大豆油,这个细节触目惊心。事情正如相关媒体报道的那样吗?相关部门应快速介入,全面调查。如果属实,则依法严惩,绝不能让相关责任人脚底板抹油——溜之大吉。

从媒体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这起罐车混用事件涉及多个利益主体,比如罐车所属的车队、食用油生产厂家等。事关食品安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不能沉默,也无权沉默。同时,这也给监管部门提了个醒,罐车混用近乎潜规则,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如何采取更有力更精准的监管手段处理罐车混用现象?很显然,仅凭司机、厂家或企业的道德自觉,是不可能有效减少罐车混用的。

鉴于此事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力,不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涉嫌“投毒害命”刑事犯罪。《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132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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