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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指居”者之死 庭审证据披露公安办案乱象

2024年6月22日晚,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的警察在执行公务。一年前,该局对一犯罪嫌疑人执行指居期间,嫌疑人死亡。(图片来源:掇刀融媒)

一起连环盗窃案的嫌疑人,在被执行“指居”第十日后死亡。经司法鉴定后,其死亡原因被认为与下肢长时间不活动有关。

事发于2023年。盗窃案所涉民警众多,涉及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侦大队、白庙刑侦中队、白庙派出所等多个部门。

2023年11月22日,荆门市检察院对白庙刑侦中队中队长代梦凡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随后,该案被荆门市检察院移送,由钟祥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该案在钟祥市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期间公开的证据,逐渐披露了当地一些公安办案乱象:违法异地管辖以便于指居是办案“习惯”、“指居”期间使用戒具……多名公安系统人士表示没有学习过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连环盗窃案嫌疑人落网

2019年12月起,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白庙派出所辖区内频频发生化工产业园里企业电缆线被盗案件,损失金额达两万余元。

白庙派出所立案后,因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案件始终未能告破。直至2023年7月,产业园内再现多起电缆被盗窃案,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侦大队和白庙派出所被指定共同办理该案。

相关材料显示,白庙中队指导员孔人辉曾说,掇刀区一级领导很重视电缆线被盗系列案件,亲自签批。

随后,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徐飞安排白庙刑侦中队和白庙派出所先初步侦查,并安排副大队长及两三名辅警协助、指导办案。代梦凡作为白庙刑侦中队中队长,自初查阶段起便接手了这起盗窃案。

根据初步排查和现场遗落的DNA,代梦凡等人发现,2023年和2019年的盗窃案均为同一伙人作案,随即锁定了袁时宏和陈双泉二人。

两人均为荆门市掇刀区人,袁时宏是掇刀区一家新型农化企业的电工,和陈双泉曾为同事。

抓捕前两天,代梦凡制定了一份收网行动方案,由刑侦大队大队长徐飞担任指挥长,中队长代梦凡、中队指导员孔人辉分别担任袁时宏和陈双泉抓捕组的组长,带领警员负责抓捕和审讯。

2023年9月7日上午,袁时宏被控制,陈双泉自动投案。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分局民警开始对二人进行讯问,但讯问效果不理想。

办案期限将至时,口供仍未突破。民警朱帅、刑侦大队指导员明亮的证词显示,为了争取更多办案时间,徐飞、代梦凡等人开会商议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指居”。

“指居”,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时,公安机关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嫌疑人进行人身自由限制。

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能通过指定异地管辖以达到“无固定住处”的情况。

据荆门市公安局作出的指定管辖决定书,9月7日当天,因该案情况特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将陈双泉、袁时宏等人涉嫌盗窃的违法犯罪案件指定由钟祥市公安局管辖办理。

监视居住决定书显示,2023年9月8日,袁时宏、陈双泉被带往荆门市钟祥市冷水镇皂当大道30号,由冷水派出所负责执行“指居”。

袁时宏家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后来回老家时才在邮政局找到“指居”通知,上面只写了袁时宏家属收,没有写家属的相关联系方式。

死亡

虽然异地管辖和办理“指居”手续都在钟祥市公安局,但实际上的“指居”执行地点不在钟祥市,而在荆门市掇刀区天灏商务宾馆。

按照徐飞的说法,从2018年扫黑除恶开始,这里就作为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固定的“指居”地点了。实际负责执行“指居”的也非文书中的钟祥市公安局冷水派出所,而是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分局。

体检完后,袁、陈二人被分局刑侦大队和白庙中队的警员带到宾馆。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9月8日12时许,二人戴着手铐、黑色头套,被办案人员押上二楼,分别关在相邻的两间房中。房内各放了一把审讯椅,用来约束嫌疑人。

“指居”期间,代梦凡安排朱帅制定“监居值班表”,十三名民警、辅警轮流值班,对两人进行24小时看守。据值班民警、辅警的口供,为防止两人逃跑、自伤自残,除吃饭、上厕所外,白天都戴着手铐。一只手戴着手铐,另一头就铐在椅子上,让两人能在约束椅周围活动。晚上休息时,两人则戴着脚镣在地上打地铺。

后来,庭审和相关材料均显示,使用械具是惯例,由办案单位自行决定。多名参与办案的公安系统人士表示,不清楚械具的使用规范及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也未接受过相关培训。

代梦凡称,在“指居”期间对嫌疑人使用手铐、脚镣、审讯椅等警械已经形成执法习惯,“基本全市每个指居案件都是这样操作的”。

朱帅也表示,执行“指居”为刑事办案争取时间是办案共识,“我上班的时候,领导、同事就是这么说的”,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嫌疑人不招供的案件,24 小时内难以突破口供,用指居手段能有更充足的时间来外围取证,以印证口供。

朱帅还作证,指居期间,袁时宏、陈双泉承认了共同参与的6起盗窃案件,以及分别实施的四五起盗窃。

执行“指居”到第十天,9月17日上午9时许,值班辅警发现袁时宏突然晕倒,失去意识。当天去探视的大队长徐飞得知后,先后采取掐人中、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随后徐飞给刘军、代梦凡打电话,10时03分,徐飞拨打了120。

10时30分左右,袁时宏被送至荆门市中心医院抢救,入院查体显示,他“无自主呼吸,无颈动脉搏动,双下肢中度凹陷性水肿”等,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第二天晚上9时,袁时宏经抢救无效死亡,时年51岁。

当天值班的一名护士称,袁时宏送入医院时身上没有明显外伤,但右臀部有一个结痂的暗红色血印,大概10公分左右,腿部有肿胀。

“指居”前的体检结果和袁时宏家人的印象均显示,袁时宏生前没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但陈双泉记得,在被带到冷水派出所后,袁时宏和在场的警察说过心脏里有支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袁时宏家属记得,袁时宏并没有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经荆门市检察院委托,2023年11月8日,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袁时宏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意见:其死因是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全身多处损伤的形成,考虑部分为钝性外力作用、部分为医疗措施形成。其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考虑与下肢长时间不活动、血液瘀滞、创伤等多种因素有关。

负责救治的值班医师认为,袁时宏静脉里形成的严重血栓导致下肢肿胀,并最终导致肺栓塞,绝不是短时间可以形成的。

一名特勤人员表示,在值夜班期间,袁时宏向他反映过三四次腿肿的情况,想活动一下。他当时发现袁时宏的脚背肿得很大。

卷宗材料里,天灏宾馆的老板也曾察觉到袁时宏的不对劲。她记得,有次去他房间打扫卫生,看见床边放置着一瓶喝剩的矿泉水。她打算拿走时,袁时宏以微弱的声音请求留下那瓶水,说他还要喝。她后来还向妹妹提及,“8806房间的嫌疑人好像身体不太好的样子”。

谁发出“指居”命令?

袁时宏、陈双泉盗窃一案牵扯人数甚多,负责看守的警员多达十余个,涉及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分局多个部门,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仅有分局白庙刑侦中队中队长代梦凡一人。

检方指控,代梦凡作为该案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在明知袁时宏、陈双泉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居所,且不具备“指居”执行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对袁时宏、陈双泉执行“指居”。指居期间,他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在二人没有自伤、自残、逃跑等行为的情况下,违背指居场所即“生活场所”的立法本意,擅自决定并指使民辅警对二人使用手铐、脚镣、约束椅等械具,使袁时宏、陈双泉身体长时间受到严重束缚,致使袁时宏长时间无法自由活动,最终导致其死亡。

案件的承办人和承办单位成了庭审焦点。

由于袁、陈盗窃案的指定管辖文件是由荆门市公安局直接指定给钟祥市公安局管辖,因此无法从书面交接的法律文书上确定案件的承办单位。

中队指导员孔人辉认为,袁时宏出事前,案件具体承办人应是代梦凡。因为案件进展都是代梦凡出面和领导沟通、汇报。徐飞也认为,盗窃案的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应是白庙刑侦中队和代梦凡。

据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分局发布的《刑侦大队体制运行调整方案》等文件,白庙刑侦中队是掇刀分局刑侦大队领导的四支中队之一,人员和业务都归刑侦大队管理和指导。白庙派出所则与刑侦大队属平级关系,和白庙刑侦中队分工办理辖区内的案件。

代梦凡及其辩护律师则表示,该案件的承办单位和具体的承办人并没有确定,白庙刑侦中队只是参与和配合办案,刑侦大队和白庙派出所同样参与了案件的办理。大队领导徐飞、刘军等人,在整个案件的参与度和介入度不比代梦凡低,而身为中队长的代梦凡没有权力指使大队领导和人员工作。

与之佐证,白庙派出所副所长在笔录里说,白庙派出所、白庙刑侦中队和刑侦大队都参与了案件的办理。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刘军也提到,盗窃案件还未确定具体的办案人。

关于谁发出的“指居”命令,参与案件的民警说法不一。朱帅和大队教导员说,“指居”措施的提出是讯问结束后,大家在办案区门口经过商议作出的。

代梦凡则记得,当天下午徐飞组织他和朱帅等人开会,“不知道是哪个领导说的对袁时宏、陈双泉二人在冷水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后徐飞对指居手续、体检等工作作出安排。而徐飞则称,是代梦凡向他提出采取指居措施的建议,他同意后将其想法向领导汇报。

2024年7月15日,南方周末记者向钟祥市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对方以案件正在审理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同日,南方周末记者多次拨打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政工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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