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头天凌晨加班 次日宿舍去世 是否认定工伤?
红星资本局7月23日消息,近日,河南的冯女士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其丈夫蒋先生为牧原股份(002714.SZ)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2023年元旦当天被同事发现在宿舍床上去世,年仅30岁。冯女士称,丈夫入职后长期加班,去世前一天仍工作至凌晨3点多,导致过劳死亡,应据此认定为工伤。
7月22日,蒋先生所在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向红星资本局表示,事发后公司一直在协助家属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了5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
根据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的,视同工伤,可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内乡县人社局”)于2023年12月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蒋先生在去世当天没有工作痕迹,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员工被发现于宿舍内死亡
家属称其前一天工作至凌晨3点
据冯女士介绍,2022年1月,蒋先生入职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牧原公司”)销售部,该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入职培训后,蒋先生便一直留在公司的杭州服务站,负责当地的销售工作,并住在员工宿舍。
2022年12月31日凌晨,冯女士收到丈夫的多条微信,称自己仍在加班,最后一条消息发自凌晨3点41分,语音条里向妻子讲述了大量开会以及工作内容。但让冯女士没想到的是,2023年1月1日上午,她便收到噩耗,丈夫被同事发现昏迷在宿舍床上,120到达现场后宣布人已经死亡。
冯女士与丈夫的聊天记录 受访者供图
冯女士提供的杭州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显示,2023年1月1日上午9时许,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评估宣布患者死亡,且死亡时间较长,无抢救意义。因现场无家属,同事要求就近送往下沙邵逸夫医院,到达医院时患者仍未恢复自主心跳及呼吸。冯女士称,因未进行尸检,法医推测丈夫可能于2023年1月1日凌晨三四点就已去世。
杭州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 受访者供图
事后冯女士得知,2022年12月30日下午,蒋先生就因胸部疼痛到杭州城东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出于工作需要,蒋先生在医院开药后便返回工作的服务站,之后依然正常工作。冯女士回忆,此前她就从丈夫发来的消息得知,在其入职近一年的时间里,“经常要加班到晚上10点以后”。
此外,冯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2月31日上午,蒋先生的一名同事多次发来消息,让蒋先生去买菜做饭,并称“站长说的”。当天下午5时许,蒋先生回复“我做不了,心口痛,快死掉了”。
蒋先生微信中与同事的聊天记录 受访者供图
天眼查显示,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地址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由A股上市公司牧原股份(002714.SZ)100%持股。
未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已给予人道主义补偿
在冯女士看来,蒋先生的死亡主因是肺部感染后未得到充分休息、仍过度加班工作导致的病情恶化。冯女士表示,蒋先生居住的宿舍由牧原公司提供,因工作繁忙,蒋先生长期夜里开会、加班,实际上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已经完全混同,并且在去世前一天仍持续工作至凌晨近4点,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蒋先生的死亡视同工伤。
2023年1月,牧原公司向内乡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材料补正后,内乡县人社局于2023年7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不服该决定,冯女士于2023年8月向内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11月,内乡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内乡县人社局未参考结合公安机关的现场调查取证材料综合查明案件事实,责令县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2023年12月,内乡县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内乡县人社局指出,蒋先生在2022年12月30日看病之后就返回服务站,次日处理了部分工作,2023年1月1日9时被发现死亡,其去看病到死亡的时间并不具有连贯性,此外蒋先生工作的服务站分为两部分,其中客厅为办公场所,卧室为职工睡觉、休息的宿舍,蒋先生是在宿舍的床上死亡。
“我局调查了最先发现蒋某某异常的同事,其称当时蒋某某脸朝墙,盖着被子躺在床上,且当天没有蒋某某工作的任何痕迹,可见其发病时并不是处于工作状态,不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综上,内乡县人社局认定蒋先生的情况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内乡县人社局未予认定工伤 受访者供图
2024年4月,内乡县人民政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内乡县人社局于2023年12月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乡县人民政府指出,本机关对蒋某某的不幸死亡也感到十分的同情和惋惜,但因其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被申请人内乡县人社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的,视同工伤,可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蒋先生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进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内乡县人民政府指出,人社部关于如何理解《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显示,建议对该条款中“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7月22日,牧原公司相关负责人向红星资本局证实了内乡县人社局两次未予认定工伤一事。对于冯女士提及的“公司经常性加班”等说法,该负责人予以否认。该负责人表示,2022年12月31日当天蒋先生是处于休息状态。但冯女士认为,公司允许蒋先生请假休息的意思是可以不用打卡坐在岗位上,“但是你的工作还需要按时完成”。
该负责人表示,事发后一直在协助家属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了5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后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家属意愿继续进行协商。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因不服内乡县人社局的认定结果,冯女士已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内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内乡县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7月16日,该案已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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