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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男子醉驾电瓶三轮被判拘役 进看守所3天离世

“今年7月9日,我丈夫因醉驾被送到看守所。谁也没有想到,3天后,我们竟然接到了丈夫不幸身亡的噩耗!”

8月7日下午,甘肃庆阳的马女士悲痛地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丈夫的尸检工作已经进行,希望尽早查明去世原因,好让丈夫入土为安。

马女士的丈夫去世时只有38岁 受访者供图

被判拘役

男子醉驾三轮摩托车,酒精血检值397.88

“我是甘肃庆阳人,今年36岁。我丈夫姓谭,重庆市綦江区人,在工地上做工程,今年38岁。”

马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丈夫是独生子,和她是自由恋爱。2009年两人结婚,先后育有两个女儿,一家人一直在庆阳工作、生活。

马女士说,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她丈夫酒后驾驶电瓶三轮摩托,因让路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对方报警后,她丈夫被查出是醉驾(酒精血检值为397.88mg/100m1,醉驾标准为大于等于80mg/100m1)。几天后,她丈夫被庆阳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马女士丈夫酒驾的电瓶三轮摩托 受访者供图

“7月9日上午,庆阳市西峰区法院通知我丈夫到法院去一趟。到法院后,我丈夫才知道他醉驾一案法院一审宣判,他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突传噩耗

38岁男子进看守所第3天,因“呼吸心跳骤停”离世

马女士说,7月9日上午她丈夫给她打电话,当时正在医院体检,让她拿一些衣服过去,说法院下午要将他送到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关押。

“7月9日下午三四点,我丈夫被送到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7月12日晚上10点多,西峰区看守所电话通知我,我丈夫不幸身亡,让我赶紧到医院一趟。”

马女士说,她和两个孩子赶到医院时,丈夫已不幸离世。

“事发前,我丈夫一直在工地和我们经营的餐馆工作,身体没什么大问题。”

马女士说,今年2月,她丈夫曾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曾给他做过体检,结果显示有心脏病、脂肪肝、高血压等疾病。“这个事情我丈夫和公安机关都没有给我说过,我并不知道。”

马女士说,7月9日她丈夫被关押当天,她曾问民警她丈夫体检有无问题,民警说除了血压有点高,其他没啥大问题。当天,她给丈夫买了一瓶治疗高血压的药。

在马女士提供的一份庆阳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上,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现病史”一栏看到以下文字:西峰区看守所工作人员代述,患者于入院前10分钟余无明显诱因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无二便失禁,无四肢抽搐,西峰区看守所医务人员查看病人后立即拨打120,救护车急送患者至我院急诊科,患者来院途中出现心率快速下降,随车医护给予心肺复苏抢救。

病历显示:患者于7月12日20时40分被送到庆阳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抢救,当晚22时14分,患者自主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马女士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她丈夫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日期为7月12日。

善后事宜

看守所称正按法律流程处理善后事宜,会积极和家属协商

马女士说,7月22日,相关部门对她丈夫的遗体做了解剖,尸检结果还未出来。

“事发后,西峰区看守所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双方一直在协商善后事宜。”马女士说,因分歧较大,他们和西峰区看守所尚未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仍在继续协商。

马女士反映是否属实?8月7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其知道马女士丈夫不幸身亡的事情,看守所正按正常的法律流程处理善后工作。谭某到底因何身亡,因尸检报告尚未出来,目前难以定性。不过,在善后事宜方面,看守所会和家属积极协商。

“丈夫不幸身亡后,两个女儿晚上经常睡不着,拿着爸爸的照片哭爸爸。我想不出办法安慰她们,只能陪她们一起哭。”马女士说,她公公6年前已离世,重庆老家只剩下身有残疾的婆婆。希望早日查明去世原因,让丈夫入土为安。

律师说法

家属如对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类似事件,家属如何依法维权?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贾育厅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等工作。

贾育厅指出,针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要求作出调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复议、复核结论通知公安机关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关于家属依法维权问题,贾育厅称,建议家属重点了解死亡原因以及调查结论是否真实、合法。了解在押人员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是否存在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情形;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该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间是否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该在押人员病发后看守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救治职责的情形;同时还要了解在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检察人员以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家属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如涉嫌构成犯罪的,可以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

最后,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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