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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人无刑责,这份判决为何被叫好?

近日一份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判决,引发关注并被网友广泛认同,一是事件正好“蹭”了河北男童骑行遭碾压致死案件的热度;二是判决体现“谁有错谁担责”的归责原则,符合公众一般认知。

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碰撞,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周某逃离现场,林某受伤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很清晰,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份法律判决澄清了一个认识误区,不是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会犯交通肇事罪,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参与交通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都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此案提醒,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都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生命是宝贵的。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权上处于弱势,基于人道精神,一般来说,机动车要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并不是说行人、非机动车就不用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中更不能谁弱谁有理。

谁错谁担责,这错是指造成“果”的“因”。林某是被司机刘某撞伤而死,但真正祸因是周某闯红灯所致,这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任应由周某负担,而不是谁撞死的谁负责。这份判决体现了法治的本意,也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

这份司法判决的意义在于,能帮助公众更好地确立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的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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