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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向我们检察长行贿了,当庭调查前领导贿赂

“你是不是向我们检察长行贿了?”丽水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在法庭上问。

如果不改变管辖,上面这一场景将出现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后的庭审现场。

更离谱的是,审案法官还会是涉案检察长妻子的同事

10月14日,一篇《张小波案申请异地管辖,以避免丽水检察官指控丽水检察长、中院法官审理中院家属》的文章在社交媒体流传,引发关注。

这篇文章是“张小波家属”发布的。据张小波的母亲陈述,她儿子原是浙江省遂昌县石练镇淤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24年6月,“因案发在二十多年前、完全冤枉的所谓 ‘强奸罪’、和完全不存在的 ‘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被丽水市龙泉县法院一审判处24年6个月的重刑。

笔者联系到张小波家属对发文进行了核实。对于具体涉案事实的认定,有待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和查明,这里不予置评。

有趣的是,此案二审环节出现的回避和管辖争议。根据起诉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张小波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平(另案处理)以额外支付利息名义行贿七十万元,赵平予以收受。

张小波家属提到,现在本案进入二审,出庭检察官都是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均是涉案受贿人赵平的前同事、前下属,由丽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审查本院副检察长的贿赂犯罪,必然因为曾经的同事、领导关系而难以客观公正对待。

更离谱的是,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情况,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平向张小波出借的涉案300万元借款,其中有大量款项来自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这也就意味着,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及该院部分检察官,都和本案有直接的经济往来和利害关系,显然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宜参与本案二审程序。

除了丽水市检察院指控“自家领导”贿赂的尴尬,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陷入“同事审同事亲属”的尴尬窘境。赵平副检察长的妻子单某某,是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曾经担任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审监庭庭长等领导职务

笔者检索到,丽水市人大官网在2016年3月29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中提到,免去单某某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同时任命其为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丽水市人大官网在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中提到,免去单某某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如此看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若继续审理张小波一案,确实会出现“法官审理同事亲属”的现象。虽然张小波是行贿人,但行贿与受贿说白了是“同一件事”。

张三给送李四钱了。不管审张三送没送钱,还是审李四收没收钱,不都是在审查“张三给送李四钱”这回事儿么?

张小波家属提到,丽水中院包括本案二审的合议庭成员章某添法官在内,都与受贿人赵平的近亲属单某某是多年的同事、下属,甚至同为刑庭法官。对丽水中院而言,这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

在笔者印象中,近些年,已有多起案件因此类回避情形引发社会关注和质疑,如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原法官王成忠案庭审,便因“同事审同事”遭受巨大非议。此后,吉林省高级法院指定该案由通化市中级法院管辖。

2018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还撰文称,吉林高院的决定是正确的。指定该案由其他法院审理,还有利于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陈永生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4项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如果由辽源中院审理,由于王成忠曾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并曾担任民庭庭长,对王成忠进行审理的法官大多是其昔日同事,一方面,他们可能因与王成忠长期同事,存在个人交情,以致尽量做出对王成忠有利的裁判;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可能因与王成忠在工作、日常交往中出现矛盾,以致尽量做出对王成忠不利的裁判。

陈永生说,不仅如此,由于该案疑难、复杂,很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与王成忠也曾系同事关系,同样存在因私人交情而偏袒王成忠,或因个人恩怨而做出对其不利处理的可能,因此该院整体上不适合审理该案,吉林高院决定改变管辖,指定由通化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是非常必要的

笔者注意到,丽水市司法机关是有回避“同事指控同事”意识的。如赵平受贿案就被依法指定到了丽水以外的衢州市司法机关管辖。

由此,张小波家属认为,丽水市司法机关偏对张小波案依然控制在该市范围,拒不移出,属于双重标准对待,其案“在丽水辖区难以得到公正处理,必须改变管辖”。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贿赂检察人员的行贿案件都是怎么处置管辖的呢?张小波家属罗列了多个案例说明——无论是受贿的检察长,还是行贿的请托人,都会移出检察长所在辖区、异地管辖。

上述第3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据法院查明,两男子为承揽一小区供电工程,经预谋,于2014年4月送给铁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80万元,通过赵某某跟铁岭供电公司相关领导打招呼,把工程揽下来。

同样是行贿市级检察院领导,这起案件由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溪湖区法院一审。可以说,案件是移出了铁岭市司法机关管辖、进行异地办理。从司法程序规范层面,避免了审判活动遭到不必要的质疑。

笔者略有不解,不论是丽水司法机关查办,还是丽水以外的它市司法机关管辖,不都可以查明案件、打击犯罪么?如若真符合回避情形,且丽水中院审理致使案件陷入巨大争议,将案件移至外地审理又何妨?

毕竟,又不是没有先例。王成忠案踩过的坑,其他法院不应该再重蹈覆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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