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成风,地方政府为何如此疯狂?
什么叫“远洋捕捞”?
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
据华夏时报、经济观察报等媒体报道,最近,“远洋捕捞”的话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显示,自2023年以来,南方某省很多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部分案件有较明显的逐利执法动机。
那么,为什么“远洋捕捞”会成风?
这些地区的执法机构的动因何在?又是什么样的环境下带来了““远洋捕捞””这种执法方式?彻底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又是什么?
动因
财政吃紧,是“远洋捕捞”的成因,这是很多媒体下的结论。
但财政吃紧,有很多处理方式,比如减支,比如出售国有资产,比如培育新的税源等等。
这些方法,从中央层面,都是在反复要求的。
从要过“紧日子”,到停建无效益工程、到盘活国有资产,清理体制内冗员,都是在今年由国务院自上而下推动的应对财政困难的手段。
但财政依然紧张,是这些手段没有执行吗?当然是部分执行了。但财政的压力依然是巨大的,导致减支改革的动作难以有实质性的成效。
地方政府最大的支出困难在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事权约束过多。
大量的各种支出,都是由中央及各部委通过各种文件、政策进行规定的,你是无权减少的,不管是义务教育、医保社保、生育补贴、幼儿园公办、扶贫支出等等,这些支出作为保民生的要求,是不能动的。
同时,地方政府其实是房地产链条中的一个供应商,土地财政在这一轮房地产债务危机中受到严重打击,政府炒房炒地,炒成了地主和房东,背上了大量的债务。
仅仅是债务利息,以及各种到期的债务,让地方政府压力与日俱增。
地方政府与恒大不同,恒大是一个企业,可以破产,可以倒闭,还不起债,债主也只能认倒霉,但地方政府是一级政府,他们无法像企业一样在萧条期被清算,恒大的供应商可以认倒霉,但政府的各种供应商拿不到钱是不会罢休的。
当地方政府涉入经济过深时,就面临着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本质不同导致的困境。
在事权不减的情况下,大规模的政府裁员也难以出现。更何况,政府裁员在中国要出现的概率很低。
如果完全针对本地企业来增收,那会导致进一步打击本地的税收,经济都在下行期间,你再打本地企业,那不是更惨。
远洋捕捞,就成为了一种中国特有的现象。
远洋捕捞的环境
远洋捕捞其实早已有之,只不过在财政支出压力大的时候,这个问题更加凸显。
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中国会具备这样的远洋捕捞环境?
利益机制当然是分析这种现象的一个关键要点,只是我们需要把所有这些利益机制的真正成因进行挖掘。
非税财政收入分成制,是远洋捕捞的利益机制之一。
执法机构,从异地对企业执法后,可以冻结账户,没收财产,这些财产可以成为非税财政收入,在这些收入中,又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返还,也即,一部分收入会成为地方政府收入,而地方政府又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给予办案的执法机关作为经费奖励,执法机关又可以对具体的经办人员进行经费的奖励。
由此,办案、罚款、没收财产,直接与每一个办案人员的收入息息相关。
如果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执法机关追逃的动力都是不足的,因为与收入、经费不挂钩,但如果是一个可以搞到油水的大企业,出动上千警力,都不奇怪。
进一步我们还需要分析,为什么执法就是对企业罚款,就是增加了政府的收入?这个问题存在于法律当中。
企业家当然有很多就是犯罪分子,打着企业的名义以诈骗为生的人,在中国不在少数,执法机关要对他们进行打击吗?当然是需要的,不如此,执法机关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但打击与罚款并不是一回事。
一个企业如果诈骗了,那么,执法机关的功能,是将这个企业诈骗的钱进行追回,还给受害人,这时,执法机关本身是不存在收入的。
但是法律赋予了执法机关,对企业处以没收财产,罚款的功能,这就让执法机关执法有了利益冲动。
法律和执法机关,本来是服务于各种人际纠纷的,是帮助受害者讨回公道的,但当下的情况是,大量针对企业的执法机关,受害人反而是拿不到什么赔款,企业大量的钱财都进了政府的腰包。
这才是最大的BUG,也是远洋捕捞的真正成因。
解决方法
大多数人认为,要中央政府从上到下进行约束,进行管理,就可以杜绝这种现象。
其实这种约束是效果甚微的。
因为,中国的法律对于企业家来说,本身就有非常严苛的条款,甚至我可以说,严格按照所有法律来对照企业家的行动的话,大部分企业家都难逃法律的追究。
但过往对于这些严苛的法条,往往是不真的执行的。
有一些政府官员明确地说,只要我查你,还能查不出问题来吗?
地方政府及执法机构,完全可以说自己的行动合规合法,难道你要不让他们执法吗?这也不现实。
甚至我知道,曾经有地方执法机构,自己找人到自己辖下派出所报案,以获得案件管辖权,然后执行异地抓捕。
他可以光明正大地说,我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人民 来报案,难道我不管吗?
法治社会的要义不是要有一堆的法律,有些法律不过是恶法。
法治社会的要义是,司法机关只能服务于市场中的所有人,一切罚款都是错误的,对加害人的处罚,只能用于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而不是进入司法机关或政府的口袋。
如果要没收一个人的财产,那也必然是要还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明,直接给慈善基金也行,但就是不能进政府的口袋。
否则基于利益的执法,是不可能终结的。
总结来说,远洋捕捞的真正成因,就写在中国的法律里,那里对企业罚款、没收财产的各种法律条文中,背后没有定语,那就是这些罚款没收的钱要进入政府机关、执法机关的口袋里。
只要这种法律存在,那么,就必定推动具体的执法人员为了自己的收入增加而执法,也会让地方财政困难时,派出更多的远洋捕捞队,”合理合法“地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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