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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夫妻,加拿大配偶先拿35万,中国却得先分家产?

2025年10月18日,中国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先生在北京病逝,终年103岁。消息一经传出,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社交媒体上满是对他的缅怀与追思,同时,关于他的家庭生活,尤其是他与翁帆的婚姻以及遗产分配问题,也再次引发了大众的关注与讨论。

网络热议中提到,杨振宁在生前为翁帆的未来生活作出周全安排,翁帆可继续居住清华大学提供的教师宿舍“归根居”,但该房产产权归属清华大学,无法买卖或转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期间杨振宁的工资、投资收益等共同财产,翁帆依法享有50%的权益。此外,杨振宁还在遗嘱中特别注明,允许翁帆再婚,且不影响她的居住权与个人利益。

清华“归根居”。图源:新浪

杨振宁让“遗产分配”成为社会热议话题,而中加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制度差异,也恰能反映两国在家庭与法律理念上的不同。

事实上,中加两国在遗产继承法律上的区别尤为显著。以夫妻财产与个人遗产的区分为例,中国《继承法》明确强调“先分夫妻共有财产,再继承剩余个人遗产”。换言之,当事人在被继承人(如杨振宁先生)去世后,应首先处理该夫妻共有财产;然后剩余部分才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代位继承程序。

与之相对,加拿大的继承法设计则更倾向于保护配偶利益,程序和份额因省份而异。也就是说,加拿大法律并不一定首先全面区分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遗产,而是直接给予配偶优先保护。继承程序强调配偶的“第一受益人”地位:无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细节如何,配偶往往首先获得一笔法定份额优待。

图源:AI

由此可见,中加两国在制度逻辑上的差异:

  • 中国:先分夫妻共有财产,再继承剩余个人财产。
  • 加拿大:配偶优先权益(固定数额或最大比例),剩余再由其他合法继承人或按遗嘱处理。

此外,中国继承法强调家庭成员内部的亲属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限定,而加拿大则在配偶优先的基础上,各省还可能赋予子女、前配偶、共同生活伴侣等不同法律地位。

在加拿大,遗产继承属于省级法律管辖,在无遗嘱(intestate)情况下,多数省份的配偶可优先获得固定金额。

  • 安省现行标准是$350,000(2021年修订);
  • BC省为$150,000或$300,000(取决于是否共同子女);
  • 曼尼托巴省约$50,000或一半遗产。
  • 魁北克省不设“配偶先取定额”的制度,但幸存配偶可先通过家庭财产制度获得一半家庭资产,再按比例继承遗产,可视为另一种形式的“隐性优先保护”。

安省

在安省的《继承法改革法案》(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 SLRA)下,若被继承人死亡且没有有效遗嘱,则其配偶可取得“优先份额”。例如:

(1)有配偶但无子女

  • 配偶可继承全部遗产(100%)。
  • 没有子女或其他直系后代的情况下,法律认为配偶是唯一“直系继承人”。

(2)有配偶且有子女

则适用“优先份额+剩余分配”的两步机制:

第一步:配偶优先份额

配偶先取得固定金额(目前为$350,000加元)。

注意:该金额在历史上为$200,000,2021年安省政府调整为$350,000,以反映物价变化和生活成本。

这笔固定金额的目的是保障幸存配偶在丧偶初期拥有基本生活和住房资金。

第二步:剩余遗产的分配

  • 如果去世者和配偶只有一个子女,剩余遗产由配偶与该子女各得一半;
  • 如果去世者和配偶有两个或以上子女,配偶取得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1/3),子女平均分配余下的三分之二(2/3)。

举例说明:

设某人去世时遗产为$900,000,加拿大安省法律适用:

  • 配偶先取“优先份额”$350,000;
  • 剩余$550,000,若有2名子女,则配偶得$183,333,两个子女各得$183,333;
  • 配偶总共获得:$350,000 + $183,333 = $533,333,占总遗产约59%。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配偶通常能取得一半以上遗产”的由来。

BC省

根据BC省的《遗嘱、遗产与继承法案》(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 WESA),当被继承人去世且没有遗嘱时:

  • 若被继承人有配偶且有共同子女,配偶可先取得优先份额300,000加元;然后剩余遗产再由配偶与子女按50:50分割。
  • 若被继承人有配偶但子女与配偶并非同一父母(例如配偶是继配偶,或被继承人有前段关系的子女),配偶可先取得优先份额150,000加元,然后剩余遗产再由配偶与子女按50:50分割。
  • 若被继承人只有配偶、无子女(或所有子女均系该配偶之子女),配偶可继承全部遗产。

因此,在BC省,配偶并不是自动获得全部遗产(除上述特殊情况),但可取得一个“固定金额+剩余一半”的优先份额机制。若有多个配偶(例如法律配偶与同居伴侣同时存在),法院会判定“主要配偶”,其余继承人可向遗产提出索偿。

曼尼托巴省

根据该省《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等法规:

  • 若被继承人无遗嘱,且有配偶与非配偶子女(例如子女并非配偶所生),配偶可先取得首$50,000加元或遗产的一半(取较高者),再从剩余遗产中与子女平分余下部分。

魁北克省

魁北克省没有“配偶先取定额(如 $150,000 或 $350,000 )”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按比例分配(share-based system),也就是“配偶按比例+子女或父母按比例”。

根据魁北克省政府说明,当被继承人无遗嘱(intestate) 时,其配偶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比例如下:

  • 若被继承人留有配偶且有子女,配偶可继承1/3的遗产,子女继承剩余的 2/3。 
  • 若被继承人留有配偶但无子女,而其父母仍在世,则配偶可继承2/3,父母或其他直系上代继承余下1/3。
  • 若被继承人留有配偶、无子女且无父母存世,但仍有兄弟姐妹(或其子女)存世,则配偶可继承2/3,兄弟姐妹(或其子女)继承1/3。

魁北克省明确指出,同居伴侣(common-law/事实婚姻)若未合法结婚或民事结合,不自动享有法定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哪省,若被继承人有有效遗嘱,该优先机制可能不按上述标准执行。

若遗产涉及跨国资产、外籍配偶、海外子女,则法律适用、税务处理、资产清算与汇兑等一系列问题都将进一步放大。

对拥有中加两地资产或家庭关系的华人而言,提前立遗嘱、明确夫妻财产界限,并进行国际税务规划,是避免跨境纠纷的关键。

来源链接: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heritance_law_in_Canada?utm_source=chatgpt.com
  • https://ca.rbcwealthmanagement.com/documents/399854/3876537/Dying%2BIntestate.pdf/d1fe1d65-dab4-4de5-989a-c6d6b95ee673?utm_source=chatgpt.com
  • https://www.quebec.ca/en/justice-et-etat-civil/testament-succession/succession/settlement/death-without-will/distribution-table?utm_source=chatgpt.com
  • https://www.gov.mb.ca/familylaw/relationships/inheritance-and-benefits.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不要什么都拿中国说事,杨的关于财产方面的遗嘱保证了他孩子们的利益,而且他的遗产也有在美国。各国有各国的这方面法律。杨太太至少可以有婚后财产的一半。每一个case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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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也是要先分离共同财产,要不然怎么知道遗产是多少?我也不大相信作者是对的, 比如遗产只有35万,那子女一分钱拿不到,包括未成年子女?基本上认为作者是半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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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网站上关于杨政宁所谓安排都是胡扯,杨无权对他老婆做出什么安排,什么可以改嫁或不可以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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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被继承人(如杨振宁先生)去世后,应首先处理该夫妻共有财产;然后剩余部分才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代位继承程序。” --- 加拿大和中国是一样的:先分开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逝者的那部分才是逝者的遗产、才进入继承。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生存者的那部分不是逝者的遗产、不会进入继承。 “然后剩余部分才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代位继承程序。” --- 这个说法不对,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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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剩余部分才进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代位继承程序。” --- 这个说法不对,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除非遗嘱是假的、或者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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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宁还在遗嘱中特别注明,允许翁帆再婚,且不影响她的居住权与个人利益。” --- 1. “允许翁帆再婚”是杨振宁(表达)的个人愿望,事实上,不管他的愿望是什么,根据中国法律,翁帆可以再婚。 2. “允许翁帆再婚,且不影响她的(清华“归根居”)居住权”也是杨振宁(表达)的个人愿望。事实上,不管他的愿望是什么,她的(清华“归根居”)居住权,要看清华大学和杨振宁(或者杨振宁夫妻)的协议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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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律造成了很多拜金女在老頭子死後拼命打官司,為自己佬利益,因為法律是配偶优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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