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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武术教练海边游泳溺亡,沙滩管理方称有警示

连日来,家属的椎心之痛与管理方的细节拉扯,让这场悲剧在悲伤之外,又蒙上了一层沉重。

我们注意到沙滩管理方提到的那些细碎日常,标牌和喇叭里的提醒,以及救生员奔跑的身影。在公共空间里,规则与善意常常以很朴素的方式存在着,但当意外真正发生时,这些往往成了横亘在双方之间解不开的结。

我们无意在此刻去预判责任归属,也不想用冰冷的道理去苛责任何一端。法律会丈量责任的边界,而人情需要留出哀伤的余地。我们期待双方能放下意气,在法治与善意的轨道上好好谈谈。

借此,也想轻声提醒每一个爱海的人,浪有推力,潮有进退,岸边的标牌、每一次喇叭提醒,都是用教训写成的护身符。出海前多看一眼同伴,多问一句水深,不是怯懦,是对生命最起码的敬畏。也愿每一个去海边的人,都能平安踏浪,如期归家。

近日,湖北孝感人关先生向九派新闻反映,7月18日,其23岁的侄子马先生在深圳官湖沙滩游泳时不幸溺亡,家属与沙滩管理方多次调解未果。

家属认为,此事发生在官湖沙滩,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施救,管理方应负责任,并进行赔偿。

沙滩负责人告诉记者,其认为,此事并非沙滩方面没做到位而导致,现场有安全提醒,救生员发现游客溺水后也进行了急救操作,死亡原因目前无法下结论,建议家属做尸检,必要时走诉讼程序。

事发当日马先生的同行人、同事袁先生说,马先生身高1.74米,系武术教练,平日身体素质较好,此前两人常在室内泳池游泳,这是首次去海里游泳。他事后坦言,“泳池没有浪,也没有暗流”。

【1】抢救无效,溺水死亡

关先生介绍,其侄子马先生此前在深圳工作,职业为武术教练,平日身体素质不错,无基础疾病,会游泳。

7月18日下午,马先生与同事、弟弟等一行5人前往深圳官湖沙滩游玩,17时许发生溺水,被两名游客救上岸,并进行心肺复苏。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医护人员进行一番抢救后,现场宣布抢救无效,而后公安局法医初步鉴定为“溺水死亡”。

关先生称,为了解事发经过,19日他们从老家抵达深圳后,第一时间到公安局查看监控,但当时仅看到马先生被救上岸的视频。关于溺水经过,后来去沙滩调监控看到的视频,画面模糊不清。

事发后,家属曾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等单位反映,由这些单位组织调解。据家属称,调解期间,沙滩管理方的态度是,“出于人道主义给1万块钱”。接受采访时,家属告诉记者,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

家属认为,事发地虽为公共沙滩,游客进入不收门票,但开设有经营性的商铺,民宿、餐馆、小摊小贩等,沙滩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溺水者并施救,对此事负有责任。

【2】同行人:两人被浪冲散

7月23日,九派新闻联系到当日马先生的同行人、同事袁先生。

他告诉记者,18日那天,一行5人在15时许到达沙滩,下水的仅他与马先生。第一次下水,两人玩了约一小时,因感到饥饿上岸吃东西。17时十几分,两人第二次下水游玩,当时事发区域已有些人在游泳,“海里面密密麻麻,看过去全是人头。”

官湖沙滩。图/家属提供

袁先生称,两人刚下去时是在一起的,一两分钟后,一个接一个的浪将两人冲散,当时他已看不到马先生,便独自玩了几分钟,随后往岸边走,与马先生弟弟一起等待。等几分钟后,仍不见同事过来,袁先生让马先生弟弟原地等着,他去找人。

“找了一圈没有找到,我想寻求广播员帮助用大喇叭喊一下。刚走回他弟弟旁边,我们准备去求助时,看到前面沙滩围了一些人,有人从海里被拖上来了。我们立马冲过去,一看是我同事,我赶紧让他弟弟打120。”

袁先生说,当时两名游客在为同事做心肺复苏,现场救生员也赶过来帮忙,同时在等120。因正值下班晚高峰,交通拥堵,救护车进不来,医护人员就拿着设备和仪器赶到沙滩,抢救了约20分钟,现场宣布“抢救无效”。

关于马先生溺水经过,据袁先生称,因两人被浪冲散,他未看到事发过程,是后来“在(沙滩)景区那边”看监控才了解到。

他向九派新闻描述了其看到的监控录像内容:两人最初一起下海,被浪冲散后,原本在岸边的马先生,身体慢慢往深水区(离岸一侧)移动。“他当时只有一个头露在外面,不确定他的脚能不能踩到地面;之后有一个浪打过来,他的头再也没有上来过。”

袁先生表示,身高1.74米的马先生,其头部被浪吞没时,监控显示17时18分左右,其被救上岸时,是17时40分许。“他被浪冲到离海岸较近的区域,刚好有游客在里面游泳,有人发现了他。他被拖上岸后,一位救生员赶紧跑过来。”

谈及事发当天现场有无安全提醒,袁先生回忆,“我们刚到的时候,‘不适宜下海’的警示牌没有在外面。第一次下水玩了一会儿,开始下雨时,救生员把牌子立了出来;第二次下水时,不怎么下雨了,救生员就把牌子收了起来。”

受访时他坦言,此前曾与马先生经常在室内泳池游泳,“泳池没有浪,也没有暗流”。这是两人第一次去海里游泳,据袁先生称,下水时同事没有身体不适等情况,“他的身体素质比较好,因为我们都是练武术的。”

袁先生告诉九派新闻,一年多前,他与马先生在武术馆相识,两人住在一间房内,吃饭、工作都在同一地方,“可以说24小时没有分开过”。

他说,马先生平日阳光开朗,为人善良。“别人找他帮忙,他基本上都会帮,不会拒绝。带学员也很认真,学员家长们对他的口碑很好。”

事发后,袁先生曾与马先生家属一起去殡仪馆看马先生。“心里特别难受,感觉跟做梦一样。回来后,每次我一抬头看到他的床铺,就会想起那天的事情。”

【3】管理方:该做的都做了,大喇叭每20-30分钟提示游客注意安全

针对此事,九派新闻联系到官湖沙滩管理方、官湖股份合作公司现负责人曾先生。

曾先生告诉记者,事发位置在沙滩防沙网的泳区内,事发时段正好是退潮,当时水深1.2-1.4米。

他表示,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18日17: 13,马先生及袁先生第二次下海游泳,浪将两人分开。17: 52,游客将马先生扶上岸,约十几秒后,一名救生员冲到现场进行抢救,另外一名救生员拨打120,同时去拿AED设备。18: 09,救护车到达后,交给医护人员进行抢救;18: 50,医护人员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至于17: 13-17: 52期间发生了什么,曾先生说,虽然监控是全覆盖,但事发区域离监控较远;再加上当时游客集中在一个区域游玩,“当事人有潜水的行为,比较难定位,看不到他从哪里起身。我们也试过放大去看,但还是看不清楚。”

他还提到,也因为监控显示马先生有多次“潜水”行为,有时潜到另一区域起身,难以区分他是正常潜水还是溺水,且现场未听到呼叫。

据曾先生介绍,沙滩配备有救生员、保安巡查员等,也设有安全警示提醒,工作人员拿大喇叭每20-30分钟提示游客注意安全,此外也对沙滩做了区域划分,分为游泳区和非游泳区。“事发后,我们也实施了抢救急救,该做的事项我们都做了。我们也积极配合家属去做后续工作,调取监控等。”

关于袁先生所称“提示牌拿出又收回”的情况,曾先生称,实际情况是,瞭望塔中放置着红黄蓝三种颜色的旗子。红色写着“禁止下海”,黄色写着“不适宜下海”,蓝色写着“谨慎下海”,工作人员会根据不同情况挂出对应颜色的旗子,提醒游客。“事发当天,一直都是挂着黄色的,没有更换。”

“这件事不是因为我们没做到位而出现的问题,纯属意外,具体原因现在无法下结论。我们一直建议家属做尸检,根据司法鉴定去咨询律师,必要时走司法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责任如何认定。”

【4】官湖沙滩是免费的公共浴场沙滩

九派新闻注意到,在采访过程中,有多处细节各方表述不一致。

当事人同事袁先生向记者提到,其看到的监控中,马先生被浪冲击后,身体逐渐往“深水区”移动。而后,曾先生在受访时否认了这一说法,“当时水深只有1米2,他不是在深水区游玩,而且听他同事说,他是会游泳的。”

关于曾先生所称现场未听到呼叫,家属关先生表示,其24日再次去公安局看监控时注意到,马先生溺水后前后有两次呼救,只不过是通过手部动作。“第一次,他用手在海面上拍打一分钟进行呼救,随后沉了下去,又挣扎着浮上来,再次在水面上拍了几次,之后沉下去,彻底看不到他了。”

谈及双方已进行的多次调解,曾先生告诉记者,调解期间,家属主张沙滩方面应赔偿120万元,“我没有听他说过50万,到目前我只听到120万这一个数字”。

这与九派新闻采访家属时所了解的赔偿数额差异较大。7月24日,记者再次联系关先生核实。他解释,120万元是起初马先生母亲说的数额,“这个金额可以协调,你如果给50万元,家属商量一下,也可以接受”。

关先生称,马先生是单亲家庭,他的父亲前些年因病离世,母亲操劳全家。家中爷爷奶奶70多岁,太爷爷90多岁,马先生弟弟还在上学。如今,马先生遗体放在深圳市殡仪馆,家属在深圳处理此事。

对于家属主张的赔偿,曾先生称,官湖沙滩是免费的公共浴场沙滩,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目前由社区属地的股份公司在管理。股份公司是社区的集体经济机构,所有支出或决策均需会议表决,要股东开会表决同意才能执行。

“根据目前情况,没有依据可以支撑我们去赔偿。考虑到他们家庭困难,我可以个人出一部分,同时组织公司、社区人员进行募捐,这个费用不会太高,大概1-2万元。家属可以用于做司法鉴定、聘请律师等,走正常程序去主张他们的权益。”他向九派新闻表示,这笔钱并非赔偿,而类似慰问金,是对家属处理后续事宜的支持。

家属关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沙滩方面)没有通过调解解决此事的意向,后期可能要走法律诉讼程序。

【5】律师:当事人与沙滩管理方或各有责任

围绕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九派新闻采访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成战律师。

毛成战指出,关于沙滩管理方(运营方/承包方)的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分析认为,本起溺亡事件,马先生作为成年人,对海中游泳风险应有了解,因此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管理方的义务不仅限于形式上的设置警示牌和配备救生员,更需要实质性的预防和消除危险措施,管理方“未及时发现”和“未有效施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导致马先生死亡的因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毛成战介绍,以深圳市人身损害赔偿为例,造成死亡的,主要赔偿项目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如果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其他赔偿项目,还要相应增加。其次,应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进一步划分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其分析称,考虑到马先生自身的过错责任,管理方应承担的责任应在10%-30%,按照目前家属索赔50万元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若双方无法达成协商意见,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认定最终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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