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列表
  1. 无忧资讯 /
  2. 本地 /
  3. 半年内两起事故:谁来救救我们的姐妹 /
  4. 全部评论 /

半年内两起事故:谁来救救我们的姐妹

阅读全文
在医院里做手术死于大出血,那是医院吗?
回复
国内医院臭闻一抓一大把,这里好不容易找到2件,瞧把这些党棍愤青们激动得..........
回复
要是在国内, 这样的医院会有如下结果: 1。 在网上被冥运、发愣、胎毒骂死,所有共党都要被骂死、被退死,医院领导祖坟被刨 2。 唐人街会有无数老太太发传单讲真相 3。 会有杨佳一样的“义士”到医院耍大刀 4。 医院被患者家属从一楼砸到顶楼! 5。 西方各国对中国医院实施制裁, 抗议中国医院没人权、不人道 6。医院门口会有好多人举牌子抗议 7。护士、大夫被打住院
回复
支持到这个医院门前抗议!口号: Doctor or Killer? One died, two died, how many more have to die? Grace Hospital, take your responsibility and save our sister's life please. 截至目前為止,羊水栓塞並無任何預防或是有效治療的方法,即使幸運存活,也會因為缺氧或是血崩引起許多後遺症,寶寶的預後也相當不好。 因此即使醫學科技進步的現在,醫學界對於羊水栓塞仍然無能為力。期望將來醫學的發達,能夠減少這種悲劇的發生。 羊水栓塞只有女人懷孕生產時才會發生,因此要責怪的兇手正是讓她老婆懷孕的老公才對,因為若沒有老公,就不會懷孕,不會懷孕就一定不會發生羊水栓塞症了 😠 改一改 Husband or Killer? One died, two died, how many more have to die? Husband take your responsibility and save our sister's life Please use condom!!!
回复
支持到这个医院门前抗议!口号: Doctor or Killer? One died, two died, how many more have to die? Grace Hospital, take your responsibility and save our sister's life please.
回复
这两个产妇都是大出血死的啊,不是羊水栓塞。大出血如果抢救及时的话,生存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你怎么知道,如果是普通大出血,半年死了2个,这家医院早就取缔了
回复
这两个产妇都是大出血死的啊,不是羊水栓塞。大出血如果抢救及时的话,生存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回复
好东西 是誰造成羊水栓塞? 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理事 醫療糾紛委員會召集人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高添富 最近許多報紙刊載台安醫院一件所謂「催生致死,醫師遭起訴」「羊水栓塞,催生也會出人命」或「疏於注意為未破水孕婦催產劑,造成母子雙亡」的醫療糾紛報導。據報載「產婦在催生三小時(其實是待產)陣痛厲害打了止痛針,五個小時後護士經由中央監視系現發現胎音監聽器顯示胎心跳異常—此時產婦沒事,便停止繼續注射催產素.但發現胎兒心跳仍下降.但再度觀看產時,此時發現楊婦己昏迷,臉色發紫,立刻通知主治醫師,但楊婦仍因羊水栓塞經急救無效死亡,胎兒亦胎死腹中。」所以檢方認為被告身為醫師,一.本應注意產婦未有引產適應症不應施打催產素催生。二.亦應注意施打後應親自在場檢查觀察,隨時處理可能發生的狀況, 檢方因而認為被告行為過失在先,又疏於注意在後,認定被告顯有過失致死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云云。 因恐此項似是而非的報導,誤導民眾以為催生會造成羊水栓塞,若真有孕婦「過期妊娠」且有催生的適應症時,會因而不敢接受催生,待胎兒過期過熟或胎死腹中就後悔莫及,到時不知新媒體要負擔什麼社會責任或法律責任?謹此以醫學與法學綜合的立場作一澄清。 一.被告是否「本應注意產婦未有引產適應症,不應施打催產素催生」? 據報載檢方起訴書指出「被告醫師為懷孕三十九週楊姓孕婦檢查發現子宮頸口 已開達兩指寬度,所以安排住院待產」----亦即醫師檢查時子宮口已擴張到四公分,產婦 已在「宮縮陣痛labor」階段,再六公分就可以分娩了,當時醫師認為子宮頸太厚不成熟, 所以使用前列腺素陰道栓劑是為了加強子宮頸的成熟度(變薄變軟),以減少陣痛縮短產 程,而並非如檢察官所說的「催生Induction」,因為催生一般是指一點都沒有生產的跡象, 也就是說產婦都沒有陣痛,子宮頸也都沒有擴張時,用藥物刺激子宮引發陣痛才叫催生。 最近的文獻報告如Kemp 醫師研究用前列線素prostaglandin E(2)陰道栓劑催生,認為可以 改善子宮頸擴張指數Bishop score,有利生產(Ginekol Pol 2000 Apr;71(4):322-6)。Patel醫師 認為前列線素 E2可取代催產素來「加強Augmentation」生產時的宮縮(Obstet Gynecol 2000 Apr 1;95 (4 Suppl1):S10)。 Leszczynska-Gorzelak醫師也對針對子宮頸太厚Unfavorable Cx的足月妊娠.催生前先使用陰道前列線素E(2)或直接用來催生,可同時促進子宮頸成熟 和子宮收縮,催生成功率可達百分百 (Ginekol Pol 1999 Dec;70(12):881-9)。所以即使用來催 生而非本案只用來「加強陣痛」, Chraibi醫師用前列線素E(2)使用200例的經驗也發現 對足月妊娠,有產科適應症需要者, 用來催生引產也很合適,平均只需13.3 +- 11.1小時就 能分娩,只有3.5%有子宮過度收縮現象,但產婦、胎兒及新生兒結果都適應良好(Sante 1999 Nov-Dec;9👿:345-9)。 以上文獻都足以說明被告醫師使用「加強」陣痛,幫助子宮頸軟化,而根本沒有催生的 學理根據, 更非檢察官所認定的「產婦未有引產適應症,不應施打催產素催生」的行為不法。 依82年度交上易字第13號裁判要旨所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事實之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法上之過失犯。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 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 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 成立要件;且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 係,綜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 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 之事實而已,其所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此亦符合客觀歸責理論的檢驗:被告既 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更沒有讓「該風險在具體構成要件結果中實現」。 二. 被告是否因無「應注意施打後應親自在場檢查觀察,隨時處理可能發生的狀況」,而認 為被告行為過失在先,又疏於注意在後? 醫學常識頗為外行的檢察官先是「指鹿為馬」,誤認被告為縮短產程減少產婦痛苦 而使用「加強宮縮」藥物為引產「催生」,復指責說「但被告本應注意孕婦於即將生產之 際, 若無破水等引產適應症,或其他需催生之情形,不應施打催產劑以致母體呼吸窘迫及循 環衰竭而導致羊水栓塞」。最後一句「以致母體呼吸窘迫及循環衰竭而導致羊水栓塞」又 犯了「倒因為果」的錯誤---因為只有「羊水栓塞」才會導致「母體呼吸窘迫及循環衰竭」, 而沒聽說過「母體呼吸窘迫及循環衰竭」會導致「羊水栓塞」? 至於「施打催產劑催生會 不會以致母體呼吸窘迫及循環衰竭」上述文獻都知道答案是否定,唯「施打催產劑催生會不 會導致「羊水栓塞」?的觀念倒是需要進一步加以澄清。 一般來說羊水栓塞症的原因和危險因子至今不明,所以也沒有辦法找到一個對策來預防。Tuffnell醫師負責大英帝國「羊水栓塞案例總登記」研究的結論是認為羊水栓塞症是罕見 但為產孕婦死亡的重大原因,但自過去的案例統計至今仍無法發現明顯的危險因子(Hosp Med 2000 Aug;61🎼:532-4) 。Gilbert醫師對加州1994~1995年兩年間53 名羊水栓塞患者研究 發現其發生機率為每2,646 分娩中會有一名(Obstet Gynecol 1999 Jun;93👿:973-7) 。Locksmith 醫師報告羊水栓塞的病理機轉至今仍不明白,所以仍無任何療法可增加生存率;死亡率可達 60% 到80% ,半數存活者也都有長期神經殘障, (Obstet Gynecol Clin North Am 1999 Sep;26(3):435-44, vii)。 至於是否有正如檢察官以為「施打催產劑催生」會導致「羊水栓塞」的醫學証據? 中 國大陸Weiwen醫師分析38 個羊水栓塞案例,發現有2 名(5.2%)在妊娠 28週病發,20 名 (52.6%) 在分娩前生產陣痛時發生, 表示有18名(47.3%)發生時是和生產陣痛無關。38例 中死亡34 名死亡率高達 89.5%,有 3名死亡時都沒有陣痛,有13名是在胎兒娩出之後才 死亡, 表示有47.4%是死於生產陣痛前後---足証有近半數的羊水栓塞的發生和致死時刻 和待產陣痛或催生都沒有相當因果關係。34 名死亡中有12 名在發作後30 分鐘,15 名 在1 小時之內死亡, 也就是79.4%都在一小時之內死亡。全部死亡數中只有45%有接受 宮縮藥物加強,因為20 名是在生產陣痛時發生羊水栓塞,若全當作在待產中死亡,則使用 催生素加強宮縮者,發生羊水栓塞並致死的比率亦不過佔23.7%.也就是四人中只有不足 一位是當羊水栓塞死亡時正巧有使用催生素加強宮縮,換句話說有四分之三的羊水栓塞 死亡案例和催生素加強宮縮都完全無關 (Obstet Gynecol 2000 Apr 1;95(4 Suppl 1):S38 .)。 何況醫界都知道催生不當唯一會引起的合併症就是子宮破裂,但Yamani醫師對26 名前 胎為剖腹生產過之產婦使用前列線素E(2)催生,並沒有發現子宮破裂或舊傷口裂開的合 併症。( Int J Gynaecol Obstet 1999 Jun;65(3):251-3)。 所以依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例要旨所言:「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 ,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 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 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 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 相當因果關係。」,其他如85年度交訴字第99號裁判,81年度交上易字第49號裁判,79年度交 上易字第292號裁判,78年度交上易字第51號裁判都有相同裁判要旨佐證,即使被告「親自在 場檢查觀察,隨時處理可能發生的狀況」,因為四分之三以上的羊水栓塞死亡案例和催生素 加強宮縮都完全無關, 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因而不能認為「施打催產劑 催生會導致「羊水栓塞」, ,檢方不足以舉証被告行為過失在先,又疏於注意在後, 更不能因 此指摘被告顯有過失致死罪嫌。 檢察官最後又認為「被告醫師注射催產劑時,應親自檢查產婦,觀察產婦及胎兒心音,調整點滴速率,以便能隨處理因施打藥物而生之突發狀況.同時若注射催劑造成子宮收縮過度,應即停止繼續注射,且應立刻給予孕婦氧氣及協助左躺」,其中誤會大都是出自檢察官不瞭解大醫院產房的作業程序:在待產期間一般都是由產房內合格的助產士或護理師照護產婦並且二十四小時觀察陣痛的進展及胎心音變化,隨時報告醫師並調整點滴速率,護理站也都有中央管控的胎音監聽器記錄(自有記錄紙可証明當時有否子宮過度收縮)?更何況根據Awartani醫師的報告, 比較在家使用和住院使用前列線素 E2的結果,發現在家使用的病人滿意度高而且可以可以減少住院天數,足見其安全性很高 (lin Exp Obstet Gynecol 1999;26(3-4):162-5) 。怎麼可能要求產科醫師寸步不離,每小時親自檢查每一位產婦, 全程觀察產婦及胎兒心音? 而且問題是即使醫師「親自檢查產婦,觀察產婦及胎兒心音,調整點滴速率,以便能隨處理因施打藥物而生之突發狀況」, 其行為與結果間既無相當因果關係, 難道這樣就可防止羊水栓塞發生了嗎?末証之以58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例要旨所言:「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相信醫師再怎樣的小心翼翼,面對這種不可抗力的猝死殺手,也是徒然。 當然今天檢察官己提出公訴,其日後出庭任務是必須舉証說明百分百是因為被告醫師不當催生,導致羊水栓塞以致產婦死亡,然依85年度自字第53號裁判要旨所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次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三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七號判例意旨亦甚明顯。」依罪疑唯輕主義,今天亦只有盼望明鏡高懸的法官能再請醫療單位鑑定,查明証據。81年度台上字第966號判例要旨云:「究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應由法院就整個事件之發生經過,本諸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而為判斷,尚難僅憑醫療機構鑑定結果之『至少有間接因果關係』即遽謂無相當因果關係」。即使行政院衛生署鑑定函復為「無其他需催生之因素下,醫生即給予催生,是有不妥之處」,被告既非催生,何況催生本身和發生羊水栓塞如上所証己知是絕無「相當因果關係」。86年度上訴字第103號裁判要旨亦曰:「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台上字第八十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否則流彈亂射,我們也可以說因為羊水栓塞只有女人懷孕生產時才會發生,因此要責怪的兇手正是讓她老婆懷孕的老公才對,因為若沒有老公,就不會懷孕,不會懷孕就一定不會發生羊水栓塞症了,同樣的的白曉燕命案應該要控告的是陳進興的媽媽,因為要不是她生下了陳進興,今天白曉燕豈不也就活得好好的?
回复
好东西
回复
为什么羊水栓塞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羊水栓塞是产科罕见的、极其危重的并发症,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死亡率在80%以上,多数患者在发生肺栓塞后几分钟内死亡,往往猝不及救。随后发生的DIC,ARF、严重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也使临床处理非常困难。有的产科医生一生也遇不到一例。我到协和医院20年间,也仅遇到了3例。这3例中,2例抢救成功,但协和医院的诊治水平不能代表全国医院产科技术的整体水平。许多羊水栓塞发生在基层医院,受医生诊断经验和医院设备条件的影响,死亡率极高。因为羊水栓塞的发生率极低,所以我们在产前向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时,一般不将此列入交代范围,实际工作中也不可能把所有罕见的并发症都向每位产妇家属交代。而一旦发生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后,家属往往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加之对羊水栓塞这一并发症的危急程度不了解,会认为医院在处理分娩过程中有失误,而引发纠纷。 羊水栓塞的病情复杂而危重。本病例在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但并不是造成产妇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把医学上的绝症称作医疗事故,社会上有些舆论很不负责,是违背科学的,长此以往,对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是无利的。 据我了解,近年产科引起的医疗纠纷,占所有医疗纠纷的20%左右。目前产妇各类严重并发症的发生比例大约是千分之一点五,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并发症的发生,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育龄的提前、胎儿发育过大等因素有关。 记者:本案中,医鉴委的鉴定结论和司法医学鉴定结论相佐,主要矛盾点在于羊水栓塞的诊断是否成立,这也是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的焦点。您认为本例羊水栓塞的诊断能成立么? 边旭明:羊水栓塞的确凿诊断需要尸检获得病理学资料。此例未行尸检,所以羊水栓塞只是临床诊断。本例的突出表现是DIC以及由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DIC是羊水栓塞的二期主要表现,但引起DIC的产科并发症有许多,故不好推测其DIC确实为羊水栓塞所致。 孙东东:虽然从专科角度讲,诊断最确凿的依据是尸检获得病理学资料。但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尸检率相当的低,如果拘泥于此,将有许多案例无法做出判断。即便在临床上,许多死亡诊断也是靠排除法推断出来的。法医学鉴定必须要拿出一个结论来,有时处于两难局面。根据临床表现和过程,对死亡做出的推断性结论,也是可以成立的。因此,不可能说,没有尸检就不能做出死亡诊断了。而且,从另一角度讲,没有尸检,也无法完全推翻羊水栓塞的诊断。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曾提出过所有引起医疗纠纷的案例均应行尸检。但这与国情不符,我国公民的观念尚未转变,家属不愿意配合,难以接受尸检。目前我国医院死亡病例的尸检率极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使得许多医疗纠纷的裁定很困难。 刘培友(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本人认为该例司法鉴定羊水栓塞的认定不可成立。 当前,临床诊断符合病理诊断率尚存在很大距离,而临床诊断羊水栓塞的病理诊断符合率差距更大。近有作者报道32例妊娠死亡的尸检结果,临床诊断羊水栓塞16例,法医病理学诊断羊水栓塞仅2例,符合率为12.5%。在此案中,对羊水栓塞诊断的质疑集中在产妇没有经过尸检。若本例司法鉴定羊水栓塞成立,有如把只有12.5%的几率泛化为是100%的事实,于鉴定属大忌,实属没有根据的结论。正因为认定为羊水栓塞了,羊水栓塞属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死亡率高,由此对“本例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些处理不当”也就会顺理成章地认为只有教训可汲取,而不是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了。 尽管司法鉴定中心的如此鉴定结论,法院对本例的审定结论倒是难得的,既认定了A医院的过错后果责任,还认定了B医院也要承担过错后果责任。的确,B医院虽只是受医院所邀会诊,这也已事实地发生了通过A医院而与病员的关系,况且在转入B医院之后也有不当医疗行为。 医疗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依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走上了医疗鉴定的程序已经是很不容易的,当进入诉讼,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举证提出异义,需司法鉴定显然更难了。一旦司法鉴定的结论出现不实或瑕疵,欲予纠正,那又难上难。因此,作为法医学鉴定,需更遵从于客观事实,把鉴定结论牢固地立足于以客观的依据为前提,不容依从于推理与分析。 记者:羊水栓塞的救治难度在哪里呢?临床上有许多类似的难以避免的医疗并发症,是否能够认为系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事故呢? 边旭明:羊水栓塞是产科的危重并发症,但其主要病变是肺栓塞、DIC等,这些急症的救治大大超过了产科医生常规的业务范畴。而且,它的发生发展太迅速,常常不容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患者即死亡,所以,救治难度很大。产科医生能做到的,就是及早发现征兆,及时诊断,果断采取急救措施维持生命,并请心血管内科、血液科医生到场实施进一步的抢救。因此,就羊水栓塞的诊治难度及其难以预见性,和产科医生的知识面来讲,它的发生并不存在明确的医源性因素,它是目前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尚未从根本上解决的并发症,不应算做医疗事故。 参加司法医学鉴定会议的妇产科专家们在鉴定中认为,本例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一些处理不当,虽然与产妇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有下列教训需要产科医生汲取:①入院时宫口已开全,胎头很低,胎心不好,这时静脉用1%催产素,浓度偏高,以0.5%的浓度较好。②产后32分钟时,子宫出血400ml,但血压已降至42/22mmHg,出血量与血压不符,此时考虑羊水栓塞血液呈高凝状态、过敏性休克,应及时给予肝素和地塞米松,而不应再用止血剂进一步消耗凝血物质。③产后近3小时,患者已深昏迷,阴道出血不止,不应再清宫及腹部加压,因清宫将进一步促进宫壁血管内的羊水进入血液循环。④产后3.5小时内科会诊诊断失血性休克,未进一步检查失血原因。若此时发现血液不凝,及早考虑切除子宫,可避免羊水继续进入血液循环。⑤对肾功能衰竭重视不够,利尿药剂量不足,且发现尿少后补液量未减,产后18小时内补液量达8300ml。⑥在产后21小时和29小时还使用肝素,显然是错误的,时机掌握不当,进一步加重了血液不凝状态。 记者:在法院庭审中,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哪一个更公正?此案例的判决,法院依从了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您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是否合理公正? 刘革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鉴定是由法医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当然是由一两个法医主持的。虽然法医都是学医的出身,也不能全面掌握临床各科知识,所以鉴定时通常要聘请数位该学科的专家,对欲鉴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鉴定结论。只不过出于对专家保护的目的,仅将主持该案的法医做为鉴定人。因此,司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与医鉴委是一致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都有可能对医鉴委的鉴定提出强有力的质疑,那么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就需要法庭进一步考证。由于医学的专业性较强,法官不可能也不应该自己对此做出判定。在这种情况下,委托司法医学鉴定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司法医学鉴定可以根据案情及庭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予以分析,如本案中“羊水栓塞”诊断是否成立?对该病人的治疗是否及时准确?A医院是否有责任?作为上级医院的B医院是否有责任及其责任大小?从而明确审判中所要解决的有无侵仅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以真正全面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而医鉴委的结论仅仅确定是否医疗事故。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强调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孙东东:就有关医疗纠纷的鉴定而言,法医学鉴定注重从因果关系上判断医疗行为有无过失;而医疗事故鉴定往往侧重从临床过程中分析有无过失,这就容易形成两家鉴定结论恰好相反的局面。在我们所接受的鉴定案例中,与医鉴委意见相佐的相对较多。由于法医学鉴定多从直接因果关系上进行推理分析,且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鉴定结论相对公正。两种鉴定只是法院在判决案子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的依据,法院有权在两种结论中采信其中之一。一般来说,最初始的鉴定结论比较能反映真实情况,因为原始记录删改和做假的概率比较低,但目前我们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行是下级鉴定服从上一级鉴定的原则。至于这个案子的审理结果,不好断言正确与否,但可能有人为因素在里面。 程宗璋(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依个人之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法院的最终判决应依据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法院之所以有权在两种鉴定中采信其一,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确认的“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做出的结论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与作为国家基本法的三大诉讼法相冲突所造成的。事实上,根据法制的统一性要求,行政与司法应保持一致,而且行政调处纠纷的裁决,并非最终裁决,最终裁决权应归于司法。如遇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一的情况,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由参与鉴定的机构出庭质证,这样才能认清事实,避免暗箱操作。 记者:在本案审理中,还有一个矛盾点,第二被告B医院称其妇产科主任在会诊时,为产妇做出的诊断和处理意见,并未形成医患关系。这样,即便诊治意见有误,也不承担过失责任。您认为,医生在院外会诊过程中,是否同接受会诊的患者形成直接医患关系? 程宗璋: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对“医患关系”的界定问题。“医患关系”在民法上属于一种“契约关系”,医患双方当事人即契约当事人。从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和法律上来讲,医患关系中所称的“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本案中的B医院妇产科主任虽参与了会诊,但他与组织实施会诊的医疗单位的关系属于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而与患者并未直接形成某种“契约关系”,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直接的医患关系。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该妇产科主任及B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羊水栓塞诊断的质疑集中在产妇没有经过尸检。可见,尸检与否,对处理医疗纠纷具有扭转乾坤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极低的尸检率,使医疗事故的鉴定难度大大增加,以致于出现了本案这样几家鉴定结论莫衷一是的局面。如果产妇死亡后,医生能及时动员家属进行尸检,家属在对医疗救治工作产生怀疑时也能及时提出尸检请求,那么,这个案子的处理,想必会简单明了许多。案例剖析的目的在于把事实摆出来,让公正说话,以便在今后类似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于医院管理者和医生本人,于病人及家属,都有所借鉴。 金栋法律咨询网,免费帮您预约全国范围内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赔偿、医疗纠纷赔偿、医疗事故鉴定等案件的知名律师,全程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65938008 北京医疗事故权威律师 唐泽光
回复
强烈支持!我们应该去抗议! 羊水栓塞(AFE)是一种少见且病势凶险的妊娠并发症,病死率极高,也是孕产妇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临床表现迅速出现,发展极快,可因心肺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失血性休克以及急性多功能脏器衰竭死亡。产妇死亡率可高达86%[1]。本研究对大兴地区两家医院15年中发生的9例羊水栓塞进行回顾性分析,找出发病可能的诱发因素、抢救的关键环节,以期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情况 收集1990年1月~2005年12月间在大兴区人民医院及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分娩的孕产妇病例,发生羊水栓塞9例,年龄最小24岁,最大41岁,平均28 岁。初产妇2例,经产妇7例,孕龄最小孕27周,最大孕42周。 1.2 诊断标准[2] 根据典型的临床表现及发病诱因的存在(胎膜破裂、急产、宫缩过强、产前出血、手术助产等诱因),产妇出现寒战、烦躁不安、恶心、呕吐、胸闷、憋气、呼吸困难、头晕、大汗、四肢发冷、面色发青、腰酸痛的症状,原因不明的休克,阴道流出不凝血,首先应考虑为羊水栓塞,并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诊断;辅助检查血小板计数进行性下降,凝血四项异常(血浆凝血酶时间异常,血浆凝血酶原时间异常,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异常,血浆纤维蛋白原异常);静脉血中有时可以找到羊水有形成分;切除的子宫标本中也可以找到羊水有形成分,但后几项只作为参考标准。 目的 分析9例羊水栓塞的诱发因素及临床诊断、处理。方法 收集1990年1月~2005年12月间在北京大兴区人民医院及大兴区妇幼保健院分娩的孕产妇发生的9例羊水栓塞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文中发病的9例患者,均有诱因存在。4例死亡,5例救治成功,死亡率44.44%。以胸闷、憋气、呼吸困难,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起病的病例抢救成功率低,以阴道出血为主要表现的迟发性的病例,抢救成功率高。本文中抢救成功的病例,3例均及时行子宫全切手术。结论 羊水栓塞抢救成功的关键为早诊断、早治疗,最快速度建立呼吸通路,多条循环通路,组成多科室参与的抢救小组,及早行全子宫切除术。 2 结果 见表1,表2。 2.1 羊水栓塞的诱发因素 从表1中可以看出,孕产妇分娩过程中有催产素引产2例,米索前列醇引产1例,羊膜腔穿刺引产1例,人工破膜3例,自然破膜2例,产钳、胎头吸引阴道助产各1例,剖宫产手术中1例。有合并子痫前期2例,合并肺结核1例。表1 9例AFE发病诱因及临床特点表2 9例AFE的辅助检查情况 2.2 临床表现 从表1中可以看出,病人以胸闷、憋气、呼吸困难、头晕大汗、烦躁、面色发青、恶心、呕吐等典型症状表现5例,另外症状不典型的4例,亦有腰酸、全身发冷、乏力症状,继而表现阴道出血不凝。阴道出血量,最少出血量200ml,最多8600ml,平均3028 ml左右。 2.3 辅助检查结果情况 从表2中可以看出,9例均有血小板的进行性下降;仅1例未查凝血四项,其余8例均有不同项目的异常;在静脉血中6例可见羊水有形成分;3例行子宫切除手术的子宫标本中,2例在子宫组织中找到羊水有形成分。 2.4 诊治过程 发生羊水栓塞的9例患者,4例死亡,5例救治成功,死亡率44.44%。发生于胎儿未娩出前4例,其中3例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未抢救成功,均在4h内死亡;1例发生中期引产过程中,症状轻,抢救成功;1例在剖宫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诊断及时,经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纠正DIC、子宫切除后抢救成功;4例发生于产后,均起病晚,多以出血为主要表现,有3例通过纠正DIC、行全子宫切除术,均获抢救成功,1例失去手术时机死亡。 3 讨论 3.1 羊水栓塞诱因 羊水栓塞的发病机理尚不完全清晰,大量文献证明有诱发因素存在。羊水可以经过宫颈黏膜静脉、胎盘附着处的静脉窦及病理开放的子宫血管进入母体血循环,当胎膜破裂、宫颈内膜血管破裂,宫腔内压力足够大时就可诱发羊水栓塞。在病史中如果出现胎膜早破、子宫收缩过强、多胎妊娠、手术助产都可成为诱因。本文中的9例,均有诱因存在,而且其中7例为医源性诱因,这也是近年来发生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最重要的是减少致羊水栓塞的高危因素[3],在医疗过程中尽量掌握医学指征,不能盲目干预产程进展。尽量减少人工破膜、剥膜,催产素引产等侵袭性操作,其意义在于减少分娩并发症的出现。 3.2 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迄今为止,尚无公认的诊断金标准,所以临床诊断十分混乱,往往贻误抢救时机[4]。目前主要靠临床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对非典型的病例通过排除其他病因后确诊。本文中有5例都有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胸闷、憋气、呼吸困难、头晕大汗、烦躁、四肢发冷、面色发青、腰酸痛的病史,其中的2例还表现为尖叫后呼吸心跳骤停。另外症状不典型的4例,亦有腰酸、全身发冷、乏力症状,继而很快转为出血不凝,休克。综合上述抢救成功的病例中,细心分析病人的主诉,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尤其是第四产程的观察非常重要。AFE多发生在产后2h内,一经发现病人主诉增多、异常出血、不明原因的休克,就应该考虑本病的发生。边抢救,边确诊,最快速度保持呼吸通路,面罩正压给氧,必要时气管插管。最快速度建立多条静脉通路,维持有效循环,维持血压、补液、用药、配血输血、化验、监测中心静脉压。 3.3 针对DIC治疗 羊水栓塞时,羊水中含有大量类似于组织因子样物质,启动外源性凝血系统,直接促进凝血酶原转化为凝血酶,导致机体广泛的微血管内的血栓形成,羊水又具有强力的纤维蛋白溶解性,在促进广泛的微血栓形成的同时,又引起继发性纤溶亢进,使AFE早期即有纤溶产物增多,引起血液不凝及大量出血[5]。因此,治疗羊水栓塞时主要针对DIC治疗。DIC时大量血小板与凝血因子消耗与溶解,应该及时补充,及早应用新鲜全血,血浆、纤维蛋白原、凝血酶原复合物、血小板等。对于肝素的应用在羊水栓塞的治疗中尚有争议,重要的是难以选择最佳时机,应用不当反而加重病情。本文中有2例应用小剂量肝素,抢救均获成功,但例数太少,尚不能说明问题。 3.4 子宫切除 多数学者认为羊水栓塞产后,如有大量子宫出血,短时间内又不能控制时,即使休克状态下,也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果断及时切除子宫[1]。子宫的血窦及静脉内可能有大量羊水及有形成分,尸检亦证实50% 的子宫标本内有羊水的有形成分[6]。因此,及早行全子宫切除术可去除病因,又减少了发生出血的主要器官。但是,病情危重时进行手术,非常危险,要积极改善全身情况,并减少手术创伤及术中出血。本文中5例抢救成功的病例,3例行子宫全切手术,其中,有1 例患者,呼吸暂停,血压无法测出,血色素降至10g/L,血小板不能检出的情况下,仍进行了子宫全切术,并放置多条引流管。病人抢救成功。另外,一经诊断羊水栓塞,禁用宫缩剂及体外按摩子宫促进宫缩,子宫收缩可使羊水及有形成分继续进入血循环,加重羊水栓塞的进展。同时腹壁血管由于按摩子宫的操作,易出现腹壁血肿,为抢救制造麻烦。 3.5 建立多科室的协作组织 羊水栓塞涉及多个重要器官的病变,现代临床越来越重视多个科室的相互协作,尤其在危重病人的抢救中,在基层医院,参与危重病人的救治最多涉及10余个科室,产科、麻醉科、ICU、呼吸科、心内科、超声科、检验科、血库、职能科室、后勤保障等,另外,上级医政领导的支持与协调非常重要,环节上能有效的打通绿色通道,组织药品、血源、人员,为抢救病人赢得时间。在一个医院,乃至一个地区成立重症抢救组织非常重要,平时注重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抢救知识的积累,并不断地演练、实践、总结,提高抢救质量,能有效的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
回复
两位孕妇一年内希望,都是我们华裔。虽然不涉及种族问题,但是反映了现在这个医院的医疗责任问题。我们不去抗议,不怕以后还出现这样的问题吗? 我希望有关华社和当地社区能合作发起一次抗议,或者发传单活动,我们的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这么做。我也愿意参与这次活动。请问有能力和时间来组织这次活动的华人同胞能否先发起活动? 这个活动,不是仅仅对于我们华人有好处。加拿大现在就是我们的家,我们有责任让他变好,而不是听任我们的权利受到损害。 强烈支持!我们应该去抗议!
回复
这个洪常青还不好找呢!其实不一定要男人领导。
回复
如果你想自杀,就去这医院
回复
“2个孕妇都是中国人说明我们中国人在加拿大越来越多,种大麻大部分被抓也是中国人,过马路死亡50%也是中国人,假证明也大部分是中国人,这些可以证明一个医院的医疗水平吗“ 不同意上面的观点! 我们说加拿大医疗制度的问题,并不只是因为死了两个华人的产妇,这只是导火线而已。看看周围的亲戚,朋友,同事,有多少人在抱怨在医院的怠慢,再看看当地的主流媒体,又有多少文章也在批评病人等候时间太长,以至于等死人的事情发生。最后我们还可以参照美国,以欧洲,日本的医疗,发现我们加拿大的排名是倒数几位。(这些都是英文报纸公布的数据)这一切的一切,都在说明,加拿大的所谓的“令人骄傲“的 公费医疗确实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这个看似人道的体制下,存在及不人道的做法。 我有一次陪我的姐夫去看病,他应该是肾结石发作的,很疼,很痛苦。我陪他在医院等了整整一天,也没有医生来过问。我只好买些止痛片给他吃,最后他不疼了,我们就自己回家了。 我总是感到很疑惑,为什麽就不能像美国一样有私立医院啊, 我宁可每个月多付保险费,这样生病以后可以到私立医院得到更好的,更及时的治疗和服务。事实上,在美国,如果你有工作的话,医疗保险是由公司来替你支付的。而在美国的穷人,没有工作,也付不起保险费,就可以去公立医院接受治疗,一样是免费的。 ☹️
回复
2个孕妇都是中国人说明我们中国人在加拿大越来越多,种大麻大部分被抓也是中国人,过马路死亡50%也是中国人,假证明也大部分是中国人,这些可以证明一个医院的医疗水平吗 你的话至少说明: 1. 你的智商不高,因为你牛头马嘴的逻辑。 2. 心态不正常,因为你自私自利。 3. 心态不平衡,因为你不希望在加拿大看到中国人 4. 生活质量和状态不佳,因为你不豁达 。。。。
回复
两位孕妇一年内希望,都是我们华裔。虽然不涉及种族问题,但是反映了现在这个医院的医疗责任问题。我们不去抗议,不怕以后还出现这样的问题吗? 我希望有关华社和当地社区能合作发起一次抗议,或者发传单活动,我们的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这么做。我也愿意参与这次活动。请问有能力和时间来组织这次活动的华人同胞能否先发起活动? 这个活动,不是仅仅对于我们华人有好处。加拿大现在就是我们的家,我们有责任让他变好,而不是听任我们的权利受到损害。 2个孕妇都是中国人说明我们中国人在加拿大越来越多,种大麻大部分被抓也是中国人,过马路死亡50%也是中国人,假证明也大部分是中国人,这些可以证明一个医院的医疗水平吗
回复
you need to call your house representative, he or she will talk to the hospital in two to three days. Typically such accidents are difficult to tell whether the doctors did wrong or not. Think about this: these people got over 10 years training and worked in this field for long time. If we are really angry, we can ask for a "说法" and give them a "说法" if they don't give us one.
回复
不同的观点就一定要被封掉吗? 网管的心胸可见一斑. 全世界的有哪家大医院, 产妇死亡率永远为零? 生孩子本身难道没有风险吗? 有没有想过这家医院每年共有多少孩子出生? 一共才死了几个产妇? 有当高龄产妇的勇气就要承担高龄产妇的风险, 准备付出人老心不老的代价!! 这鸟人,我敢肯定,要么就是找不到老婆or老公,要么就是没有能力生育。不是开玩笑,有种给大家亮亮你的身份,有后代吗?呵呵
回复
的急的,你们好意思呀,
回复
哪位朋友,出来组织一下,我一定参加!! 抗议医院不负责任的态度!!
回复
如果你仇视华人,请不要在这里混,这里都是华人,没有你要八戒的其他种类。你******贪够了中国人的钱又整天跑这里骂中国人,哪天你家里人被医院误诊死了,是不是我们要送你 两个字,活该
回复
实事呀,非逼着我们女的嘛你们。组织各游行就难死你们了。我要是家里没有两个小孩要自己照顾,离多伦多又很远,又不会开车。我自己就组织了。组织了个请愿书,让51老板放在首页,人家连理都里,是人吗。是不是对自己没利益,就不管呀。
回复
那些华人组织呢,都死哪去了,没事的时候看你们都挺积极的 ,到了真用你们的时候都死哪去了!!!!!!还有51的老板怎么不出头了,看你为自己的事情搞签名什么的多有组织能力呀,现在哪去了,只在纂大家前上有积极性呀!!!
回复
如果上诉3、4、7发生在加拿大,会有如下结果: 1,被保安当场驱除,并被宣布终身禁止进入该医院 2,被警察当场用电击枪击毙
回复
这个Grace Hospital 还不如国内的一个3级甲等医院,国家医疗体系好又有什么用,豢养了一批浪费我们纳税人钱的庸医。我去过这个到处是阿差的医院,看看候诊室里那些等待的人,就可以判断出这个医院的档次。 那一次是陪一个朋友去拍X-Ray光片,这里不要脸的护士竟然建议我们去North york general hospital 在做一次检查,她说她不敢确认是什么症状。这是医院吗? 你就满足吧你! 人家这还算诚实,总比自以为是地胡乱告诉你些什么要好吧?!
回复
不要再去这个医院了,去别的好点医院. 避免高龄怀孕, 高龄怀孕都是有钱人玩的. 一定要高龄生产建议回国内生, 人命(母亲和孩子)关天, 花点钱, 就当牛奶金补回来. 加拿大医疗实在不行啊 "主要原因还是加拿大的医疗体制问题。一个占政府支出超过50%的行业;一个总是不检讨自身错误的过渡自我保护的医学会;高的有些变态的收入和地位;没有竞争的环境;排斥海外医生;只把医生作为职业和生意,而没有社会责任感。" 有不少人认为, 加拿大是养老的地方,大错特错!正相反!
回复
对不起,在上一个回复贴里。应该是“两个孕妇因医疗事故死亡”,不是“希望”。
回复
两位孕妇一年内希望,都是我们华裔。虽然不涉及种族问题,但是反映了现在这个医院的医疗责任问题。我们不去抗议,不怕以后还出现这样的问题吗? 我希望有关华社和当地社区能合作发起一次抗议,或者发传单活动,我们的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这么做。我也愿意参与这次活动。请问有能力和时间来组织这次活动的华人同胞能否先发起活动? 这个活动,不是仅仅对于我们华人有好处。加拿大现在就是我们的家,我们有责任让他变好,而不是听任我们的权利受到损害。
回复
网上对加拿大医疗体系,从业人员技术规范和服务质量的抱怨是个永恒的话题,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在加拿大,比国内当年吃大锅饭时的免费医疗制度可差远了,至于技术水平,实在不敢恭维,除了医疗设施先进些,实在看不出来加拿大的医疗有什么好的 这个Grace Hospital 还不如国内的一个3级甲等医院,国家医疗体系好又有什么用,豢养了一批浪费我们纳税人钱的庸医。我去过这个到处是阿差的医院,看看候诊室里那些等待的人,就可以判断出这个医院的档次。 那一次是陪一个朋友去拍X-Ray光片,这里不要脸的护士竟然建议我们去North york general hospital 在做一次检查,她说她不敢确认是什么症状。这是医院吗?
回复
加载更多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