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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日报》就袁松华裸聊事件发声明

《舟山日报》社声明

袁松华和小红(网名)均系本社职工,双方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期间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因小红至今未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袁松华刑事责任,故不能界定“强迫发生性关系”即犯罪行为。本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已对袁松华作出党纪处分。现有些网站刊登的文章有许多不实之处,已影响本社声誉。希望相关媒体、网站及网民不要偏听偏信单方之词,避免以讹传讹。

舟山日报社关于袁松华事件的真相说明

事件原由:2008年11月28日上午9点多,日报广告部员工沈某向社领导举报袁松华(系日报广告部主任,2008年1月聘任)对其性骚扰,举报材料为一封举报信、一张视频光盘。

报社领导当即向报社纪委通报举报事项,要求纪委认真调查,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要求严肃办案纪律。

调查经过:报社纪委为查清事实真相分别找举报人沈某、当事人袁松华和沈某丈夫前后8次调查了解,并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沈某夫妻提出要报社开除袁松华或让其离开报社,离开舟山,达不到目的将向上级有关部门继续上告。12月10日,沈向市委宣传部举报,宣传部领导十分重视,专程派分管副部长前来报社听取情况汇报,并要求报社党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调查意见:经深入调查后,报社纪委认为,袁松华与沈某行为属通奸。其理由:一是首次发生性关系,是在男方家中。女方虽然应男方要求到男方家中安装电脑,但女方明知男方妻子长期在外,还在男方家中发生性关系,且当时未向有关部门举报。二是两人均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时间持续长达近2年(首次发生性关系时袁松华未担任日报广告部主任)。矛盾爆发,是沈的丈夫于11月23日打开家中电脑时发现沈与袁两人不当关系引起。事后,在袁松华和沈某夫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才向组织举报。

12月17日报社党委专题听取纪委关于袁松华、沈某一事的调查,根据纪委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同意纪委的处理决定:袁松华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袁松华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党委决定,为有利沈的工作环境,调任新的工作岗位;对沈进行批评教育。

《舟山日报》社

2008年12月30日

早前报道:报社主任强迫女员工裸聊 东窗事发辩解是通奸(组图)

核心提示:12月30日,《舟山日报》广告部主任袁松华强迫女员工做爱和裸聊一事被曝光。当日晚,该报一名内部人士证实,袁松华“裸聊门”事件确实存在,但女员工并非被迫,双方其实是通奸。

12月30日,《新湘报》发表了《舟山日报》广告部主任袁松华强迫女员工做爱和裸聊的报道,一时间,《舟山日报》陷入无比尴尬的局面。

而此前,有消息内士称,此事件早已经在报社内部传开,只是没有外散而已。该消息人士表示,报社已经对此事进行过了处分,而当事者女主角则不满处理结果,索要更高的赔偿无果,为泄私愤将照片上传,从而导致了现在的后果。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12月30日晚上,《新湘报》记者电话采访《舟山日报》的一名内部人士,该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袁松华“裸聊门”事件确实存在,但事实并不是向女主角所反应的那样,存在一定出入。

他透露,双方其实是通奸,后奸情被女方丈夫所知,闹至单位。为严肃单位纪律,《舟山日报》已经对双方都做出了处分。当记者追问是何处分时,该内部人士表现出了沉默,经再三追问,则告知记者是警告处分和严重记大过,但该人士声称,目前暂时没有具体的文件下来,所以暂时为口头处分。

当记者提及针对此事报社会进行如何进一步处理时,该人士表示,整个报社已经连夜对此事召开了常委扩大会议,在进一步商讨此事的详细处理办法中。希望记者不要把此事进一步扩大化报道,争取将影响减至最小。并直言,大家都是媒体人士,都清楚这个事情处理不完善的后果是什么,最晚这个事情将于12月31日上午会给社会各界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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