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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一审判免除处罚 认定其防卫过当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法院认定其防卫过当
6月16日中午11点半左右,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人民网 记者田豆豆摄影报道)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法院认定其防卫过当
6月16日,邓玉娇在庭审休息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新华社记者 郝同前 摄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法院认定其防卫过当

6月16日,邓玉娇在法庭上。新华社记者 郝同前 摄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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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早,邓玉娇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开庭,她被2名女警员带上法庭 判邓玉娇有罪免罚 民众不满 律师质疑 6月16日,邓玉娇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审结,当局以“有罪免罚”免除对邓玉娇的处罚。但民间对当局的判罚表示不能接受,质疑当局暗箱操作。要求“无罪、无刑、无病”的民众认为邓玉娇不应该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并说,邓玉娇案真正应该审判的对象是黄德智、杨立勇等地方官员,而不是邓玉娇。 据人民网报导,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对于邓玉娇案的庭审结果,民众指巴东法院还是选择了暗箱操作,不仅把开庭时间搞得很神秘,迟迟不公开开庭日期。而且,除了几家官方媒体被允许旁听外,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均被巴东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拒绝。民间质疑,这样的审理公正性何在?何来合法性?官方媒体旁听是不是内定的? 关注邓玉娇案的大陆著名律师们在庭审后的第一时间纷纷发表博文,表达对巴东法院当庭做出对邓玉娇“有罪免罚”的质疑和遗憾。 网民做出的“玉娇无罪”的蜡烛,表达了对邓玉娇的声援。(网络图片) 律师:有罪免罚 事先定好 巴东法院判决后,关注邓玉娇案的大陆著名律师们纷纷发表文章,表达对巴东法院当庭做出对邓玉娇“有罪免罚”的质疑和遗憾。 北京刘晓原律师的博文《对邓玉娇“有罪免罚”判决的看法》中直指,一起全国广泛关注的案件,竟然当庭作出判决——“有罪免罚”,可想而知都是事先已经定好了。法院作出的是免除处罚判决,这个判决的前提是邓玉娇有罪,即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罪。 邓玉娇前任律师夏霖在博文中说,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以及此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问题,我们深表遗憾。 北京律师雄志在接受大纪元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前提条件是认定邓玉娇有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判决结果,巴东县检察院如果认为判决刑法轻了,可以在10天之内提起抗诉,检察院不抗诉的话,邓玉娇就应该恢复自由了。 对于邓玉娇是否能彻底恢复人身自由,雄志律师表示,不是很清楚这点。他说:鉴定她为“心智障碍”,总体上来说,邓玉娇是属于精神病之类的,那么按照刑法第 18条规定,法院可以指定家长或监护人对她进行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强制治疗,但不是必须强制治疗,究竟必要不必要,由政府判断了。现在真不好说,有没有强制治疗的必要。我觉得邓玉娇恢复自由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因为她“具有部份刑事责任”,不是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我个人认为强制治疗的可能性不大。 “在中国能有这种判决实属不易,与舆论监督、网民形成的舆论压力分不开,导致最后法院不管是有罪无罪很快可能会恢复她的自由。” 痛批法院的无稽判决 对于当局的判决,大陆声援邓玉娇的民众并不认可,人们要求的底线是邓玉娇“无罪、无刑、无病”,没有将淫官黄德智、邓中佳绳之以法,不给烈女恢复清白,民众不接受。 民众纷纷表达不满:“可笑的判决,他们懂得快刀斩乱麻了。”“今天审判对象的主角错了。”“这么轰动的案子没有中央定调没人敢开庭,结果早就内定了。我们还是被涮了!虽然免除处罚,但还是有罪的,而且黄德智等人仍然逍遥法外!”“难道法院审判的时候证人和物证都不要出示吗?怎么从头至尾大家都没见过证人和物证,不敢出来吗?”“几个淫官只有黄德智被剥掉了党员的皮,是不是以后在中国推坐就不犯法,因为被推坐的心境障碍,悲哀!” “法庭的判决捅了中华民族一刀,是中华民族的羞辱……”“面对这个结果,善良的人民真的是悲愤交加!还没有结束!必须是无罪!起诉三鬼!起诉巴东政府!”“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的支持,邓玉娇会怎样?前几年的事实已证明,这就不用说了。我们不满他们的所作所为,为什么不处理黄德智、杨立勇等。”“这是一个早已经导演好的剧本啊!有罪不说,而且玉娇还将面临民事赔偿之诉——因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条件那么宽松尚不能被认定,何况民法上较为严格的标准??” “狗屁判词!滥用法律!!前后矛盾!! 我还有疑问:黄得智到底伤在哪里?为什么他不作为证人出庭?留个尾巴干什么?现在首要的是要求检方把起诉书公布出来,还要求把法院的判决书公布出来。”“ 玉娇无罪,心智正常,正当防卫!现在的结局是正义良知的惨败!为了我们的兄弟姐妹,玉娇一定要无罪定案!!”“现在是有罪无刑的结论,邓玉娇终身都得背负着曾经犯罪的恶名。” “玉娇现在照样有罪,黄德智、邓中佳还逍遥法外,杨立勇还在职位,记者被打,罗加久受伤我们就这么认了吗?说玉娇有心智障碍就是说他们有权随时对玉娇进行“保护性约束”,太阴险毒辣了!”“我感觉邓玉娇自由是空想,不可能让她自由出入。” 心系邓玉娇安危 邓玉娇事件发生后,她在一个月中所遭受的种种迫害,令善良的民众更加看清了中共的残暴和无耻。很多网民都在为邓玉娇的未来和安危设想。 民间表示:“邓玉娇已经背上莫须有的罪名,我们不能让她再被暗害。邓贵大的女同事曾放言:即使邓玉娇无罪释放,也要弄死她,我听了觉得很恐怖。如果玉娇以后有难,跟黄德智和邓中佳、邓贵大脱离不了干系!!!” “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联系上邓玉娇,把她接出巴东,给她找好学校或者工作单位,以及住宿的地方,甚至让她出国。等玉娇安全以后,再追究巴东一案各个人员的责任。” 网民认为,“事情还没有完,网友们继续努力,我们不承认该判决;希望高人继续人肉当地公安及涉案人员;他们玩阴的,我们就和他们玩到底。” 当局玩弄庭审日期 民众要唱“国际歌” 邓玉娇自6月5日被正式起诉到法院后,案件审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邓玉娇的支持者们多方打听才在15日下午核实了开庭日期,但被拒绝旁听。 之前,大陆民间盛传开庭日期在20日,于是志愿者们再次发起组织自费旅游团,准备在开庭前赶到巴东给当局施压,让邓玉娇知道民众对她的支持。临近开庭前几日,网民才得到未经官方证实的开庭日期,即6月16日。大批计划19日到达巴东的人士显然错过了开庭日期。 但是志愿者旅游团之一,团长罗加久表示,仍然有大部队在15日集结到了湖北省会武汉,一旦当局给邓玉娇判刑,他们立即开展大规模示威抗议行动。 16日一早,罗加久等志愿者陆续到达巴东县法院,不断的将现场的最新消息发布出来。其中的一部份消息是:在邓玉娇案开庭后,法院前人山人海,很嘈杂。如果我们早点把大部队带过来就好了。 消息说:“有人建议在邓玉娇出来的时候,我们唱国际歌,我们在考虑中。有多个网友打来电话,表示非常关注我们安全情况。网民提醒说,如果安排一个人喊:玉娇加油,很可能被警察给摁住痛打,再拖上车拉走,所以要多人一起喊才安全。但是我们大部队不在巴东,巴东的人又不想全部暴露,所以麻烦。” 罗加久失踪 罗加久接近庭审结束时传出消息,巴东法院门口的人走了有一小半,但是没有看到邓玉娇出来。“我们1个人被5个便衣盯上,行动很不方便,只能散开行动。” 之后网友便失去了罗加久的音信,网民一直多方联系无果,直到记者发稿,他的手机还是处于关机状态。 广大网民呼吁:大家不要忘了罗加久!不要让志愿者寒心! 大家都给巴东市公安局打电话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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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的没有判,你不这么认为吗?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6-17/1736937.shtml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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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邓玉娇免除处罚有进步之处, 可是防卫过当从何谈起? sohu网上的 邓玉娇明确表示受到性侵 内衣裤至今无法取证 2009年06月03 来源: 南海网 星岛环球网消息:邓玉娇的两位代理律师夏霖、夏楠21日与邓玉娇进行了一天的会谈,律师表示,在会见邓玉娇的过程中,邓玉娇明确说出了自己受到性侵犯。两位代理律师透露,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而此时,已经距离案发有11天之久。 律师呼吁及时取证   《广州日报》报道,21日下午,两位律师走出看守所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 与上午会谈结果不同的是,夏霖律师一度痛哭失声,多次失态,当即要求媒体通过网络发送一份“求救”信息:“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这里有重要的技术问题,事发11天以后,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还能否找到、监测提取。这边地处南方长江边上,潮湿山区,内衣内裤均为纱质面料。”   据两位律师所说,在下午的会谈中,邓玉娇陈述了案发当天的具体细节。据她说,案发之后,她换了一身衣服,随后被警方带到恩施优抚医院。而她换下的衣物则被母亲带回家中。截至目前,警方并未到她家中取证。   因为只是侦查阶段的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所以夏霖说:“我要求他们立即去取,他们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说要请示领导。他们没有按照我的要求去及时封存这份证据,如果不及时去封存,根据我的职业判断,这些证据就会消失掉。”   他们只有恳求巴东警方把证据及时封存起来。如果还不及时封存,证物就会消失在人间,指纹等物证就会消失掉。因为取证有一定的时效性,现在的指纹提取,都是有难度的。   她明确表示受到性侵犯   夏霖律师说,在会见邓玉娇的过程中,邓玉娇明确说出了自己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况。他还发现,巴东警方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取5月10日那天案发时的内衣内裤。   21日晚9时,两位律师经过与巴东县刑警大队两个小时的交涉,他们的请求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邓玉娇告诉代理律师,案发当天,她一直被羁押在野三关镇派出所,并没有被送到巴东县派出所。5月12日,警方把邓玉娇直接从野三关镇送到恩施优抚医院。因此,邓玉娇当天的内衣内裤一直没有更换。   到医院后,邓玉娇因为要换医院的病服,母女俩都不知道情况,邓玉娇换下来的内衣包括外套,全部交给了她母亲。到现在为止,邓玉娇的衣物还在她母亲张树梅家中。   本来张树梅应陪同律师会见邓玉娇完毕,但张树梅却被警方带回家中,取走了邓玉娇平时服用的药物。而张树梅的家在野三关镇,离巴东县城有三个多小时的车程。两位律师急忙告知张树梅保存好家中所有证物。   当晚,律师要求见当地有关负责领导,请求保护证据,均被告知此案由专案组办理。最后安排了巴东县刑警大队的负责人李队长会见了他们。   夏霖律师在刑警大队笔录了一份报告,主要报告了一个重要情况:邓玉娇的胸罩和内衣到现在还没去提取。   “如果这份证据能保存下来,邓玉娇是否被强奸,所有真相都会大白于天下。”两位律师说道。   未见她有精神异常   5·10案件发生后,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免费担当了邓玉娇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两位代理律师5月17日到达巴东后,经过3日等待,终于接到巴东公安局同意会见邓玉娇的通知,并于21日上午9时30分,首次在巴东看守所见到邓玉娇。   案发后,邓玉娇就被送往恩施优抚医院,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立案的邓玉娇于5月19日下午被警方带回巴东县看守所。两位律师21日上午在看守所见到邓玉娇。夏霖律师上午结束会见时,从看守所出来打了一个“V”字形的手势,“总的说来,今天还算顺利”。   “与她交谈过程中,她逻辑清楚,一点也看不出她有精神异常。”律师非常肯定地表示。邓玉娇代理律师夏霖描述,邓玉娇状态良好,思维敏捷。 邓玉娇有没有遭到性侵, 是正当防卫无罪还是防卫过当有罪, 法院还是一笔糊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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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冒牌法官呢?说中共的法律是为腐败官员服务的。现在看到了吧。弱女子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腐败官员还被关在那里。 不要强词夺理说这是中共害怕网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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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的没有判,你不这么认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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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又会趁机说这是“在网民的舆论压力下取得的胜利”。对此,偶们已经习惯于这种思维和论调,见怪不怪了。 殊不知,法律就是法律。祝贺邓玉娇一审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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