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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法官宣布“罚娼不罚嫖”违宪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对行之有年的“罚娼不罚嫖”法律作出解释,表示此一法律侵害平等权原则违宪,将在两年内失效。

对于嫖妓行为,台湾过去是在“社会秩序维护法”中作出规定,仅对卖淫娼妓一方处以罚款或三天以下拘留,对嫖妓的一方则没有处罚规定。

大法官的解释说,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目的在维护国民的健康与善良风俗,嫖客与娼妓在性交易中的地律地位应该一致,但实际执行时仅罚一方造成差别待遇。

大法官认为这样的法律违反了台湾宪法第七条,第七条的条文是:中华民国无分男女,宗教,种族,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份解释文说,以性交易得到金钱利益的一方多为女性的现况来说,这样的法律几乎仅针对参与性交易女性管制处罚,使迫于社会经济弱势女性在原已窘困的处境上更为不利。

“罚娼不罚嫖”违宪
多名大法官对此一解释提出意见书,大法官许宗力指出,以抽象“善良风俗”说法来作为立法的目的,不见得合宪。

许宗力举例说,自由恋爱与自由婚姻在台湾在六,七十年前的台湾社会,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善良风俗行为,而不到五十年前,黑白种族强制分离生活方式,在美国也是被广为接受的公序良俗。

他表示,上述善良风俗的说法侵犯人们核心自由权利并蔑视平等尊严,这提醒人们以国家公权力将特定时空多数人接受的风俗,强加于所有社会成员之上,可能是危险的权力滥用。

在大法官的解释文公告后,原有的法律固然将作出改变,但未来警方对嫖娼者与娼妓是全部处罚,而是全部不处罚,全体大法官作出的解释文并没有作出方向性指示。

这份解释文说,未来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娼妓实施各种健康检查或倡导安全性行为,再采取职业训练,辅导救业与其它教育方式,提升其工作能力与经济状况,使其无须再以性交易为谋生手段。

解释文同时说,为防止性交易活动影响第三人权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动侵害其它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之必要时,应以法律或授权订法规命令,合理明确管制或处罚。

大法官同时指出,这须要相当时间的审慎规划。

台湾目前有少数合法的“公娼”存在,在大法官解释文公布后,未来台湾政府可能出台有关性交易行业的新规定。

有猜测指出,一个可能的方向是成立类似”红灯区”的性交易特区,在特区内不处罚性交易行为,在特区外则不管娼妓与嫖娼者都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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