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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血照汗青 唐福珍事件震动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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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爹和贪官沾不上边。 贪官有没有好下场,那是贪官的事。和我家无关。 你却是一看就是吃狗粮的 ... macrophage 发表于 2010-2-3 19:15 [/quote 对了,一直你都不肯正面回答,你这么坚定的爱国贼,为什么跑到加拿大来了?还口口声声的嚎着自己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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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狗又把被人驳斥了N遍的SB逻辑搬出来了。😆 跑加拿大来就不能爱国了吗?就必须象死狗这样拼命咬自己的祖国和同胞吗? 这种搞笑的SB言论也好意思搬出来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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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macrophage:你这么爱国还跑到加拿大,厚着脸皮称自己是纳税人。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除了在这里胡搅蛮缠、还有什么本事?万恶的资本主义请你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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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如何界定违章建筑?妨碍了某些人就违章了吗?天安门的大坟墓应该最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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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违章建筑应当不折不扣地坚决拆掉。 不仅如此,所有违章建筑都应该拆掉。 如果谁愿意为他本不该得到的利益去自焚的话,让他去死好了。 这和尊重生命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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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些臭人, 是章大还是法大?请闭上你们的臭嘴巴! 国家的物权法是保护人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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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蚯蚓:臭人,你看清楚再发言不迟。 国家的物权法保护的是人民的合法财产,不是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正是对物权法的挑衅和破坏,容忍放纵违章建筑是对守法公民的不公,是对物权法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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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macrophage:你们就这个样法儿爱国,难道不怕把人民笔反了吗? 难怪人们称你们为“爱国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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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刁民,不是反了嘛! 忘了古训: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君要臣死,臣不死是为不忠;父叫子亡,子不亡则为不孝! 不要说这些土地和财产,就是你的小命也是国家的!! 真是:“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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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还是生命大?” 这不是明白着的吗?管理国家,保障众多生命的法制远比某个人的生命大的多。如果法制受到个别人自焚的威胁,还如何保护大多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违章建筑就是非法,不应以任何反抗方式就变成合法。该公民自焚不仅是自杀行为,其目的更是为了维护其非法利益,执法人员没有任何责任。更可况自焚者认为她的生命远没有违章建筑重要,这种自焚得不到同情。她死于愚昧,而不是法制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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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都发生这么久了,到现在才震动国务院?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够亡羊补牢的。用修改条例的方法是很明显的文过饰非,条例是人执行的,很多条例并没有得到实行,因为贯彻执行的人不作为。为什么这拆迁条例就执行的这么严格呢?因为有利益。这才是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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