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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支队长免费“检阅小姐” 判死缓

5月18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白玉岭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白玉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受贿款、贪污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9年5月1日,被告人白玉岭涉嫌受贿罪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玉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白玉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 141.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又独自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14.5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白玉岭身为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白玉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288.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白玉岭应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玉岭在强奸过程中,利用其职务和地位对被害人威胁,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被害人身心严重伤害,情节特别恶劣;并致被害人怀孕,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玉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玉岭在徇私枉法罪中,多次放纵犯罪多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恶贯满盈,死刑岂能再缓

张洪峰关注:首先需要表明,本博并不十分赞成死刑立即执行,无论从对生命的尊重,还是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漏洞而言(佘祥林、赵作海等),但死刑立即执行在中国还属于现行法律,其主要是针对某些罪大恶极,非立即执行死刑,难以平复生者之怨,难以弥补其造成的巨大损失。

众所周知,死刑的缓期执行,意味着两年后将改为无期,再改有期,最终刑满释放。而这中间又因为存在着腐败和不透明,造就了不少的“死而复生”“刑而复出”,但这种“奇迹”往往并非人人均能享之,被前贪官和富豪犯人垄断,对此公众多有不满。

被告人白玉岭共涉嫌触犯五项罪名: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原由:亳州市某领导邀请的4名外商,在酒店房间内打牌,其中有一名女秘书。在接到举报后,白玉岭深夜突袭查房,并称他们还有卖淫嫖娼的嫌疑,后搜走了10万元现金。客人后向亳州市领导写了举报信,导致案发。

一、受贿罪事实。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在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巡逻防暴警察支队支队长和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期间,在工程建设、案件办理和人事调整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53.11万元。

二、贪污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多次独自或伙同他人私分收缴的赌资及罚没款项计人民币17.4万元。

三、徇私枉法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说情、为小团体谋利,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放纵犯罪多起多人,情节严重。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财产和支出553.8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91.9万元,能说明来源与已经计入犯罪数额的有208.07万元,有253.83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五、强奸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

另据媒体公开资料:凡来了新的小姐,都要经白玉岭“检阅”,白看上谁,就要免费和他上床,不愿意的就要挨打。他在“自己的房间”享受全套服务;浴尝“鸡头”都要“进贡”以获得保护,否则就被罚款甚至判刑。 白玉岭办理的近万人案子中,无一被转为刑事案件,都是交罚款就放人。

造成的后果:白玉岭的罪恶行径历时二十年,检察机关事后能侦查起诉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大量的犯罪事实因为时间跨度过长,而无法获取证据。但在实际生活中,却长期欺压百姓,积累民怨,导致民众因为白玉岭的行为而对党和政府的信仰和信用流失,民众敢怒而不敢言。

当地司法体系因为他而遭受严重的敌意感,法律因为他而丧失公正,二十年内长期作恶对当地民众的损害无法衡量,社会影响恶劣。

因为其作恶而引起的上访及次生罪案(放纵万人未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当地民怨积累及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如白玉岭强奸某妇女导致怀孕,该妇女层层上访至省公安厅而未果。

张洪峰评论:

白玉岭在当地的作恶是多端的,长达二十年之久,虽然有制度的漏洞,但主观故意的因素占主要,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不仅没有带头执行法律,遵守廉政要求,反而贪腐为先,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肆意侵害女性的人身权利,暴力强奸,因此而导致民怨沸腾,治安紊乱。其自身的犯罪还影响周围的人,他的司机就因为受其影响而犯罪被判刑四年,更多的下属耳濡目染,无形中造成干部队伍整体受到不良影响。从犯罪的过程和情节来看,用罪恶滔天、罪大恶极、恶贯满盈之类的词语形容,绝不为过。

白玉岭的女儿作为家属,希望亲人“安全着陆”的心情,需要尊重,也可以理解,但必须面对现实,其父亲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一个司法者,肆意侵害他人之时,就应该清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当法律宣传一再要求普通公民遵纪守法时,当法律对普通公民犯罪绳之以法时,甚至司法者为立功破案而刑讯逼供造成冤案时,普通公民希望司法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司法者犯罪不能被严惩,普通公民从何而感受公平正义,其他司法者从何感受法律责任之严谨,民怨又从何地得以释放呢?

至今我国每年死刑立即执行人数未见任何官方统计数据,但从媒体上获悉的资料来看,贪腐官员犯罪被极刑的比例很低,这中间确实存在经济类犯罪需谨慎适用立即执行的情况,但客观上存在民间印象“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白玉岭案具有特殊性,其属于数罪兼顾,且情节恶劣,再对其谨慎判罚,恐加深民众司法不公之怨。

自古以来,杀一儆百,其就是通过立即执行这种对生命的依法强制剥夺,震慑犯罪,警示后人,普通公民犯罪,往往有针对性,有一定的范围,其影响的大多只是某一家庭或某一人,后果严重也只是损害特定受害者,死刑不立即执行,心有不平的尚只固有在特定受害者家属。但白玉岭这种公权力拥有者的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众多受害者,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民众对司法体系的生怨,如果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会让公众产生不公平感,对法律的公正产生质疑,对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能处以极刑,虽有生命剥夺之痛,但却有法治彰显之快,取舍各有得失,望二审法官权衡。

作者后记:

作此文时,深感纠结,雨夜执笔,对一素不相识者的生命作出评论,生怕得一“干卿何事”之评语,特别是被告的女儿那句希望父亲“安全着陆”,颇让我下笔为难,儿女私情谁能谈绝,何况父亲之疡。可安全着陆的是父爱亲情,落水挣扎的却是法律之公平正义,为追求比太阳还要光辉之公,唯有弃私之情而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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