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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嘴八舌:另个角度看加拿大“陈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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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感觉就是检察官敷衍了事,没想赢这个官司。 用一个惯偷,而且经常撒谎的人做主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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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理, 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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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典型的法制的运作演示:在施行现有法律遭遇困难时法官巧妙地绕过了难题,以免留下“坏”的判例。议员提议修改法律条文,老百姓也不钻牛角尖,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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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根据现有法律的话, 陈旺绝对有罪, 根本不是证据不足; 但这样就过于保护小偷的权利, 可能造成对小企业偷了白偷, 最后因严重亏损破产, 造成的社会问题不是法律的本意. 检察官根据法律控告陈旺没错, 但没考虑到他赢了官司会助长对小企业偷了白偷,所以逐渐不卖力气控告了; 陈旺强调警察不作为而公民逮捕, 打击偷了白偷的歪风, 但非法, 也有道理. 法官知道法律缺乏操作性, 在保护店主上有缺陷, 但又不能违背法律直接判陈旺无罪, 只好在证据上打马虎眼, 鸡蛋里挑骨头, 说证据不足同时抨击陈旺有违法行为, 最后是证据不足无罪. 在执行有缺陷的法律以保护小偷的人权和制止偷了白偷不可兼得的情况下, 老百姓只好选择制止偷了白偷, 就是支持陈旺. 这时候议员出来, 提议修改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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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事件”的真正意义是,促成了修订《刑事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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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声音终于在更大的范围发出来了! 这个案子谁是赢家?只有律师和政客!陈旺赢了吗?为了几盆花,险些弄个犯罪前科,且不说受到戴手铐,拍照的屈辱,为了免于控罪,把整整一年每天工作20小时(据他自己说)的收入拱手送给律师。而这个律师提出17条所谓辩护理由,没有一条能被法官采用,倒是法官勉强想出个“证据不足”的理由撤销控罪,迎合舆论。 政客们则是借此机会给自己捞分数。修改公民逮扑法律,扩大公民逮扑权限,会带来更多的侵犯人身权利的问题,也不可能得到大多数民众认可,因为店主只是少数人,而且每一个店主在自己的店之外都是顾客。 而且,扩大了公民逮扑权究竟能给店主多少帮助?加拿大不容许公民持枪,小店的店主很难有力量实施安全的公民逮扑,大的商店不需要扩大这个权利本来也可以很好的处理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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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很简单,也很浅显。任何问题都有两面,观点自然不同,可以表达。但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既然有高达90%多的人支持陈旺,法律不合理当然要修改。任何有利的事物也会有不利的副作用(二分法),故而不能因为可能的副作用而不去做好事善事。这如同服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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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使用耸人听闻的标题,律师为了生意曲解法律,误导了公众,接着有政客趁机捞取分数,掀起轩然大波。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小案件,陈旺有罪,但鉴于具体情况,这次免予处罚,下不为例。小偷的盗窃罪另案处理。 这个案例凸显民主制度的软肋,尽管我是民主制度的坚决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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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店住看见的是小偷,如果让店主看见的还是小偷吗?那是抢劫了吧.这两种非法得到他人财物的行为恐怕在法律上有很大的惩罚力度与区别.小偷的行为事前不能及时被发现,要想防范,店主就要有采取预防的措施,有了这个措施自然也就有了提供被盗窃的证据,如果店主没有事后提供证据的防犯措施,仅凭当时的感觉做出抓贼的行为,那么,店住就要接受两种可能的结果,一种是,从贼身上搜出脏物,将他绳之以法,另一种就是,也许赃物被转移,或人家根本就没偷,这时,抓贼者也要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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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例值得研究,舆论操纵法官,如同妓女挟制嫖娼的官员立牌坊,都是好人,拿着纳税人的钱送了个大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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