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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下他人耳朵 法庭称牙齿非武器判减刑
据外媒报道,美国俄勒冈州一男子曾因在2008年醉酒后与邻居厮打,咬下对方耳朵而被判入狱7年零6个月。然而,日前俄勒冈州法院推翻了原判,理由是牙齿不能算做武器,因此将刑期缩短为5年零10个月。
据报道,这两名男子曾在大醉后进行了一场搏斗,其中一名男子斯科特咬下了另一名男子的一大块耳朵。前者因此被定两项罪名:一级人身攻击和二级人身攻击,并被判入狱7年零6个月。
根据俄勒冈州法律,一级人身攻击的认定中有一项是危险武器的使用。而危险武器的定义则是“在使用中可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器”。于是,牙齿算不算做危险武器就成为了本案的焦点。斯科特的律师马克奥博特成功抓住此点予以反驳,他说:“如果牙齿不算武器,那么一级人身攻击就不能成立。”
对此,法院也认为牙齿并不能作为武器,因此只保留了之前判罚中的二级人身攻击罪,并且给予斯科特新的刑罚,刑期缩短为5年零10个月,较之前的判罚缩短了20个月。
7年减到5年,也不算太离谱。比起加拿大那是小巫见大巫。
几年前多伦多的两个富家子弟,在市区飚车200公里,把一个从孟加拉来的移民出租车司机给撞死了。法官判他们吊销驾照一年。理由是他们没喝酒,不是醉酒驾车。不知道要是被撞死的人是法官他老爸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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