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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稿:60岁老人的悲惨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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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忽悠 发布: 回复:回复:希望先采访警察 除非是刑事案件,警察才不管对错,他只听主人的话. 正确,谁养的,就听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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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什么才是人道情理。 如果法律保护这些个资本家极其走狗,这个法律就太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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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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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问问,老母受气 ,做儿女良心何在? 开餐馆赚钱还嫌不够多,再要老母亲去挣劳保福利,福建人眼里就只有钱了? 如果这个老人在国内都养不起他的高中生儿子,她如何能在加拿大,这个对于他来说完全陌生的地方,供养他呢? 说是加拿大的老板,警察如何狡诈,如何冷血,老板不是慈善家,他认为不能给他赚钱的人,他当然不要,警察每天面对的是何等人物,他如何能不冷血,相信这一点,包括福建人在内的,大家都不会幼稚到不理解吧,而且你们福建老板也不例外吧? 但是做儿女冷血到这一步,太过分了吧!身为一个中国人,竟然不知养老吗? 建议:国人学习加国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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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给出一个连接。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threadid=45071&perpage=15&display=&pagenumber=1 这是51网上在2004年曾相当热闹的一个贴子。忘了这个贴子? 做一下比较也很有意思。 (不过我还没有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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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Humber 发布: 60岁老人的悲惨经历 Montreal 书包厂的事不也是一个例子吗? 蒋国兵的不幸可以得到别人的同情,也只能同情。但林太的事需要我们抗争,人家没有同情你,而是在欺负你,如果你该抗争的不抗争,以后都懒得同情你,只剩下鄙视你。 由于历史的原因,海外的华人由于语言的原因饱受欺凌,但现在的加拿大是完全不同的局面,我们有很多的精英,希望海外华人的处境能从我们这里彻底改观。 孙先生讲道: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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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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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警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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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把丈夫和小儿子三人担保过来,那她女儿和女婿的年收入起码得六万以上吧?那还需要60岁老人跑那么远去工作?还是呆在家里吧,何必自讨苦吃?跑到加拿大受这个洋罪,还不如回国内滋润。另外也搞不懂,连普通话都说不明白(英语可能更说不明白),当初老板怎么会用她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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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speaker:::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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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 the police get the money from the 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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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lbf575 发布: 华人在加拿大要长远规划 今天有这事, 明天有其他事, 华人在加拿大这片土地要生存下去, 要长远规划, 这其实是事关我们大家所有人的事. 首先要关心政治, 参与政治, 就是参与权利, 争政权里的权利. 其次是要有一个真正的组织, 叫什么党也罢, 叫什么会也罢, 这个组织能真正代表我们华人的利益. 我们华人要有自己在加拿大的领袖, 他/她能整合我们华人在加拿大拥有的资源, 资金, 法律, 人才, 领着大家为我们华人在加拿大争利益. 这里许多华人已经渡过了生存关, 手里都有些余钱, 在人才方面更不用说, 懂法的, 有钱的, 做宣传的, 什么人没有? 现在就是没有领袖与政党/组织, 来聚和, 运筹这些资源. 加拿大华人现在需要这个组织和领袖了, 就等什么人登高一呼, 我相信大家都会支持, 只要组织真能代表我们的利益. 陈胜, 吴广今何在,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我们华人在加拿大需要领袖了, 你要是有政治才华, 还等什么? 顶!这件事情无论是厂方和警察都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看警察在哪种情况下才能把一个人直接送到精神病院,以下LINK可以了解。http://www.ontario.cmha.ca/content/reading_room/advocacymaterials.asp?cID=3368 现摘录在此: BY A POLICE OFFICER ACTING ON HIS OR HER OWN AUTHORITY UNDER THE MENTAL HEALTH ACT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a police officer without a Form 2 (see page 8) may take a person in custody for an examination by a physician. The examination will usually be done at a hospital emergency unit. The purpose of the examination is for the physician to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sign a Form 1 which authorizes the detention and assessment of the person, in hospital, for up to 72 hours (see page 10, By Order of a Physician). An officer may only exercise this authority if: the officer has reasonable cause to believe that it would be dangerous to wait for a justice of the peace to sign a Form 2; and the officer has reasonable and prob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a person is acting or has acted in a disorderly manner. (The courts have interpreted this to mean behaviour that is to some extent irrational, although not necessarily unruly. There is no need for the officer to have reasonable and prob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criminal conduct is occurring or has occurred.) The following two tests must also be met. The Past/Present Test: The officer must have reasonable cause to believe that the person: has threatened or is threatening to cause bodily harm to self; or has attempted or is attempting to cause bodily harm to self; or has behaved or is behaving violently towards another person; or has caused or is causing another person to fear bodily harm from him or her; or has shown or is showing a lack of competence to care for self. The Future Test: The officer is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person is apparently suffering from a mental disorder that will likely result in: serious bodily harm to the person; or serious bodily harm to another person; or serious physical impairment of the person. The third ground of "serious physical impairment of the person" is designed to deal with unintentional harm. Examples of unintentional harm might include wandering in the extreme cold or putting oneself at serious risk for harm at the hands of others or through gross neglect. If an officer brings a person in custody for an examination, the person may be held long enough for a physician to make an initial examination. If the doctor signs a Form 1, the person can then be detained in a psychiatric facility for up to 72 hours for an assessment.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the person may also be admitted as a voluntary or informal patient, or may be: admitted, with his or her consent, as a voluntary patient; admitted as an informal patient. (Informal admission is only permitted in limited circumstances and requires the consent of the person entitled to make treatment decisions for the person); released.; or the subject of a 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 也就是说,只有一个人被怀疑为精神病并且正在对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安全形成威胁,或无能力照顾自己的安全如把自己大冬天的暴露在野外,等,警察才可以直接把他送精神病院,否则必须事先从法官那里拿到逮捕令。 一个60来岁的老太怎么看着也不可能对别人形成人身安全威胁,也没有身处危险环境又不自知。警察和厂方凭什么认为她是精神病还对他人形成危险。严重犯法。她可以控告警察和厂方恶意逮捕居留。这事华人社区不依法处理,今后还会有厂方叫警察把华人工人随便就抓起来送精神病院去。咱们的人权就逐渐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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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hhhyyyl 发布: 建议不要炒这件事了. 1. 不可能得到有利于林太的结果. 2. 吵多了只能更让人瞧不起. 被解雇只能立即离开, 不可以商量的, 不可以乞求的, 更不可以赖著不走. 只能对林太表示同情, 但不支持讨什么公道. 是呀,闹的太热闹了,容易牵扯到帮他们办家庭团聚的女儿一家,我知道有些公司是帮助职工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假的),这不太正当吧!不希望女儿丢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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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寒日春风 发布: 回复:都不正常 如果你妈被人欺负了就正常了 抱歉,不知此人就是你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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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要炒这件事了. 1. 不可能得到有利于林太的结果. 2. 吵多了只能更让人瞧不起. 被解雇只能立即离开, 不可以商量的, 不可以乞求的, 更不可以赖着不走. 只能对林太表示同情, 但不支持讨什么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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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这家公司和老板的名字登出来,总会有人收拾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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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航是个好人,现在有几个象高航这样的人为这一无所有的人打抱不平.从文章来看,这件事件语言的沟通是一个问题,那个国语翻译是一个关键人物.如过整个事件是真的,那么那个国语翻译是在权势面前吓倒了,或在个人的利益方面,一面倾向公司不帮林太说一句话.所以建议,从翻译那里作一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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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这事, 明天有其他事, 华人在加拿大这片土地要生存下去, 要长远规划, 这其实是事关我们大家所有人的事. 首先要关心政治, 参与政治, 就是参与权利, 争政权里的权利. 其次是要有一个真正的组织, 叫什么党也罢, 叫什么会也罢, 这个组织能真正代表我们华人的利益. 我们华人要有自己在加拿大的领袖, 他/她能整合我们华人在加拿大拥有的资源, 资金, 法律, 人才, 领着大家为我们华人在加拿大争利益. 这里许多华人已经渡过了生存关, 手里都有些余钱, 在人才方面更不用说, 懂法的, 有钱的, 做宣传的, 什么人没有? 现在就是没有领袖与政党/组织, 来聚和, 运筹这些资源. 加拿大华人现在需要这个组织和领袖了, 就等什么人登高一呼, 我相信大家都会支持, 只要组织真能代表我们的利益. 陈胜, 吴广今何在,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我们华人在加拿大需要领袖了, 你要是有政治才华, 还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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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sunny2008 发布: 可不可以理解为,终止你工作的同时,你就是和此单位无任何关系的人,不离开,被视入侵人家的私人领地。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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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航你真是个好人现在还有谁会帮一个无名小人呢? 我认为对整个事件要作一个调查,这个问题的起原是语言的不同,国语翻译是一个很关键的人物,老人不懂英文他懂为啥不作说明,如果整个事件真是这样,我认为这位翻译是不是被这强权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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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o to MP 2. go to community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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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寒日春风 发布: 非常同情老婆婆的遭遇 非常同情老婆婆的遭遇,从讲述可以看出:老婆婆是一个力图自食其力的人,不想拿政府的救济,以自己的辛苦来减轻全家人的负担,和那些只知道吃政府救济的人相比,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天理不容,是加拿大的耻辱。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家不良业主,由于语言问题应该找一下“法律援助”。向业主索赔,让老婆婆得以安心。如果这种事情都讨不回公道,以后这些事情一定还会发生在你我身上。 她是团聚移民,10年不能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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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担保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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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hitomi 发布: 儿子良心何在,让老母打这样的工,受这样的罪 没本事就别担保,不是让父母带孩子,就是拿父母当挣钱的工具,还美名其曰人道团聚,有多少人是真心让父母享受的,大多数老人待在国内比这舒服。 从这家庭来看,两个老人(40岁得儿子)养一个高中生,在国内也不容易。 谁不想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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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本事就别担保,不是让父母带孩子,就是拿父母当挣钱的工具,还美名其曰人道团聚,有多少人是真心让父母享受的,大多数老人待在国内比这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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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四海 发布: 都不正常 如果你妈被人欺负了就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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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情老婆婆的遭遇,从讲述可以看出:老婆婆是一个力图自食其力的人,不想拿政府的救济,以自己的辛苦来减轻全家人的负担,和那些只知道吃政府救济的人相比,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天理不容,是加拿大的耻辱。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家不良业主,由于语言问题应该找一下“法律援助”。向业主索赔,让老婆婆得以安心。如果这种事情都讨不回公道,以后这些事情一定还会发生在你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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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什么?是国家执法机器。在现场,警察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无论古今中外,何时何地,哪个国家,都一样!否则,吃眼前亏的就是你。道理可以在事后讲。 这个老太太就是吃了这个亏。由于无法沟通和误解,她有抗拒警察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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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楼上好多位把观察的焦点放在了工厂资方上了——这好像更应该是警察的问题:固然按照工厂资方要求,将滞留在工厂的开除员工带走是合法的,但是第一,是不是就应该把当事人,一个老年妇女,在执法过程中弄得伤痕累累(如果文章描述属实);第二是不是就可以将当事人直接置入精神病院——在没有尝试任何有效沟通(多伦多警方早已有了一个多语言服务系统——警察在拥有车载通讯系统并已经控制了当事人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当事警察将一个讲非英语的情绪激动的人立即安排进精神病院,这是不是一个合理及合法的执法程序(是不是接到报案后,每个用非英语来大吵大嚷的当事人都要被警方无须询问就送进精神病院);第三,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后,警方是不是应该与其亲属做信息沟通(警方是否掌握老太的个人信息,或者什么除了送进精神病院其它什么都没做,所以没有老太的个人信息而无从通知其亲属)?总之,在老太精神伤害角度上看,资方应该没有错误(开除是否恰当是另外一回事;或者除非他们为了尽快了事而在老太的精神状态上向警方恶意地提供了虚假信息),但警方是否处置得(完全)妥当的确是有些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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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xpxpxpx p 发布: 这件事情确实不幸。 就是有些疑问: 雇主以什么理由报警? 警察为什么不简单了解一下情况就抓人呢?一般的程序不是在现场要问一些问题的吗? 问题是出在老太和雇主这里,跟警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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