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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尽快实施财产申报制度

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今日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与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二部副主任辛向阳的署名文章,探讨当前中国腐败现象的新特点与反腐败的对策。文章具体分析了当前中国腐败所出现的新特征,并提出五方面建议,主张尽快制定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

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的腐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由收钱收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旅游出国等“好处”的“软腐败”;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由内资企业的“内资腐败”发展为外资企业参与商业贿赂的“外资腐败”;由一人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

具体来讲,腐败现象具有的特点是:

其一,群体化。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其主要特征一是涉案人员众多;二是涉案人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形成了具有紧密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三是在经挤上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其二,高官化。据公开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间,共有35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年均七人。2009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通报了对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结果,决定给予陈绍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海外媒体对此评价称,2009年1—8月,“六名副省级以上官员被集中查处,彰显出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9月份后又相继查处了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辽宁省人大副主任宋勇、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李堂堂的问题。12月份查处了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的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的问题。2009年全年落马的省部级(含副部级)高官有17人。

其三,巨额化。腐败涉及的金额巨大,动则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2009年已经基本查明涉案的3l位国企企业家犯罪涉案金额累计达34.0466亿元,人均涉案金额高达l.0982亿元;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的国企企业家30人共计贪污、受贿9.3273亿元,人均贪污、受贿3109万元;涉及挪用公款的国企企业家9人,累计挪用公款12.9387亿元,人均挪用公款1.4376亿元。

其四,期权化。“权力期权化”交易的是一种“权利”,其不直接涉及钱物,因而形式和过程隐蔽,相互兑现往往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职、分给股权、优厚待遇等。

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以用“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即使损害国家利益也可以用“改革代价”遮掩,过程隐蔽,其交易方不是在职干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对象和内容都较为隐蔽。“权力期权化”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

其五,潜规则化。从文化上看,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血缘观念极强、法制观念薄弱,这种特定的文化观念也为腐败行为的发生孕育了土壤。在中国文化中有很多消极的因素是滋生腐败的条件,如“潜规则”文化在官场中流行,很多行为规则不公诸于世而是如“黑市”交易,公诸于世的规则,大家又不遵守。再例如“消解”文化,中国文化中有一种消解制度的倾向,在现实中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另外,还有“圈子”文化,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进了班子还要进圈子,进班子不进圈子等于没进班子,进了班子不如进圈子,进了圈子不进班子等于进了班子。入围的干部争宠,不入围的干部被剔除,这种示范效果迫使大多数干部去遵从新的游戏规则。从追求庇护到跑官买官,并按照这一游戏规则所提供的激励机制来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使正直的干部越来越难以生存。

其六,国际化。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资本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境流动的机会,与地区外、行业外、境外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同犯罪;有的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以境外商人为合作对象,在为对方牟利后,在境外“交易”,赃款赃物滞存境外。一些涉案的党政干部特别是关键涉案人员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出逃。

“裸体官员”问题浮出水面,暴露出以往外逃贪官贪腐时“留一手”(即任职期间有意将妻儿送出国,独自一人在国内),贪腐行为败露后立即逃往国外的腐败谋略。而某些干部利用出国考察机会滞留不归的情况更是暴露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长。

其七,新型化。在新兴领域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拍卖等方面的反腐败措施比较少导致新兴领域腐败案件频繁发生,在这些领域中,腐败呈现出金融化、虚拟化的特点。

此外,与异性直接相关的腐败现象不可轻视,中纪委研究室原副主任、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原主任、原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副主任刘春锦指出:受处分的厅局级干部中,90%的落马贪官都有包养情人,甚至有多个贪官共用一个情人的现象。

对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战略对策,文章提出五方面建议:

(一)扩大党内民主的实现方式,以民主制度建设来推动反腐败的深入

——在全国县市逐步实行以下制度:1、党代会年会制。县市党代会由过去的五年召开一次,改为每年召开一次。2、党代表直选制。党代表由过去的间接选举改为竞争性直选。3、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党代会的届期相同。4、评议制。在党代会年会上,党代表要对县委、县纪委领导班子进行评议,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无记名投票表决;对“三个党组”的工作报告要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县委委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制定完善的、科学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制度,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必须尽快制定标准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规则包括:界定常委会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与确切内容;书记与副书记、常委之间关系的平等性,以及常委讨论权的保证制度;常委会议事的具体程序等。

——利用人民民主反腐败。要充分利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民代表的职能,推进反腐败工作。如2006年通过的《监督法》创设了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制度,这一制度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经常性,保证了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

(二)加强选人用人的制度建设

——完善初始提名权制度。要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须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实现“由少数人选少数人”到“由多数人选人、在多数人中选人”,为此要做到明确范围,保证初始提名推荐人员的广泛性,科学界定行使初始推荐提名权的人员范围。规范程序,强化初始推荐提名权的制度安排。

——建立干部推荐说明书制度。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逐步实行干部推荐说明书制度。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填写干部推荐说明书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实施“考任分离”制度。“考任分离”制度就是将干部的任用从时间和空间上分割开来。考察时不任用,任用时不需要再考察。

——推广离岗考察制度。主要领导干部获得提拔需要离岗时,在公示提拔信息以后,适度延长公示时间,令其脱离原工作岗位,暂不进行新的任命或暂不就任新职,而是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为期至少三个月的培训。在此期间可以排除干扰,使“一把手”得到最充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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