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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终于走了:加拿大司法陷入烂泥

赖昌星被送走此事已告一段落,但中国和加国的司法在过去十年都面临举步维艰的烂泥发展。

先谈中方,这十年来,国家的司法制度没有任何程度的改进。虽然有刑事程序法的一些修改字眼的进步,比如要证人出庭给证供的要求,甚至在去年6月更是进一步地说明在死刑案不能采用严刑逼供得来的证供,但严刑逼供依旧大行其道。而不出庭的证人则依旧停留在99%控方证人不出庭。

西方法庭最讲究证人出庭作证,不出庭的证人如何可以确保他是说真话?这十年别的不用讲,就以证人不出庭作证和严刑逼供来说,就注定中国的司法烂泥。至于什么现在检察院和公安都有录像疑犯的查问过程,这些都是骗外国人的东西,因为录像的证据会公开给对方律师看吗?

加国的司法在这十年当然不是像中方那样是全盘的烂泥,既走动不了又无法耕耘。但在处理像赖昌星这类的案子,加国的司法则绝对是一堆烂泥。

2002年加国最高法院开出先例,说不能把一位前身是难民但其后又被认定是恐怖份子的泰米尔之虎成员送回他的祖国斯里兰卡,因为这样做会使他受到酷刑,违反加国的人权宪章。此案英文叫「Suresh」,是维权者的一大胜利。

最高法院开了这先例之后,加国同年推出的移民法便立法说明政府要送人走都要做风险评估,看看送回去会不会受死刑或酷刑。

这是好的开始,但到现在却是烂泥一堆,因为像赖昌星这类案,国际通缉犯逃来此地,你是送他回去极权国家的手中,还是让他留下给人说加国成了逃犯天堂?

十年了,加国这方面是一筹莫展,又要做好人,又不想被利用。站在政府的立场,因为他们控制风险评估,所以便做出许多没有风险的结论,务求把人送走。法院则有时推翻政府的风险评估,但大部分时间不会推翻政府的风险评估。

表面上,加国算是对自己的人权有个交代,只不过对那位要被送回去的逃犯也好、恐怖份子也好,就不是维权的交代,只是形式上的交代而已,所谓的烂泥也在于此——只在形式上发展,并没有深入处理这类问题。最可笑的是,把赖氏送回去的法官的判词,一方面说中方如何不尊重人权,但另一方面却把赖氏送回去,因为中方的承诺是可靠的。请问四年前不是有另一法官说中方并不可靠,现在又如何可靠?

总之,加国白白浪费了十年光阴,不去真正解决遣送不欢迎人士入虎口的难题。 (王仁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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