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本地 /
  3. 木然:谁能把刘女士的孩子夺走? /

木然:谁能把刘女士的孩子夺走?

这几天媒体都在报道刘女士的事情。

简单地说,就是来自中国大陆的新移民张先生,两年前在上班路上因心脏病发作去世,遗下妻子刘女士与幼儿张子龙。

陷入生活拮据的刘女士,两年来为争取得到CPP遗属金,奔走于政府与议员之间,但了无结果。为了节省开支,刘女士带著孩子另租一简陋住房。据刘女士介绍,由于她楼下的邻居白天休息,晚上工作,而她的孩子年幼好动,影响了邻居的休息。该邻居过去曾数次投诉,建议她搬走,对此,刘女士都予以拒绝,理由是她的经济状况难以另寻住房,除非找到政府房,矛盾由此种下,刘与邻居间的关系不怎么好。20多天前,邻居以刘女士虐待孩子为名,将刘女士的儿子“骗”进儿童求助协会(Children’s Aid Society),刘女士儿子被带走后,跪求华人社区支援。

作为记者,我比较早跟踪刘女士个案。一年多前,我还在《多伦多都市报》工作,我们举办了一个联邦、省、市三级议员与民众的见面会,刘女士那次找到我,希望能请议员帮忙,解决他丈夫上班路上死亡,却得不到CPP遗属金的问题。会前会后我们交谈过多次,在会上我还专门安排了她与议员见面,感觉她是个很坚强的母亲。一个丧夫女人,带著孩子东奔西跑去投诉。那次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她一再强调,我个人的问题,不想劳烦社区,我只希望议员能帮我就行。

刘女士孩子被CAS带走后,我理解她是很着急很无助的。11月8日黄昏,刘女士打电话到电台找我,那时我刚做完节目离开,她向我的同事讲述了她的困难,希望当晚能找到我,由于我的同事没有我的联络方式,所以他表示不保证当晚能找到我,刘女士遂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我在当晚11点多钟接到同事电话,然后在12点半在博客上看到她的留言,由于时间太晚的缘故,我没有马上给刘女士回电话,我只在我的博客上回复,希望她冷静下来,如果一切如她所说,相信事实会证明一切。刘女士估计等不到我的意见,于是在9日凌晨贴出那篇《紧急跪求同胞帮助年幼丧父的六岁儿童》。

11月9日上午9点多钟,我被一位朋友的电话叫醒,她很着急地问我看到刘女士的“求助信”没有,我才知道刘女士已通过网络发出了求助。

以我之前对刘女士的了解,当她面对丈夫猝死,家庭经济陷入困境,都不愿寻求社区帮助,现在这样做,处境一定是很无奈很无助吧。

11月9日上午10点多钟,刘女士打通了我的电话,我向她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知道她已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聘请了律师(可见她家的经济情况确实有问题),CAS亦将她的案子移送到儿童法庭,法庭亦已通知了刘女士,将在11月23日开庭。基于这些信息,我建议刘女士加强与律师的联系,将她的邻居以及孩子托儿所教师对她的评价都告诉律师,至于孩子便秘问题,可以通过“平权会”找CAS联系,以确保孩子得到公平的保护。

有一点我比较担心的,即我从电话上感觉,刘女士显然将希望寄托在媒体,希望媒体以及华人社区领袖能帮她出面。当我告诉她,加拿大与中国不同,媒体的介入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社区头面人物在整个案件中起不到多大作用时,她好像有些半信半疑,当然也有失望,可能还包括对我的失望,因为我给她的建议,不是她所渴望的。

在结束谈话前,我最后归纳了我对刘女士提出的两条建议,一是假如孩子身体有病而得不到治疗,可以启动投诉程序,投诉CAS的主办官员;还有就是找“平权会”协助,以保护孩子的权益。对于启动投诉程序,刘女士担心会因此受到报复。我在电话里耐心地告诉她,CAS是一个原则性很强的组织,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被侵犯,如果发现他们的工作存在问题,有很好的投诉机制。投诉不会造成你或你的孩子遭遇报复,就算有,还有监察机构;对于找“平权会”,刘女士说很难联系,我嘱她找东南亚法律援助中心的吴瑶瑶,可以将真实情况告诉她,请她联系“平权会”。因为吴瑶瑶与“平权会”的联系很多。

挂断电话后,我一直担忧著刘女士的状况,亦曾数次打电话给她,以及嘱我的助理不断联络她,但电话一直是忙音。

11月10日上午看各大报的报道,刘女士寻求社区帮助的新闻成为头条,看来刘女士仍旧是按照她的理解,把希望押在寻求社区、媒体上,这令我相当的担心,因为这种做法很“中国”,却不是加拿大式的。

以上是关于刘女士情况的介绍,以及我与刘女士接触的个人感觉。下面我将谈谈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因为我觉得,刘女士目前必须清楚自己,她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下,她所面临的危险是什么,应该如何化险为夷。特别强调的是,本文所提的建议与分析,纯属是个人看法,只供刘女士及相关人士参考,并不意味著这些看法和建议,也不代表专业意见。

为了方便阅读,我将列出数个问题,进行一一的分析。

刘女士向社区请求什么?

有不少网友读了刘女士的求助信,情绪表现得很激烈。大部分人是因刘女士的人生遭遇而感受同情和怜意,特别是女姓读者,都想伸出手来拉她一把,这种心情很容易理解。不过,有相当一部分读者,对CAS以及刘女士目前的状况了解不多。就算是刘女士本人所写的求助信,字里行间,也充满著一种矛盾,因为要社区帮助,光是同情还是不够,还要讲出她受到哪些不公平的待遇。

刘女士受到哪些不公平的待遇呢?

假如说是因她开窗户影响楼下邻居休息,打开一扇窗户能有多大的影响?

刘女士在信中说:”我小孩非常活泼,爱说好动,我房子的窗户很大占一面墙,为了空气好,我总是将窗户大开。一楼的本地邻居每天白天睡觉,但我当时没发觉。自从春天开始开窗户,她就总催我去找房子,又是说我房子小,又是说我房子热。”

从这段文字可看出,真正影响邻居休息的,是“小孩非常活泼,爱说好动”,与窗户的开关联系不大。因此,刘女士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她的孩子可能因为好动好玩,影响邻居的休息。当然,孩子好动好玩,在加拿大不是什么过错。所以,我觉得假如刘女士在法庭上要陈述她与邻居的关系问题时,不要将重点放在指责邻居的不对,刘女士应该真实地向法官表示,对孩子好动好玩影响邻居休息表示抱歉、遗憾和不安。

如果在法庭上提及邻居要求她搬走的问题,我觉得刘女士可以将自己所面对的困难真实地告诉法官。假如刘女士忽略了这点,像她电话里,或者是求助信里所坚持的,只有申请到政府屋才搬走,且以邻居帮她申请到政府屋作为搬走的前提,这个提法很难令法官接受,在旁人来看,因为你既然有钱租这间房子,为什么就没钱财租另外一间的房子呢?你可以强调找不到租金这么便宜的房子,但不能以此要求别人代你申请政府房子。

从求助信可看到:刘女士非常紧张孩子两个星期没有大便,并且因此指责CAS。很多读者都因此同情刘女士,对CAS没人性的作法表示愤怒。但我个人觉得,尽管作为孩子母亲的刘女士,思儿心切,护儿有心,也不应因此就指责CAS做得不好。因为我们从刘女士的信中可知,CAS以及孩子的寄养家庭,已经注意到孩子没有大便的情况:“CHILDREN’S AID SOCIETY才让他的寄宿家庭的人带我小孩在星期一看了一次CHILDREN’S AID SOCIETY的医生,但是并没有帮助我小孩排出大便……”

我的理解是,刘女士在孩子大便上的反应,有些“心急”。因为孩子星期一已在CAS及其寄母的安排下去看了医生,医生看过认为问题不大,刘女士星期三开始寻找社区帮助,星期四凌晨5时在论坛发出求助信指责CAS不负责,这个过程有些不合情理。

我相信,当案件摆到法官面前,面对CAS的医生证词与刘女士的投诉,法官会更相信医生。因为医生的专业精神与品格,足够可说明CAS的处理没有错。而事实上,今日《世界日报》也报道:“刘女士昨日(11月10日)下午在社工的陪同下带孩子去看家庭医生,以确定孩子情况是否需要转到医院治疗。据悉,家庭医生并不认为孩子的健康有特别严重的问题。”由此我们可看到:刘女士对CAS的指责不成立。

我知道我这么说,可能会引来不少网友的指责,引至刘女士对我的误解。但我觉得,如果真是帮助刘女士,应该将真话告诉她。

刘女士发出求助信的目的是什么?是希望社区关注,进而介入这件事情。要社区关注和介入,必须有个理由。假如停留在刘女士有没有虐儿这个问题上,社区无法介入,因为没有人可以证实,刘女士有或者没有虐儿。

刘女士或许也清楚,社区要获得刘女士有没有虐儿的证据比较困难。所以只有抓住CAS的错处,引发社区的关注和介入。但事实上,“大便”问题根本不是个问题。所以,刘女士假若希望以此寻求力量,令CAS理亏,那真是大错特错。

我觉得,刘女士现在必须清楚,她面临的问题,不是孩子的身体健康,不是孩子在CAS监管下,在寄养家庭能不能得到合理的照顾问题,而是如何证明自己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与品格信用,这是关键问题。刘女士只有拿出证据,令CAS相信,她对孩子的爱,可以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这才是她要做的事情。

基于这个原则,刘女士向社区所寻求的帮助,不是要媒体和社区向CAS施加压力,而是请社区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的建议,这才是重点。

不要纠缠于证明他人的过错

我曾在电话里,在论坛上,都提请刘女士注意,CAS是个相当专业、具备信用的组织。你要解决困难,应该与CAS合作。首先要相信他们。但从刘女士的反应看,她似乎对CAS了解很少。譬如她在求助信里说到:“我从网上查到,CHILDREN’S AID SOCIETY拿到一个小孩一天就可以从省政府得到一百多元加币。在他们自己的网页上,他们自己报告他们拿到的小孩中,76%以上来自低收入家庭,62% 来自单亲家庭,60%来自有色人种,我们不幸全部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又恰巧住在他们雇员的楼上。无辜的天真可爱的孩子为此受伤害。他是我唯一的孩子,是我的命根子。”

读到刘女士这段文字,我隐约有种担忧。我不希望刘女士有如下的感觉,即CAS靠从别人家夺得孩子,再从政府里拿钱,以此获得经费。甚至认为CAS专门欺负低收入家庭、有色人种、单亲家庭,而居住在她楼下的那个邻居,又对她的孩子很感兴趣等等。假如刘女士是以这种解读去人认识CAS,那真是很危险的,结果不但不能帮助她取回孩子,而且悲剧会陆续发生,甚至会影响她重获儿子抚养权。

关于CAS,今日的《世界日报》解释得很清楚:“儿童求助协会不是一个普通的社区机构,在某种意义上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简单说,加拿大警察也不能随便将孩子带走,但儿童求助协会只要怀疑孩子的安全出现问题,就会立刻带走孩子,之后将对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进入调查程序。倘若认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没有太大问题,不久便会将孩子还回来。反之,一旦认定孩子父母或监护人有虐待儿童问题,便会将案子递交法庭处理。”“刘女士要回孩子的事必须经过应有程序,包括法庭调查。就是说,任何人或机构的介入都不会改变 CAS 的工作进程,目前谁也不能帮上忙。”

数年前,为了了解CAS的操作形式,我曾采访过CAS的社工,并随他去探望过一位越南裔寄养儿童,深感每个工作程序的严谨与规范。

之前我们亦曾在报纸上介绍过,对如儿童及家庭发展厅等保护儿童机构的服务的投诉。一般这些组织都安排有投诉经理(Complaint Manager),假若投诉经理的处理不能令投诉者满意,可以再找申诉专员(The Ombudsman),要是你连申诉专员的解决方法都不满意,可以通过儿童、青少年及家庭事务代辩人(The Child, Youth and Family Advocate)的帮助,直接找省府申诉专员(Provincial Ombudsman),一层一层,这些投诉将会保证这个机构的公正性,这也是法官、警察相信这类组织具备公正性的原因。

所以,我觉得刘女士除非有足够、可信的证据,证明CAS以及它的职员(包括刘女士的邻居)出错,否则,刘女士想以此否决他们带走你的孩子,真是难上加难。

有些似是而非的疑问,都不能算是足够、可信的法理证据。比如说,刘女士认为:“我小孩很难入睡,去一从未去过的人家更是好奇好玩,他上幼儿园近四年中午一小时午睡都从来不睡。其他别的小朋友都睡就他不睡,为什么到一个他以前从未去过的邻居家马上就睡著了呢?而且如果任何人要报告CHILDREN’S AID SOCIETY,应该是在自己家里打电话,她们为什么要先非法进入我家,把我小孩骗在她们手中,不知用什么方法让我小孩睡著后,我要去接才给 CHILDREN’S AID SOCIETY打电话呢?为什么在六月时我小孩第一次哭她们敲门我没开,她们就不给CHILDREN’S AID SOCIETY打电话了呢?”

严格说,以上这些疑问根本是一种主观意识的推论,拿到法庭上是不具说服力的。因为:

1 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很难入睡,但不等于当天晚上(10月10日)他儿子被楼下的邻居带走后,就不会入睡。就算该邻居骗你说孩子睡了,也是为了保证孩子不再落入你的手中,这位邻居有骗你的理由,他们甚至可以告诉法官,我们感觉到孩子的母亲有继续虐打孩子的可能,为了保护孩子才把孩子骗出来的。如果他们这样说,则只会增加法官对你虐儿的感觉;

2 “非法进入你家,把孩子骗走”也不见得是错。因为邻居进入刘女士家里曾征得刘女士的同意(亦有证人),带走孩子,也是刘女士同意的;既然刘女士的邻居是CAS的职员,相信她在做这一切时,已顾及到要在法庭作证;

3 六月份刘女士孩子哭,该邻居为什么不报CAS的问题亦很好解释,因为那次刘女士没有开门,邻居不能判断孩子身上有没有被虐待的痕迹;

这些困结,相信对于一个受过基本教育的人来说,都能一一解开。刘女士解不开,是因为受到暂别孩子的困惑,情绪陷入一片混乱中。我们要帮助刘女士,应该让她冷静下来,重新调整心态,认清自己目前的弱势在哪里,以此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

作为旁观者,如果我们也疯狂地鼓励刘女士与CAS对抗为敌,相信不但不能帮助她,反而是害了她。

千万不要演变成加拿大的“贺梅案”

对于移居北美有一段时间,且经常上网的移民来说,应该都知道居住在美国田纳西州的贺绍强、罗秦夫妇。贺罗两人自2000年来为夺回其亲生女儿贺梅的抚养权,耗尽了精力与钱财,打了六年的官司,结果还是败诉,不但失去了对贺梅的抚养权,且失去了父母权。

我在2003年多次采访过贺绍强夫妇。最大的感慨,就是这位拥有高学历的专才,在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往往是按“中国式”的理解。比如,贺绍强因为“性骚扰案”曾与他就读的学校发生争执,他太太罗秦也不甘示弱,跑到学校去争吵,用英语粗言骂人,结果被学校赶了出来;作为贺梅的母亲,罗秦因为太思念孩子,竟跑到贝克家(贺梅的收养家庭)门外去高喊女儿的名字而被法庭要求做精神检查;贺绍强与罗秦的激烈行为,令法官更加相信,他们不具备抚养贺梅。

不管“贺梅案”谁是谁非,但贺绍强、罗秦的激烈处理方式,不但不能帮助他们夺回贺梅的抚养权,还令他们连父母权都被剥夺(详见我写于2003年11月11日的《屡败屡战的贺绍强》一文)。

对照“贺梅案”,我觉得刘女士应该聪明起来。不要先预设CAS是个夺人孩子,分离别人家庭的组织,更不要一开始就将CAS放在对立面上。与CAS的交往,其实也是一个公关过程。事实上,CAS将刘女士的孩子接走,不等于就是剥夺了刘女士对孩子的抚养权。因为CAS的所为,是将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虐待的儿童先保护起来。至于孩子的父母有没有虐待孩子,结论由法庭来决定。所以,不少清醒的网友提出的建议是对的,刘女士应该以积极、阳光的一面面对CAS,用主动配合的态度,令CAS相信刘女士是个心态正常、有理智、有爱心、有抚养能力的母亲。

从我与刘女士谈话中感觉,刘女士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的律师有些不放心。我不知道刘女士对这位律师的认识基于什么?假若刘女士先入为主,认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免费律师缺乏投入感和专业精神,这也是错误的。

我希望刘女士认识到,她与律师的合作,与法官的合作,与孩子寄养家庭的合作、以及与CAS的合作,都有可能成为评估她是否一个正常、合格、有爱心的母亲的参考证据。因此,她应该用理性的合作方式,而不应该用非理性的对抗方式。

刘女士还应该清楚,法官与CAS的职员对刘女士的孩子的问话,以及她的邻居(特别这位邻居还是具备专业培训、有专业品格的CAS社工)的证词,都将成为判断她是否具备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有没有虐儿的证据。因此,刘女士应该积极与律师合作,研究出合理、合适的答辩方案。

当然,如果刘女士的朋友、她的邻居、孩子的老师能证明刘女士对孩子的爱心,那么请刘女士尽快将这些情况告诉律师,或通过社区帮助,寻找这些人录下证词,作为呈送给法庭的证据,这才是必须做的。

另外,刘女士应该放弃要求CAS将孩子转由她的亲戚朋友抚养的申请,这种想法基本不可行。因为CAS决定将孩子交由哪个家庭抚养,都有严格的程序,过去我曾对CAS的社工咨询过,怎样才能成为CAS认可的寄养家庭,该社工告诉我,从申请到考察,有个相当严格的过程,还要看监管人的信用与品格,所以,刘女士要求与其花这些时间去作这样基本无希望的努力,不如将时间用在寻找证明,证明刘女士对孩子的爱上。

2003年,我在采访“贺梅案”时说过一句话,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别人的父母权,唯一可以令父母权丧失的,是孩子的父母。

就以张子龙母亲刘女士来说,只要不放弃,不言败,还有颗对孩子的真心,我相信,没有人可以从刘女士的身边抢走你的孩子。

谁能令孩子的抚养权失去呢?一定是那些不把孩子当孩子的人。假如我们仔细阅读刘女士在网络上发出的求助信,我们不难发现,她对孩子赋予了足够的爱心,相信她在教育儿子方面,假如有问题,也是教育方式方法或者是教育观念问题。相信刘小姐只要真实、诚恳地向法官表达你的爱儿之情,应该可以取得各方的谅解。就算法庭认为在一个短时间内,你无法履行母亲的职责,不等于你的抚养权会被剥夺。

刘女士,请你有信心,只要抱著一颗爱子之心,加上整个社区的协助,相信一切会好起来的。

有大家的支持与理解,谁能把你的孩子夺走呢?

(木然)

源自木然博客“随手写下”:
http://blog.51.ca/u-6185/?p=471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