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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我要为遭遇纠纷的华人代言(第2集)

于明涛先生在4月1日“助您圆梦”午餐会上。(北美在线了然拍摄)

我是于明涛,来加拿大已有17年了。按说年纪一大把了,已经过了做梦的岁数,可我偏偏就迷上做梦了,而且迷得还很深。或许有人会说我是吃饱了撑的,要说我生活优越吧,好像还谈不上,只是不愁吃穿而已,或者套用一句国内流行语叫“小康”吧。我拥有加拿大的政治学硕士学位,在本地银行工作十年有余,目前已经辞职,准备专心做我的梦,我打算自己开一家“调解纠纷”的公司,专门为华人服务,特别是那些遭遇麻烦的华人朋友。所以我给公司起了个很好记的名字叫“为华”,顾名思义,只为华人说话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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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我的这个梦起源于哪一天,我也弄不清楚,反正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也不是一拍脑袋的临时决定。不怕您笑话,我把这个想法和太太一讲,她第一反应是用手试试我的额头,问了我一句,“放着好好的银行工作不干,要开什么调解纠纷公司,你没事吧?”太太一句话,一个动作,就好比一瓢冷水从头浇到底。孩子倒是客气些,没敢直接打击我,问我“你是不是喝错饮料了?”好几个朋友也不理解,老于也不是爱出风头的人,怎么好端端地大白天做开梦了呢?

是啊,我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梦呢?

讲一段我自己的遭遇,您可能会对我的这个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几年前我太太开办了一家食品厂,因为业务的发展,于2003年搬迁到另一个城市。当时我们通过一个中文广告找到了一家公司办理设备搬迁工作。这家公司的老板是个菲律宾人,我和他签了合同,并预付了一半订金,约定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付清全部余款。让我没想到的是,这位老兄活干了一半就撂挑子不干了。弄得我莫明其妙,无论怎么联系,对方就是不理我。按照法律规定,设备搬迁工程完工后必须由政府验收合格才可以开工。我想告他,但太太不愿招惹是非,说找别人接着做完就算了。结果在找别人的过程发现,我们未付菲律宾人的款根本就不够做完这项工程。这样拖了半年,耽误了许多事。有意思的是,我在这时忽然接到法院传票,这家伙居然把我给告了,说我欠他工程款3000块。我找来政府负责工程验收的人员,验收结果是该工程有12项不合格,法院判令他按要求完工,然后由我付款。我当时还列出了一个1300元的帐单,这是由于他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可了其中的900余元。8个月后第二次上庭,换了一个主审法官,她认为菲律宾人告我是没有理由的,并做出了一个让我也很吃惊的决定:法官驳回了他的诉状。也就是说我欠他的3000块不用还了,反过来他给我造成的900余元的损失得赔给我。我觉得他也够惨得了,就没有坚持要他赔钱。

事后一个偶然机会,我接触到了为菲律宾人工作的一位广东朋友,他告诉我说“于先生你真行,我们老板欺负中国人欺负惯了,从没失过手,这回栽到你手里了。”他说他们老板以前用同样的手法欺负了许多开饭店的广东老板,很多老板一接到法庭传票,就乖乖地把钱送来了。原来这家伙一贯这么干,我很后悔没坚持朝他要那900块。

这件事拖了很长时间,给我的触动也很深。我想华人一向不愿惹是生非,遇到麻烦总是想息事宁人。如果说我们把它看作是一种美德,对于那些打你主意的人来说就是另外一种结果了。这么多年来,我经历过很多让人气不顺的事。我分析的结果,一是有些华人朋友语言能力差,不能与对方进行交涉,吃了哑巴亏;二是有些人请不起律师,或者认为金额不大不值得请律师,加之对有些法律程序不熟悉,能忍则忍,结果助长了恶人的气焰。其实华人在这里遇到麻烦,很多时候根本就没有必要走到打官司这一地步,在找法律服务谈索赔之前,理应先寻找“调解纠纷”服务。恰巧我自认为自己是加国通。我只要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就可说服双方达成和解并避免双方法庭相见。如果调解不成,再去花律师费也不迟。

您是不是也觉得我这是一个白日梦呢?希望大家给我点建议,支持和拍砖都欢迎。

(本网记者李廉)

编辑后记:

于明涛先生今天上了我们这个“助您圆梦”栏目,实属偶然:上月28日下午,我刚刚把每天例行的网站广告事宜处理完毕,在电脑屏幕前发呆:正琢磨着,这个“助您圆梦”有哪些题材可以做呢?就在这个时候,电话铃响了,是于明涛先生来的电话,说是要在本网站的“服务黄页”中做一个调解法律纠纷的广告。

我脱口而出,告诉他,我们网站服务黄页法律类的广告有两个分类:法律公证和索赔告票,你把广告放在哪个栏目都可以。然而,于先生的要求让我吃惊:这两个栏目都不适合他,他要我为他开辟一个新栏目:调解纠纷?!

我甚感意外,又眼睛一亮:此君有梦也!这个“助您圆梦”的栏目有对象了!接下来,我就仔细询问了于明涛先生为何要开辟这个栏目。待问清基本情况以后,后来的事情就是顺理成章了:邀请他参加4月1日的午餐会,直到今天记者李廉写下这篇梦者自述的采访记录稿。

然而,看了于明涛先生的梦者自述,我不得不提出以下三点的疑问:

1)您是想为原告还是为被告服务?若你代表原告去向被告索赔,我要是被告的话,理都不会理你,因为你不是律师,根本就无法对我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我理你干嘛?通过律师来找我,先让你破费些银子再说!若你代表被告的话,请了律师的原告方,会干吗?首先要审定的问题不是谁有理谁没理,而是程序是否合乎规范:原告既然请了律师,被告也得花钱请才行(除非证明没钱请)——哪里会有您于明涛先生施展的空间?

2)再说,打官司类似于治病救人。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得病了,大概总是先去找正规医院。正规医院治不好了,没辙了,再去找江湖郎中碰碰运气。但特穷的穷人可能例外:得了病先图便宜,先去找一个没有执照的江湖郎中试一试,实在治不好了,就只好再花大钱去找专业医生。于明涛先生的这个梦,大概就是把自己定位于服务特穷的穷人,遇到了法律麻烦不是先去找专业律师而是去找您:没有专业律师资格的调解纠纷专家。但这种特穷的穷人,遇到法律纠纷的机会有多大?要知道,在加拿大打官司最怕的,就是对手为穷人——官司赢了也索要不回钱来,而只可能贴掉律师费。所以,加拿大的穷人基本上没有官司可打(交通告票除外)。这样一来,于明涛先生如何会有生意?

3)华人代言这几个字,让我感到恐惧。在这里的华人圈内作生意,最高境界是“闷声发大财”。若因为行业关系做不到这一点,如当经纪人的、或办媒体的,那也要学会“自嘲”(笔者就是榜样),千万别吹牛,更不能当什么“代言人”。笔者吃过一次亏,就是两年前给李嘉诚写公开信,被人骂为岂能代表这里的华人移民(尽管自己丝毫没有代表的意思)?那是本人挨骂最凶的日子。一年前,在人头税赔偿问题上,这里的侨领陈丙丁因为说要代表30万华人,也被人们大骂了一通。为此,笔者建议于明涛先生在以后的广告中一定要去掉华人代言这几个字。

网友还有什么其他意见或疑问?请点击下面的“评论”链接。记者将于今天采访于明涛先生,网友的提问将是记者提问的补充。明天,本网将刊出于明涛先生就其梦想答记者与网友问。

(赵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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