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为儿子割包皮 父亲可能遭重判
一名男子因宗教信仰,坚持为自己幼年的儿子进行「割包皮手术」,造成伤害,稍早被判一年徒刑,但上诉庭认为量刑过轻驳回,现有可能判处超过十年刑期。
因保护未成年的受害人,该名父亲仅能以DJW作为代号,居住地点亦仅标明为大温地区。他在2007年4月为仅四岁的儿子进行割包皮手术而遭到检控。据悉DJW在数年前也曾为自己割包皮,结果造成生殖器感染。
法庭文件显示,DJW自称儿子出生令其世界观发生转变,决定替儿子施行割包皮手术,因为他「不能和一名未割包皮的儿童住在一起」。为了帮儿子割包皮,他曾询问宗教领袖和医师,医生表示手术需要全身麻醉,他们无法确定一名幼童的体能是否足以承受。沮丧的DJW试图报读割包皮专门课程,但结果仍是医师才能执行此项手术。
铁了心的DJW于2007年为儿子进行手术,但过程和器材都相当粗糙。他让儿子躺在毛巾和垃圾袋上,将生殖器置于木製切菜板后即割除包皮。DJW更使用一种专用于治疗赛马伤口、不适使用于人类的「神奇粉末」(Wonder Dust)止血。隔日幼童伤口疼痛难忍,但DJW却自顾参加宗教活动,未将儿子送医。
有民众得知DJW的行径后报警。数日后警员会同社工将幼童送院,医生发现包覆儿童生殖器的粉末已经硬化,必须以剪刀清除后才得以进行完整的割包皮手术。男童之后和姊姊被送往祖父母家居住。
DJW被控刑事疏忽至他人受伤罪名,并于2009年判处有罪,需入狱一年。但卑诗上诉庭22日驳回该项判决,认为DJW应被处以严重伤人罪名,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处14年徒刑。
也说“男婴割礼”
今天在读到一篇时评 “一个欢迎同性恋但禁止割包皮的城市”,文章的作者是长久以来我最喜欢的华人时评作者。该文说的是最善待同性恋的美国三藩市,正企图立法禁止犹太人对男婴割包皮的宗教礼仪,作者认为这是干涉宗教习俗和宗教信仰自由。虽然我尊重作者的个人观点,但却不敢苟同。
首先,把同性恋与犹太教“男婴割礼”相提并论是不妥当的,因为两者有根本的区别。同性恋的主体是有知觉、有思维、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她)们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负责,法律对这种不伤害公众和他人的个人行为会予以保护。犹太教“男婴割礼”的主体是男婴和神职人员,其中男婴根本尚无清楚的认知和意识,亦无任何选择和行为能力,更无拒绝和反抗能力,完全是任人摆布、任人宰割,且执行者并非合格的医务人员,而只是由神职人员操刀,这种做法显然与人道及人权原则有悖。相信三藩市只是想通过立法来阻止任何形式的虐婴暴行,而不是针对某个宗教团体。在北美各地已经禁止了以索马里为代表的非洲式“女孩割礼”,为什么就不可以禁止其他宗教的“男婴割礼”呢?
其次,尊重和保护宗教习俗和自由,并不是说北美社会应该或必须接受和允许所有宗教习俗,比如像穆斯林的“一夫四妻”,以及民间“石刑”等千年宗教习俗,显然都不在“尊重和保护”之列。
该文章的结束语是:“同性恋和割包皮都属于民众的宪法权利,都应该得到保护。” ,我想若这里的“割包皮”不是特指“男婴割礼”的话,相信没人会有异议,因为如果是一个成年男子自己做出决定,不要说是割包皮,哪怕是把他的家伙彻底根除,法律不会介意,更不会介入。
这名小男孩8年前在洛杉矶佛蒙特分娩中心接受手术,医师皮克特(Anthony Pickett)在例行手术使用夹钳来割除小男孩包皮,却在手术中因为使用的夹钳设计不良,意外切断男孩龟头。塬告法院文件显示,「因为使用的包皮环切夹设计不良,使得龟头没受到任何保护,医师在割除包皮时也无法看见龟头。」环切夹製造商Miltexr公司及母公司Intergra生命科学集团(Intergra Life Science Holding Corp)被起诉,起诉书表示,「因为这个设计不良,塬告的龟头才会被意外切除。」男孩现在和家人住在德州,除每年都必须到儿童泌尿科回诊外,也持续接受心理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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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个回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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