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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栋之梦:我怎么能干回自己的本行?(第1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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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看热闹了 发布: 孩子在学校里挨了同学欺负,老师向我们反映了情况。孩子回到家里,我还是先给孩子一个very hard time,差一点忍不住抬起手。因为我小时候,即使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到家还是要受到父母的教训。 所以,我现在落了个病:别人对我一瞪眼珠子,我马上反省自己一定做错了什么。孩子和别人发生矛盾,一定是自己有什么错引起的。自己屁股先打一顿板子。 当然我也知道,洋人对我不尊重,说我委琐,说我怕事儿。管它呢,委琐就委琐了,很多中国人不都这么活这么?!又不是我一个。。。 把自己受到的不当教育施加到下一代身上,是因为我就是这么受教育的. 把自己不被人尊重归罪于父母的教育, 因为父母的不当教育我才委琐. 反正不是我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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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兰岷 发布: 在加拿大打官司不但要有钱 ,有耐力还要知道一些法例,我们家和 Zcom canada(大家可能在网上看到这个报道,关于这家公司的欺骗行为)一家韩国人公司打官司已经有3年了,我们前后去了法庭不少10次,那个家伙没去过,一次一次的往后退时间,上一次法官判他罚100元在规定的时间交法庭,不然就是认输,这狡猾的家伙,就去法庭说没受到,每次上庭又是不一样的法官。前几天我们有上法庭了,在法庭上这家伙说了一大套的理由,法官全听他的,还相信他的撒谎,不个我们一个表达的机会,就安排下一次的法庭时间,而且还和踏商量,把我们气的七窍声烟。有什么办法,那韩国人知道法庭就是这么回事。法庭不一顶替有利的人讲话。他不会担心的,他骗了我们的钱,比我门自在。贵不的那些人都不起诉他,看来还真是有道理。我们为了省律师费,二万起诉一万,这样在小额法庭就不用请律师,要不然这几年步子要花多少的律师费。所以要打官司就要做好长期的整备,有理不一定就能赢,这是加拿大。 => 如果不是有法律基礎或英文並非很好 對法院訴訟程序及訴訟技巧當然沒概念 奉勸大家不要自己搞免得搞死自己不但告不了 將來還要上訴(因為一般上訴案律師要花些工夫且必須要申請許多資料 費用比你一開始就找律師還貴) 有時自己弄錯了對方還可以要你負他的律師費呢! 如果你一開始找對律師 兩萬元訴訟標的花個幾千元 律師就可以幫你要回來 也不至拖這麼久 小額訴訟庭法官每庭都不同且法官多是兼職法官 若證據不明 開庭時法官當然"霧裡看花 越看越花" 難免相信英文較好的一方 如果王先生所言屬實 他的案子並沒有太多爭議 只要有充份證據即可 其他網友談到有事先反省自己是很重要的觀念 每個國家人民都因為環境及教育 文化等等不同產生不同的思考方式及行為模式 先反省自己有沒有過失或錯誤 將來避免重蹈覆轍 自然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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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兰岷 发布: 在加拿大打官司不但要有钱 ,有耐力还要知道一些法例,我们家和 Zcom canada(大家可能在网上看到这个报道,关于这家公司的欺骗行为)一家韩国人公司打官司已经有3年了,我们前后去了法庭不少10次,那个家伙没去过,一次一次的往后退时间,上一次法官判他罚100元在规定的时间交法庭,不然就是认输,这狡猾的家伙,就去法庭说没受到,每次上庭又是不一样的法官。前几天我们有上法庭了,在法庭上这家伙说了一大套的理由,法官全听他的,还相信他的撒谎,不个我们一个表达的机会,就安排下一次的法庭时间,而且还和踏商量,把我们气的七窍声烟。有什么办法,那韩国人知道法庭就是这么回事。法庭不一顶替有利的人讲话。他不会担心的,他骗了我们的钱,比我门自在。贵不的那些人都不起诉他,看来还真是有道理。我们为了省律师费,二万起诉一万,这样在小额法庭就不用请律师,要不然这几年步子要花多少的律师费。所以要打官司就要做好长期的整备,有理不一定就能赢,这是加拿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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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看热闹了 发布: 孩子在学校里挨了同学欺负,老师向我们反映了情况。孩子回到家里,我还是先给孩子一个very hard time,差一点忍不住抬起手。因为我小时候,即使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到家还是要受到父母的教训。 所以,我现在落了个病:别人对我一瞪眼珠子,我马上反省自己一定做错了什么。孩子和别人发生矛盾,一定是自己有什么错引起的。自己屁股先打一顿板子。 当然我也知道,洋人对我不尊重,说我委琐,说我怕事儿。管它呢,委琐就委琐了,很多中国人不都这么活这么?!又不是我一个。。。 孩子有什么事情也要分析一下,不应该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一味的责打孩子。孩子就是孩子,还在成长学习,会经常犯错,也要好好教育。。。大人还经常有错,何况孩子呢? 教育孩子,包括言教和身教,方法也是很重要的。其实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的角色应该包括保护和教育孩子。。。 不要把自己承受不了的压力,发泄到孩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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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最大的錯誤是未有在離開第一家公司時即刻創業,種下了禍根,否則打得Avenue Roofing落花流水,華人在home improvments市場大有機會. 老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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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Anton Piller order?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Redirected from Anton Pillar order) Jump to: navigation, search In British and British-derived legal systems, an Anton Piller order (frequently misspelt Anton Pillar order) is a court order which provides for the right to search premises and seize evidence without prior warning. This is used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estruction of incriminating evidence, particularly in cases of alleged trade-mark, copyright or patent infringements. The order is named for the case of Anton Piller KG vs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Limited in 1976, although the first such order was granted by Templeman J in EMI Limited v Pandit in 1975. They are now known as search orders in England and Wales. Because such an order is essentially unfair to the accused party, Anton Piller orders are only issued exceptionally and according to the three-step test set out by Ormrod LJ in the Anton Piller case: There is an extremely strong prima facie case against the respondent, The damage, potential or actual, must be very serious for the applicant, and There must be clear evidence that the respondents have in their possession incriminating documents or things and that there is a real possibility that they may destroy such material before an inter partes application can be made. In the UK, it has been reported that approximately 500 Anton Piller orders were made per year between 1975 and 1980. During the 1990s, this rate had dropped tenfold. Although the name persists in normal usage, the common law application of this order has been largely superseded by a statutory Search order under the Civil Procedure Act 1997. However, in some jurisdictions (for example, Hong Kong) where there is no statutory Search order, the Anton Piller Order is still often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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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被封 发布: 你电脑里有公司的资料,这事很严重。 看你挺端厚,哇咧也说了你是好人,我信。 在中国人眼里,你电脑里的公司资料不算什么,你也是这么想的当初。 但这都是中国思维。中国思维害人。各位,一定切忌。 就算是垃圾,也是别人的,还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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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里挨了同学欺负,老师向我们反映了情况。孩子回到家里,我还是先给孩子一个very hard time,差一点忍不住抬起手。因为我小时候,即使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到家还是要受到父母的教训。 所以,我现在落了个病:别人对我一瞪眼珠子,我马上反省自己一定做错了什么。孩子和别人发生矛盾,一定是自己有什么错引起的。自己屁股先打一顿板子。 当然我也知道,洋人对我不尊重,说我委琐,说我怕事儿。管它呢,委琐就委琐了,很多中国人不都这么活这么?!又不是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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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飞跃太平洋 发布: 我想问一句:前面的各位老大各显神通说了很多“中国人需要用加拿大思维”生活的建议和忠告。但是不要忘记了,这篇文章中还说了这样一个关键的情况:“新公司的老板是一对西人夫妇,要求王兆栋用从原来公司得到的笔记本电脑和软件为新公司工作”。 我的疑问是:既然老王是在这对老板夫妇要求下才使用自己的电脑为公司工作的,然后老板再报告法庭说老王带有公司数据,那么这算什么事? "要求王兆栋用从原来公司得到的笔记本电脑和软件为新公司工作" 名曰自带工具. "然后老板再报告法庭说老王带有公司数据" 说明工具应该随身带走, 但资料不能带走, 也就是要清空与雇主相关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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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句:前面的各位老大各显神通说了很多“中国人需要用加拿大思维”生活的建议和忠告。但是不要忘记了,这篇文章中还说了这样一个关键的情况:“新公司的老板是一对西人夫妇,要求王兆栋用从原来公司得到的笔记本电脑和软件为新公司工作”。 我的疑问是:既然老王是在这对老板夫妇要求下才使用自己的电脑为公司工作的,然后老板再报告法庭说老王带有公司数据,那么这算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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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身体不行, 就不要再干回本行. 如果要再干回本行, 说明身体还行, 从原公司离职的原因就不存在了. 可以和以前的雇主商量商量, 看能不能在他那里干回本行. PS. 离职时请考虑周全. 很多职场指南提到: Don't burn your bri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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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被封 发布: 你电脑里有公司的资料,这事很严重。 看你挺端厚,哇咧也说了你是好人,我信。 在中国人眼里,你电脑里的公司资料不算什么,你也是这么想的当初。 但这都是中国思维。中国思维害人。各位,一定切忌。 千万不要把公司资料带回家!!! 更不可以在家为公司做软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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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in Canada now, NOT in China. We can not judge things with the way in china, we have to follow the rule here, like a new game with new rules. This case does not sounds good to Mr. Wang, because you do have their business info in the computer. But you did not do anything hurt or compete with your former company, so they can not against you , you just quit the job due to health problem. I am not sure how long you need to wait be back your job, they do have some rule to protect business, not employee!you need find it out! do not worry about it , we are immigrants, nobody can beat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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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是做屋顶预算的,到另一家同行公司也要适应一段时间。这个小公司只有老王一个人做预算,没给公司培训个接替的人就离开,真是要了这个小公司的命。中国人小公司老板大都是半个预算员,走了预算员,自己也能顶一阵子。老外数学不好,自己确实弄不了,否则也不会用中国人。狗急才跳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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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被封 发布: 你电脑里有公司的资料,这事很严重。 看你挺端厚,哇咧也说了你是好人,我信。 在中国人眼里,你电脑里的公司资料不算什么,你也是这么想的当初。 但这都是中国思维。中国思维害人。各位,一定切忌。 Above is very right. You spent tens of thousand dollars on legal fees. They must have spent the same amount as well. The only reason is you must have very important data in your notebook which may threaten the survival of their business. In CTTV, you said you brought tools, notebook and contracts to the second employer so that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owners and you can have the benefits. To me, that's theft. When a company goes to receivership, all physical properties and contracts will be sought by the sheriff. You are so naive to admit the mistake to the public, reflecting your lack of legal knowledge. I don't understand why you would bring a civil conflict to the media. CTTV and 51 are not law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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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人办了无知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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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电脑里有公司的资料,这事很严重。 看你挺端厚,哇咧也说了你是好人,我信。 在中国人眼里,你电脑里的公司资料不算什么,你也是这么想的当初。 但这都是中国思维。中国思维害人。各位,一定切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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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打官司不但要有钱 ,有耐力还要知道一些法例,我们家和 Zcom canada(大家可能在网上看到这个报道,关于这家公司的欺骗行为)一家韩国人公司打官司已经有3年了,我们前后去了法庭不少10次,那个家伙没去过,一次一次的往后退时间,上一次法官判他罚100元在规定的时间交法庭,不然就是认输,这狡猾的家伙,就去法庭说没受到,每次上庭又是不一样的法官。前几天我们有上法庭了,在法庭上这家伙说了一大套的理由,法官全听他的,还相信他的撒谎,不个我们一个表达的机会,就安排下一次的法庭时间,而且还和踏商量,把我们气的七窍声烟。有什么办法,那韩国人知道法庭就是这么回事。法庭不一顶替有利的人讲话。他不会担心的,他骗了我们的钱,比我门自在。贵不的那些人都不起诉他,看来还真是有道理。我们为了省律师费,二万起诉一万,这样在小额法庭就不用请律师,要不然这几年步子要花多少的律师费。所以要打官司就要做好长期的整备,有理不一定就能赢,这是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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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稱於2006年5月已對王邊生提出告訴 以訴訟程序看至今近一年 不可能沒有任何"動作"(對方必須將訴狀送達給你) 不知王先生找的是不是老外律師? 他所估計之訴訟期間過長了點(法院對訴訟案之進行有所規定 幽經驗的律師可以估算需時多久) 費用也高了些 若原雇主真已對王先生提訴 於此情況等著被告比當原告好點 當然你若找好的律師一定會同時進行其他對你有利的方式(恕保留)爭取你的權益 若時間允許 我很樂意看看有什麼能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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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开庭,法院还没有判决,那你就是没有错的。这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那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律师信只不过是一种警告,如果法院最后判决你没有错,那这种律师信毫无疑义。丝毫不影响你在这个行业内的竞争,直到法院判决。 但是你在经营你的公司时,如果客户资料和信息等等都是前面那个公司的(不管你承认与否,你的电脑资料会显示这些),可能将来的法院判决于你不利。你也预见到这样的结果了,否则不会寻求律师以外的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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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个官司难。你去过几次法庭?我可知道加拿大法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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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冯波的拍卖会上,老王帮了很多忙,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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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加拿大警方抄家,抄到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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