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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王立军进美领馆细节:有人在撒谎

最近一段时间,最火的新闻莫过于王立军进入美国总领馆事件;一时间各种新闻、传说和解读让人不知所以。本律师想从法律角度,就其中一篇网上流传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馆并滞留事件进行调查评估的通报》谈谈看法。我无法对该通报真伪做出评判,只对其中的一句话作法律技术分析。这句话是“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后,先与美方人员谈了有关合作交流事项,随后提出避难的请求,并根据美方要求写了政治避难申请。”

我的结论是,这句话描述的事件经过不符合美国法律也不符合美国法定的驻外使领馆工作程序细则,更不符合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日常习惯,所以应该不符合事实。我的分析如下:

1. 美国移民法对外国人人权的保护基本上有庇护(Asylum)、难民(Refugee)和临时保护身份(TPS)三个途径。按移民法INA208条款,庇护由美国境内的国土安全部移民局和司法部移民法院管辖,必须在美国境内提出申请,填写移民局I-589表,隶属国务院的使领馆无权接受甚至无权转交这个表格,只有上述两个机构才有权受理I-589表。所以说王“根据美方要求写了政治庇护申请”这话不对,因为美方这一要求违反自己的法律规定,不会提出这个要求。

2. “中办”说 的王立军写的“政治避难申请”,我推理这不仅是庇护而且包括“难民”(Refugee)。按照美国法典1525和1157条规定,驻外使领馆只考虑驻在国的第三国国民的难民申请,王是中国公民,美国驻成都领事馆提出让他做“难民”申请,也是违反自己的法律,而且美国在亚洲处理难民事务的领事馆在香港、马尼拉和新德里,中国大陆没有一个。

3. 临时保护(TPS)身份只发给已在美国的外国人,原因是他们的国籍国发生了重大军事冲突、地震、水旱等自然灾害,以往的萨尔瓦多和最近在美国的叙利亚国民可以申请这个身份。1949年以来美国没有给中国公民这个资格,王立军又不在美国境内。

美国外交事务手册(相当于行政部门工作条例)规定,对于处在危险境地、面临生命危险的外国人,如被暴徒追击的情况,美国使领馆可以提供“紧急避险保护”,但这个保护是暂时的,待情况好转后,应立即让这个外国人离开使领馆。

美国外交事务手册(相当于行政部门工作条例)的9FAM APP.O 307明确规定,对于走入使领馆要申请庇护的外国人,执行FAM227、228和229的规定,一律按个案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统一政策是,不允许给予任何外国人庇护和难民资格,因为这个不在国务院的法律授权范围。特殊案例要迅速告知国务院运行中心,国务院总部要考虑美国全面的外交政策、重大人道主义援助和特别“紧密性的”美国国家利益;对于第三国国民申请难民资格的人要通知驻在国政府或者联合国难民署的办事处,寻求协助和信息咨询。一般由联合国难民署处理;如果驻在国处理得体,交由驻在国处理。

据一位退休专业人士说,美国法律禁止给外国人庇护和难民身份,否则驻外使领馆要爆棚。外国人进入要申请,遇到此事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总部报告请示,首先要看此人对于美国外交利益的长期价值和是否存在“极端的”和“特殊的”人道主义原因。

回头看,自称“中办”发布的通报,说王立军提出了政治避难的要求,这个是有可能的,他提出是他的自由,但他可能不了解美国这方面的法律;但通报说:“并根据美方要求写了政治避难申请”,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美国的法律和行政规定,有误。但由此能否推断这个报告是假的,超出了本文的分析范围,且有历史来验证吧。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大使馆馆舍有不被侵犯的权力,而领事馆只受《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约束,其馆舍保护司法豁免权低于大使馆 ,经馆长同意,中国政府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包括警察也可以进入。---这个是位退休专业人士告诉我的,我还需要时间进一步查证。

根据以上分析,六四后很多国人经过香港到美国,当时香港仍在英国属下,基本按“难民”处理这些个案,把这些人送到美国后,他们在美国申请庇护身份。即使使领馆“违反美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给这些人庇护和难民身份,但由于中国政府把守着各大关口,美国使领馆很难送六四人士出去,于是出现了当年的“黄雀行动”----那基本上是“偷渡”。

再就事论事说说方励之的使馆之行。我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美使馆接他属于帮他“紧急避险”,并不是政治庇护,因为他确实面临危险,而且他对于美国外交利益具有很大价值。随后他被接到英国,在那里通过“难民”(REFUGEE)身份进入美国。如果是“庇护者”(ASYLEE),为何不直接从北京飞往美国呢?

王立军进入美领馆后,他可能提出了“庇护”或者“难民”申请,但美国人可能在“价值”和“紧急避险”方面考虑了法律条款,就拒绝了他。这是我的猜想,但法律是白纸黑字摆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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