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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领馆回复:调整签证政策是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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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加七年了,看到这条消息后加大了我入籍加拿大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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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makes feel so bad that to go to China, we have to bother aged parents. A bitter feeling, like root is completely cut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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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出了大家的心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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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ctly , if you don't feel closed to China, then you don't care, just like those real foreigners. On the other hand, we don't feel good because we do feel that we are related to that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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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第一次中领馆示威】的几点建议 1. 不要怕报复:我们不是藏独/FLG,只是提出我们的诉求,这没有什么好怕的! 2. 不要马上翻脸:要给对方下台的机会。 3. 不要扔臭鸡蛋:和平示威,避免多伦多警方的介入,保存实力。 4. 不要接受外语媒体的采访:这是华人社区和中国政府之间的事情,现阶段不要外人介入。 5. 示威口号:可以选择平和一些的,提出我们的诉求,例如: “提供华人回国便利!” “强烈反对5.16新规!” “血浓于水!“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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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们这么生气,中国政府高兴了,虐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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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让那个簿熙来老婆害的!那个谷开来是双重国籍,所以想双重国籍的都是腐败份子!这就是当朝“精英"们的政策逻辑,真是可笑可悲啊!!!很奇怪,前段时间有篇文章写了回国"脏,乱,差......”的感受,结果被许多挂着党旗,国旗的人痛骂,但这次怎么这些人不出来了呢,是不是这次自己也受影响了,也被当腐败份子处理了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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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guys fight Chinese guys in a foreign country. 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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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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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蛋,你和你家人吵架,你的邻居乘机抢占你的土地,你也会说,我不管,让他们自己热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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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傻蛋!我的邻居是美国,美国没有抢加拿大的土地。中国的土地被邻居抢与我何干! 我们华人已经被无情抛弃,凭什么帮这个无赖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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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你爹:既然这样,那你还那么紧张中国干什么?不要去中国呗,这样就不要邀请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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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雅尔:什么叫紧张中国呀??没明白。 就算去中国也有办法绕过这无赖的邀请信。用不着你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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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港澳同胞回中国连签证都不需要,现在不行了。不过他们仍然可以先飞香港再用回乡证进入大陆。我们大陆出来的在GCD的眼里根本不是统战的对象,所以什么捐款啊,抗议藏毒啊,反法轮功等都是无用功,在GCD眼里大陆出来的海外华侨比以上还不如。总之,自着多情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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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他们还是想办法捞钱, 办签证也更贵了, 土匪党赶紧滚下台吧, 厚脸皮, 非要让老百姓给踹下去才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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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太热闹了。其实说来说去的,不就是还是围绕着被无忧上很多人愤骂的中国劣根在作怪嘛 1、方便惯了,你不可以现在让我不方便。 2、走后门惯了,你不可以关。 3、“我”因为帮你反对藏独,我帮你支持奥运,我帮你出资救灾,你就得说感恩于'我",而且要永远铭记在心。 我悄悄的问一声,来加拿大美国探亲要不要邀请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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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声回答你,加拿大美国出生的回来加拿大美国探亲不要邀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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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稍问一声,来探亲的是否加拿大出生的。如果是连签证也不需要。如果不是有可比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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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g77 tvh h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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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自己争取来的,如果你今天放弃了这个看似无所谓的权力,明天,你就可能失去你回到你父母身边的权力的权力. 失去你享受天伦之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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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規範內容)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生來取得)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三條 (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條 (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五條 (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六條 (特殊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七條 (歸化人之妻及未成年子女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第八條 (申請機關及生效日)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第九條 (喪失國籍證明)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歸化人任公職之限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喪失國籍之情形)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十二條 (不得喪失國籍之情形)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第十三條 (喪失國籍之例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第十四條 (撤銷喪失國籍)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第十五條 (喪失國籍之回復)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十六條 (未成年子女之回復國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十七條 (回復國籍之申請機關及生效日)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第十八條 (回復國籍人任公職權利之限制)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取得、回復、喪失國籍之許可撤銷)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第二十條 (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施行細則之另訂)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按照中华民国的法例,如果要退出中华民国国籍,需要自己宣布放弃,但是大家都没有去宣布。所以,只要父母亲有中华民国国籍,子女一定是中华民国国籍。他进一步表示,只要父母亲在1911年后1949年前出生在大陆,就有中华民国国籍,或者自己在1911年后1949年前出生在大陆的,都有中华民国国籍,这是广义的中华民国国籍,但不一定都会拿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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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cdzhf出台双重国籍,大家会不会写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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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去,你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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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强烈要求领事馆发回乡证!我们和港澳台都是华人,我们强烈要求领事馆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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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注定会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日子,40多年前文革中的516运动,多少无孤人被投进监狱,今日516又要成为一个值得记念的日子。到了国外都不得安生,历史真是惊人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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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直没入籍,就是因为国内有年迈的父母,回去探访方便,现在看来是对了,因为我了解gcd,留了一小手,但我还是很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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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还是很愤怒! 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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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无语了! 这个政策也想的出来,还是爹妈生的吗?真没人性!!!!! 中国政府在出台这个政策会民心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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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以后中国有啥天灾人祸,海外捐款数量会直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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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都说了阿雷 和G什么1的是GCD的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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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紫公公引发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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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经常谈及对等和平等原则,怎么对等和平等?! 国对国(对等 ): 加拿大 1. 加拿大承认双重国籍,中共承认吗? 2. 在加拿大土生土长的要回加拿大不需要邀请函,中共不要吗? 3. 加拿大可以办理十年签证,中共可以办吗? 日本 中共让日本人到中国15天之内免签,而在中国土生土长的中共给吗? 崛起的大国形象不是喊出来的,而是要做出来的。 中国地区对地区(平等 ): 中共可以让港澳台人回中国大陆有回乡证,而在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有吗? 中共口口声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族人民要平等互爱。在回乡证问题上,中共又是如何真实地对待在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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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卖邀请函的发达了,旅行社也发达了。每一个酒店订单收个几十元,取消费再收个几十元。或兼作代办邀请函。领事馆为加国移民找到了发财之路和就业机会,又为移民们作了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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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开张,邀请信50加币一份。团体优惠。一千份以上半价。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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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大家都带起面具或大墨镜来盖住脸来参加游行,这样就不会担忧被报复。现在大家不敢响应游行,主要就是怕被报复,回不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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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与日本的朋友通了message才知道,日本人去中国,15天之内免签。看来加拿大在中国的地位不如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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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这帮孙子疯了吧?还是闲得蛋疼?网上查了一下,没有一个国家这样要求她的侨民、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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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这帮孙子疯了吧?还是闲得蛋疼?网上查了一下,没有一个国家这样要求她的侨民、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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