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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从王立军案看中国的“异地审判”

王立军案将于9月18日在四川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立军是前重庆副市长兼公安局长,为什么要在成都受审?而前不久刚刚进行的对谷开来等人的审判,也选择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异地审判”的做法越来越受到关注。

中国国内司法界有观点认为,近年来,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这些年来审理的异地管辖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是目前应对官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刑事管辖属地原则是一项普遍的原则,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奉行属地管辖原则。在中国,异地审理也应该只是例外。不过,据报道,随着近年来中共官员落马的频率和密度的加大,跨地区官员贪腐案件的增多,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由属地管辖转为异地审判。如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公安部长助理郑少东在陕西西安受审等。实行异地审理,意在跳出受审人的“势力范围”,最大限度防止地方权力对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渗透,

虽然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广中文网9月17日报道称,有分析指出,异地审判有效避免地方保护和不当干扰的同时,在制定管辖的规定上仍带有笼统性。一方面,给司法机关以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什么样的案件应该采取异地审理的方式,中共最高法还未形成具体的评判标准,且尚无规范的制度可供遵照;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条件不明、标准欠缺而疏于适用。此外,异地审判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等实际问题,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配合,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异地审理实效的达成。还有的法律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国内的官员贪腐案件实行异地审理,只是惯例,并非强制性规定。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书,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立军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主任韩玉胜9月5日在接受香港《大公报》采访时表示,王立军在成都中院受审,符合大案要案异地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他称:“王立军长期在重庆工作,特别是曾拥有公安局长的特殊职位,在重庆审理肯定不合适。因此指定四川省来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他说,重庆市是直辖市,和四川省应区别开来,因此王立军案属于异地管辖。而放在成都审理还有一个好处,即成都距离重庆较近,检察院和法院调查、了解、核实证据时,都会比较方便。然而据法广报道,律师刘义祥按认为,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是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王立军有四个罪,依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这四个罪的行为与结果所涉及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对王立军案有管辖权。王立军叛逃的行为是自重庆至成都,结果就发生在成都。因此,毫无疑问,成都法院对本案当然有管辖权,根本无需“异地管辖”理论来解释。另有国际媒体认为,对王立军的审判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决定,在对王立军的审判尚未开始之前,可能对他的判决在高层就已经作出,在此背景下,当地审判与异地管辖并无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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