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本地 /
  3. 小市民对抗大银行:打起官司来真要命 /

小市民对抗大银行:打起官司来真要命

势单力薄的小市民与财雄势大的大银行发生纠纷时,应该采取什么手段?是忍气吞声还是对薄公堂?很难做出决定。近年几宗华裔与大银行对薄公堂的纠纷,结果都以对消费者不利告终,难道胳膊始终拗不过大腿?还是让读者给支支招吧,究竟怎么做才能在与银行的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

韩霞:与TD打了4年官司终于输了

我们的故事发生在2008年9月21日。我女儿在众多钢琴,小提琴老师,及各艺术团体的支持下,在大多伦多文化中心成功的组织了一场音乐会。当时不仅六百多张座位的票全部售出,还额外增加了二十个座位。音乐会结束后,该音乐家的DVD, VCD 也被抢购一空。这场音乐会的成功,给她带来很好的收益。她也给慈善机构捐赠了部分款项。

开完音乐会,我女儿将所有的现金及支票都让我先带回家存放,休息一天后,于2008年9月23日上午九点多,我开始整理及清点所有的音乐会的现金和支票。清点的结果是: 100元三张,50元十四张,20元1037张,10元九张,支票六张,为了方便,我用自己手头的20元换出5元,两元及一元的硬币。经过仔细计算,现金共有21830.00元,支票共有2341.00元,总共为24171.00元。

我从壁柜内找出一个大小合适的胶袋,装入二十元的一厚捆钱并附上纸条写明
$20X 1037= $20740.00,其它面值的钱和支票放进一个信封, 信封上也一一标明
$100x3=$300.00, $50x14=$700.00, $10x9=$90.00, Cash total:$21830.00 + Check total: $2341.00 = total:$24171.00. 信封也一并装入胶袋。

上午10点多,我斜挎一个小包,手里提着胶袋步行到最近的一间Yonge /Churchill街附近的TD分行,在等候1-2分钟后,一位黑人女职员接待了我。我取出我女儿公司的银行卡交给她,并取出胶袋中的现金和支票摆在她面前的柜台上。当时,她问我存多少钱,我按照自己手写的记录,说出总金额的数字,她先是草草的清点整理现金和支票后,对我说我数的很正确(Your counting is correct!). 然后,告诉我她要用数钱机,于是,又将现金拿进其身后的房间内用数钱机操作,机数后,她出来又一次对我说我数的完全正确.(Your counting is exactly correct)。于是,她给我开出收据,并手写了账户的总余额,在简签盖章后交给我。对于这些情况,由于该行没有设置柜位的监控录像,因此,该女职员的操作情况和她讲的话无法被证实。

4天后,9月27日,我顺路在另一家TD分行的取钱机帮我女儿存支票,我顺便打印了一张最近十次存储记录。赫然发现9月23日的存款由两万多变成六千多。我立即和我女儿去该分行查问,先是一位白人女职员把我们带到其办公室内,我出示了我的收据。她看完后,用电脑操作查看后告诉我,银行电脑记录里完全没有我收据上两万多的存款交易记录,而只有六千多的存款交易。她马上找来9月23日给我存款的女职员。该女职员告诉我,她打错了一个零, 因此 $20 x 1037被其改为$20 x 137 , 这笔存款一下减少了18000元,当时,我十分震惊和愤怒,我大叫一声“No !”。我们是当面点清,她确认我的计算无误 ,我有存款收据为证据。

对于现金存款,银行的收据是客户唯一的证据。

9月29日,当我们与该分行经理会面,我们质问他为什么在事发后不立即通知我们,他回答因为太忙 (Because, we are extremely busy)。 当事女职员在法庭上却称,她在做更正后打过两次电话,没人接听,也没有留言信箱。

我们曾先后两次去警局报案。第一次,是出事后一周,我们拿着收据去报案,但是,警局让我们找TD 总部。第二次,我们带着该分行的录像,给警方看过,接待我们的警员让我们自己找专家做鉴定,并告诉我们,如果鉴定出问题,可以立即回警局报案。但据我们与DVD鉴定专业.人士了解,没有声音的录像,或是剪接后重新拍摄的录像,是无法鉴定出问题的。

我们的痛苦经验告诉大家,法律也保护不了我们,作为弱小客户,我们只能处处小心自我保护,别太相信银行的单据,一走出银行,这张单据就会变成一张废纸条。

注:韩霞与TD银行的官司在安省小额钱债法庭打了4年,今年9月接到法庭通知,知道自己败诉,除了得不到任何银行方面的赔偿,还要支付银行3000元法律费用及堂费。

张雄长与汇丰银行的纠纷:

来自中国广州的张雄长夫妇几年前到加拿大汇丰银行大都会广场分行存下2笔各1万加元的定期存款,谁知到期后,银行只承认1张存款单有效,也就是说只还给他们1万元的本息,张雄长夫妇先后与汇丰银行各级投诉部门联络,甚至把投诉信写到总裁兼首席行政官的办公室,得到的答复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张氏夫妇目前正与律师商议,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雄长表示,明知汇丰是大银行,财雄势大,也不能吃哑巴亏,决心把官司打到底。

张雄长表示,当年他存款时是分开2笔款项存的2年定期,1张是1万元的支票,另一笔是1万元现金,当时银行的经办人员明明白白的给了他们2张存款证明,分别是1万元。但是到期之后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第2张存款证明是无效的,是银行内部操作程序上的错误,银行不会支付该1万元。

张雄长夫妇先后与汇丰银行投诉部门联络,银行的答复是当时只收到1万元,所以另一张存款单是错的,他们问有关人员,既然银行搞错,为何2年来一直不通知我,得到的答复是“无法通知”。这个答案令他们更加气愤,2年来他们未搬家,银行有他们一切联络资料和方式,为什么无法通知呢?

银行复印了1份电脑账户记录给他们,上面有写“改正”中文字,但是客户一栏的签名确实空着的,张太认为银行不应该在没有客户签名的情况下将记录进行修改。

事后张氏夫妇先后向银行各级部门投诉,并向银行业界公会投诉,但都不得要领,他们无论如何也无法明白,2张存款单各1万元,到期变成1万元,银行怎么解释也解释不通。在万般无奈之下,他们唯有征询法律意见,准备诉诸公堂,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讨回自己的公道。

记者曾经致电汇丰银行大都会分行,了解事件经过,总行公关部职员回电时表示,不会就个别客户的事件回答媒体问题,也不会与媒体讨论客户资料。

张雄长夫妇移民加国已经20多年,之前在广州生活工作。

上面是汇丰银行发给张氏夫妇的存款单,2张存款单都写明存款1万元,但是账户号码与支票号码都不一样。

倪伯与道明银行:10年损失20万

与韩霞和张雄长相比,来自香港的倪深海与TD道明银行的官司就拖得久了,牵涉的金额也大很多,倪深海指﹐他在1988年至1998年﹐被位于丹佛路﹑时为加拿大信托银行的银行职员﹐在172宗过户办理中﹐盗用他的户口﹐据2年前其诉讼书指﹐损失金钱为20万元。

倪深海于1984年与家人移民加拿大﹐他最先是在多伦多士巴丹拿街夹登打士街的道明加拿大信託银行的前身加拿大信託银行开户﹐但从1986年起﹐其所有有关该银行帐户活动都改在位于同市的丹佛路1684号的分行进行。

一切看来相安无事﹐直至1998年12月圣诞前不久﹐倪发现其户口曾被人盗用﹐始引起倪的疑心。

据倪伯展示的帐户记录及回忆,在倪伯当天存入9000元的两小时后,有同一柜台银行职员擅自进入倪伯帐户,先提出9000元,然后马上以无存折存款方式再存入8600元,从而侵占了其400元款项。有打印存折习惯的倪伯在发现记录和金额不对,向职员提出交涉后,该分行5位职员当即走入内间办公室,商议近半小时才出来向倪伯存款帐户补回400元,并向倪伯说:我们会为你处理好这件事的。

当倪家兄弟追问职员为何这样大方地补入400元钱时,银行职员先说是可怜倪伯是老人,后又改口说因为倪伯是熟客,前言不对后语。倪恩辉开始心生疑窦。事后,倪曾多次向银行索取有关入数纪录,但不果,而银行方面亦从未交代该笔款项交易的来由。

之后3年,倪向银行索取各种其户口的交收纪录及有关文件,直至2002年,倪伯认为拥有足够证据证明有银行职员涉及诈骗。

原来倪伯只能听懂简单英语,却没有阅读能力,故每次到银行提存款项时,都需倚靠职员负责指示署名位置。倪相信有一名或以上的银行职员刻意引导他签署文件,从户口提取原定的款额,或存款少于原有款项等,以致他在过去10年来的172宗交易中,在其户口被盗取约15.9万元(但总损失为20万)。

倪伯在TD道明银行门前示威

据倪恩辉介绍,当初报案时,警方并不接案,而是叫他回去银行投诉,由银行调查后再向警方报案和要求抓人。无奈之下,倪伯只好经咨询律师后,于2002年以“民事诉讼”将银行告入法庭。但倪恩辉表示,他们原本对加拿大的法律充满信心,相信法律会给他们公道,而事实上,真正的“恶梦”才从这里正式开始

法庭开审的2008年3月31日,倪伯先被法官叫到办公室签署一份“保密协议”,然在银行方面的要求和法官施压下,他们第二天被招去签署一份同意庭外和解协议。面对这份银行只承诺给予象征式赔偿、无实质内容的“协议”,倪恩辉表示:当时考虑到倪伯年已年逾八旬,一天庭审下来需歇上一周才能回过神,实在是陪不起,所以在压力之下才签字同意。但令他们想不到的是,银行方至今并未签认,不仅分毫“赔偿”全无,而且连他们的20万元也仍无踪影,法庭至今也未再开过庭,事情象是不了了之一样。

事件涉及公众利益

倪伯的儿子倪恩辉表示,为了使案件能够有个结果和预防万一,倪家正让倪伯办理委托授权,将官司继续打下去。他表示,事件如果得不到公开、合理、公平的回应,他们将会发起签名运动、甚至游行示威,表达对加拿大银行制度及司法的不满,直至社会大众的利益得到保护。

银行方面的回应:

道明银行发言人赫克勒(Kelly Hechler)则回应指﹐该银行已就有关事件作深入调查﹐认为倪的指控并不成立﹐当日愿与倪作庭外和解﹐乃考虑到不想支付庞大的诉讼费而已。但至于协议 内容的细节则不便透露﹐亦不肯就对方为何拒绝签署和解协议作任何评论。「我们不久前已去信对方﹐提醒赔偿金额已准备好﹐对于他们将有何行动﹐是对方的自由。」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