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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历史性裁决 屋主砍树需邻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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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好了,想砍树,需要2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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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俺想起"卖树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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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所有权更加混淆了,以前,如果是果树,邻居只有权摘取过界的那部分. 现在共同所有权, 难道邻居可以要求分一半? 这么一来, 为了避免麻烦,大家都会给树修枝, 绝不让它长过界. 至于树根, 如果恶邻非要"刨根问底"你就自认倒霉吧. 看似少砍了一些树, 但更多的都没机会长大了. 更何况, 要自然弄死一棵树太简单了, 冬天多撒点盐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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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这棵树是长在两个房子的中间,起到隔离的作用。邻居对是否砍倒这树应该有话语权。 此文的题目有点Misleading。屋主砍一颗完全长在自家后院里的树,不需邻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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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不用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枝叶,就可以白白享受树荫的遮蔽。而自己砍树还得申请,花钱,完了还得看邻居的脸色。如果两家一贯不和,那邻居就不同意怎么办?如果有一天树倒了砸了某家的房子或砸到人,邻居是否也负担部分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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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如果邻居有权不让砍树,那么由这颗树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由双方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因为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是吗?另外, 如果这棵树倒了把主人的房顶砸坏了, 邻居是不是也要赔尝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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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乱了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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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样胡判, 以后大家都不愿意种大树了, 愚蠢程度不亚于南京法官判扶起跌倒老人的市民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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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真是个“有趣”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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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先把这SB法官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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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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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咱们这个加国风云的版主就叫“法官”,某一天忽然失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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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扳大轮:摇身一变,成了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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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后有这种情况,是否也要邻居承担一半的砍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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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决有问题啊,如果这样,如果书倒了,扎到人了,需要两家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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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地上还是地下,只要它伸进了邻家的“领土”,邻居就和你共享这棵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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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树木长得健健康康的还是留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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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讲话:“老觉得别人傻逼的人自己就是傻逼啊。”---引自毛选第13卷第250页第3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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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世界上所有的人,开车或者放屁,就都应该先得到其他人的同意才行。因为空气是人类共享的。还有,也得所有动物都同意才行。尤其是加拿大的一些具有发言权的傻逼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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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您也可以当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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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从A家院子里长出来,枝叶伸展到邻家B院中,此树因而归两家共有。不论谁家想砍,都要经过市府批准,证明这棵树要死了才行。法庭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这不是它的义务),只是根据现行法律做裁决,很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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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多伦多市政府的有关规章,市民有权利砍掉自家的病树。” 但是市民没有权利砍掉自家院里不生病的树,任何树大到一定程度,离地面1.4米高的地方树干直径超过30厘米,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能随便砍伐,需要向市府申请。邻居向市府申明此树健康,因此引出“谁说了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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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傻冒决策也做得出来 以后就等着热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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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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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C的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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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A的二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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