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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海外5年失投票权 2加人状告联邦

加拿大法律规定,本国公民在海外旅居超过5年,就会丧失投票权。两名加拿大人质疑这项法例,把联邦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安省高等法院在本周聆讯中裁定法规违宪。

两名男子弗兰克(Gillian Frank)和董贾米(Jaimie Duong,音译)旅居美国,在2011年联邦大选准备投票,才知道这个5年规定。

他们认为公民权受侵犯,两人大约在两年前状告联邦政府,指《加拿大选举法》(Canada Elections Act)的5年居住期限是唯心的规例,不合理,应该推翻,裁定法规违反宪法。

安省高等法院周一开始3天聆讯,弗兰克对加新社说,有权参与政务、恢复完整公民权,对他十分重要。

弗兰克是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历史教授,在2001年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他在美国求学,因而找到工作。他说,如果他在加拿大找到合适的学术职位,他会接受聘书。

35岁的弗兰克说,他旅美多年,与加拿大仍有“很深的联系”。他在多伦多出生,曾在加拿大军队服务。

联邦政府辩称,现有的法例平衡加拿大人的民主权利和国家联系。

民主改革国务部长的发言人说:“建立5年规定,是要平衡加拿大人民主权利,确保公民和加拿大保持充分联系,还有公民打算最终返回加拿大的意愿。”

政府在1993年推行此项法规,那时各方辩论侨民和加拿大关系、他们对民主政治情势了解多少。

到了2007年,加拿大选举事务署才正式执行5年规定。

在那以前,海外加拿大人回国,就算短暂停留,时间可以重计。现在,他们必须“恢复居留权”,才能恢复他们在海外投票的权利。

一些长期旅居海外的加拿大人,例如军人、外交官,可享豁免权,不受这项规定约束。

该诉讼案代表律师奥布赖恩(Shaun O'Brien)说,这个问题涉及愈来愈多的加拿大人,目前散居海外的加拿大侨民有28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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