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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助自杀合法化 联邦自由党表决通过

联邦自由党23日在全国大会中表决通过支持医助自杀合法化,但自由党党魁小杜鲁道是否会以此为竞选政见仍不得而知。

与会代表通过这项决议,力促协助自愿性自杀合法化,当时小杜鲁道并不在场,不过他稍早在会议厅外,为加拿大男子冰球队在冬奥成功摘金高声欢呼。

不过他22日在大会上发表关于施政方针的演讲中提到这项决议时的用词似乎是予以肯定,但并未表示特别支持。

联邦自由党党魁小杜鲁道23日在全国大会中对一项决议进行投票。(加通社)

他在演说中指出,这项决议让自由党“扩大我们对当代民主政治中自由公民的思维”和“反映出给予在重病末期饱受折磨的民众结束痛苦的选择,让他们有尊严的计划自己死亡”。

在这项全国大会上通过的政策决议对党魁都不具约束力。

医助自杀的决议是由自由党的妇女与青年委员会联合提出。这项决议说,在咨询公众结束后应该医助自杀合法化。公众咨询的目的是建议允许重病末期的患者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及一个保护脆弱患者的监管制度。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试举安乐死合法化比较有代表性的荷兰来说明: 荷兰虽然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曾经出现穿越国境、逃亡外国,以避免安乐死的现象,许多老年人越来越不相信治病的医生,也对亲属表示不相信。2004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对7000起荷兰出现的安乐死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这些案例中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据统计,41%的安乐死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病人痛苦后“合法死亡”的,11%的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楚,有能力做出决定,但没有人问他们是否选择死亡。 2013年10月15日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荷兰2012年实施安乐死的4千多案例中,经审查委员会经审定之后,有10例安乐死被质疑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因为医生实施前并没有充分了解病人的意图。 10月16日,审查委员会同负责照顾身患绝症患者的团体进行了会谈,并共同探讨了一例安乐死争议事件,审查委员会表示,我们想要确保那些照顾绝症患者的医生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确保安乐死实施不出问题。 实例是一位医生受害者的病例,一位来自荷兰北部的家庭医生特罗姆(Nico Tromp)在对自己身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后,被怀疑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压力之下6天之后他也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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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国会魁人政团议员Francine Lalonde提出C384议案,修改刑事法关于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条文,在 House of Commons 二读及投票中没有通过。详细资料如下: 按照法案的建议,医护人员(Medical Practitioner)若协助他人自杀,只要满足下列要求,就不会构成杀人罪: 一.当事人必须: a. 年满18岁; b. 拒绝接受治疗,或曾经过治疗后,仍继续经历严重的身体上的心理上的无法治好的痛楚,或患上不治之症; c. 在看来清醒的状况下,向医护人员提出分别相隔十天的两次书面要求死亡的诉求,或在两位与当事人的死没有个人利益的见证人面前,以书面委托一位授权人,在当事人不再清醒的时候,向医护人员作出安乐死的决定。 二.医护人员 a. 必须向另外一位与当事人的死没有任何个人利益的医护人员咨询,并获得其对当事人病情诊断的确认; b. 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当事人的两次死亡诉求是在被逼或不清醒的情况下作出的; c. 通知当事人关于死亡的诉求的后果和诉求外的更他处理办法。 —————————————————————————————————— 根据国会魁人政团议员Francine Lalonde提出C384议案(一.b),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重病末期的病人。 当我们在说支持或反对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时候,请谨慎了解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 对于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只有在先设立监管机制才能防止安乐死“权”被滥用。按照加拿大的现状,一旦某事合法化,事后很难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因为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所涉及的层面太多太复杂。对于安乐死立法,应包括 (一)安乐死的实施条件; (二)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三)安乐死药物的管理规范; (四)违法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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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那些重病末期的病人就知道,放手让他们走是爱他们的决定。没见过的不需要在这里假想了。具体措施会有的,只要愿意知道,都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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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病末期的病人,是否需要病人同意才能实施医助自杀? 不知道其他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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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自由党拿出医助自杀的监管方案。如果没有一套监管方案,那不是拿人的性命来瞎胡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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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生确实不如死, 问题是, 怎样确认,那就是患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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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助自杀合法化": I lik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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