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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克森骇人背景 网上鼓励父母子女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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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次是不容易定罪的:一次是“在2006年﹐一名女子在夜总会内巧遇迪克森﹐女子邀请迪克森返家进行性行为﹐但只限于口交。不料﹐迪克森却不顾女方反对﹐强行进入女子体内作性行为。期间﹐女子多次要求迪克森停止﹐但迪克森只喝令女方收口。”--- 这是什么事啊?黄泥巴落在裤裆里,说得清吗? 要是我是法官也判强奸不成立。 第二次是可以看作情侣间的摩擦,在很多情侣中发生过。事实上,她的女友没有提出诉讼,说明情况并非太异常。相反,是很容易追究它买可卡因,可惜,她的女友没有提出诉讼。 所以,不能把事情都怪在加拿大的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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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理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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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它妈拎着一双大皮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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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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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毛是检控官要求撤销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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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检察官认为定罪的可能性不高,犯罪天堂名不虚传嘛。检察官也有点像中国一样,定罪成功率是他们的晋升的考核指标之一。所以为了提高业绩比率,没有六七成把握的仗是不打的,至于危害社会的潜在犯罪分子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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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fucking guy is really tw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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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愧为罪犯天堂,可以一犯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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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松制度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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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为人知的骇人资料﹐包括警方发现迪克森曾以另一身分在网上留言﹐声称要与儿童性交﹑又鼓励父母与子女乱伦等。但这些资料从未向今次审讯的陪审团披露。】 上帝是公义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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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的上帝有p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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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性不改,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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