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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未在5年内住满2年 当局发递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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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吧,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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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为什么?又想保住身份,又不严格的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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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一边,两头兼顾太累了。而且不值当,和家人在一起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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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居民的定义,就是一年中在某国或某地居住超过一半时间,或者说超过180天,就算居民,就应该在那里报税。根据这个常识,五年起码应该住两年半,才能保证你是居民。连两年都住不满,显然不符合居民的条件。不能满足居民的条件,永久居民身份当然有问题了。虽然道理是这样,还是祝那个同胞好运。遇到这种麻烦,太郁闷了,打官司花大把银子有时候都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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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无心在这儿呆着的,还是该上哪儿去就上哪儿去吧,真的别给加拿大人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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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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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居住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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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居住条件的上诉容易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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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张哓哓胜诉,顺便借机把法例改为一百年内住满一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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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痛苦纠结的移民又不居住,还不如不移了,浪费加拿大纳税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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