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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新华社杭州7月11日新媒体专电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吴英的部分亲属参加了旁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吴英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延伸阅读

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此前,外界猜测,在没有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吴英至少可以被减至无期徒刑。吴英的刑事代理律师朱建伟此前亦曾表示,吴英在狱中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减刑应该没有问题。

此次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符合外界预期。

吴英案大事记

2007年2月13日 东阳警方表示,之前多名群众举报,反映吴英及“本色集团”以高利率吸收大量民间资金,而当地银行系统也发现吴的账户上经常有大额资金汇入。东阳警方调查后,发现吴英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借款,最高的利息超过1角,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嫌疑,遂对亿万富姐吴英刑事拘留。

2007年3月16日 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被刑事拘留三十几天后,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0日 在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向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东阳市检察院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阳市法院提起公诉。而此后金华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吴英并不构成“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是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英的上诉书中提及其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

2011年4月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二审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创办本色集团的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当时,吴英当庭认罪,承认此前东阳市检察院对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诉。二审结果当时并未宣布。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维持原判。

2013年2月20日,吴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并主张吴英的资产完全可以偿清债务。

吴 英,1981年生于浙江东阳,改革开放以后,这里的人们通过外出打工、办小工厂赚到钱,原本一片穷乡僻壤的东阳开始囤积巨额的财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正是 东阳第一批在外地报工程赚到钱的人。吴英初中毕业以后,父亲把她送到姑姑开的美容院里学习美容,之后又到技校学习财会,临近技校毕业时,吴英辍学去了外地 做生意,她看到同学里很多人通过做生意赚了钱,因此而受刺激。吴英在接受采访时讲,她知道自己的脾气倔强要强,不达目的不罢休,但也知道,这种执着要付出 代价。图为吴英小时候。

2002 年,吴英回到东阳,并在同一年结婚,开起自己的美容店。随后不久,吴英通过美容、KTV、足浴赚到自己的第一桶金,更大的商业计划在她心底成型。2006 年,当地流传着吴英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一次性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到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 元;开出的洗车店和洗衣店都是免费等话题,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成为当地最热门的话题,而一年之前,她还只是当地县城某服务场所的小老板。吴英和本色集团的 10个月风光,由此开始。本色集团涉足的行业涵盖了商贸、洗业、广告、酒店、电脑网络、装饰材料、婚庆服务、物流等等,仅2006年8月14日一天,吴英 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到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组建完毕。图为07年,吴英接受媒体采访时意气风发。

因 为媒体的大肆报道,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 自有资金。按照吴英自己的说法,数亿元“自有资金”的来源为期货、炒房、美容业3个渠道。事实上,此时吴英的资金链已经趋紧。12月底,记者再次采访吴英 时,她刚脱离义乌几个债权人的软禁,回到东阳。本色集团资金紧张的情况此后可见一斑:先是东阳、义乌等很多民间借贷人频频向吴英催债,然后是本色集团 4900万元假汇票被没收、光彩事业500万元掮款被本色收回。

2007 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 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 务,开始登记。经法院审理,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 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图为 2007年2月,吴英被拘之前,在自己的本色概念酒店的房间内。

2009 年4月16日上午,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余元,近30家媒体及近200名群众 参加庭审。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 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 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 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图为 2009年4月16日上午,法庭上的吴英。

2009 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月 18日,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中认定的吴英于2005年5月至 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 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证据确实、充分,维持死刑判决。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神话,最终画上句点。

浙江省女子监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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