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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未注销户口被禁出境?中领馆释疑

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今日给本地媒体发出新闻通告,对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移民未注销户口,回国会被禁止出境”的消息进行了澄清,称“中国公安边防机关不限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未注销中国户籍的内地居民出境。中国现有法律不要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国居民注销国内户籍。”通告给出了边检机关可以依法阻止出境的情形,其中未包括未注销户口一项。

以下为通告全文:

中国未限制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国公民出境

近段时间,有媒体刊登“移民时没注销中国户口,返国后会被公安禁出境”的报道,称中国的入出境管理部门几年前在海关采取行动,重点稽查拥有外国居留身份的移民的国内户籍,发现没有按规定注销户口的,会禁止其出境,须返回原居地注销户口后,方可放行。消息刊登后,本地华人社团和个人纷纷致电中国驻多伦多总领馆进行核实和咨询。

据总领馆向权威部门了解,中国公安边防机关不限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但未注销中国户籍的内地居民出境。中国现有法律不要求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国居民注销国内户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当事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籍。

但中国公民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边检机关将依法阻止其出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
2014年8月22日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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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后利就大于弊了?麻烦事还在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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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当事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籍。 无忧 资讯 info.51.CA” 国籍自动上市,户籍还要当事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国籍是严肃的, 户籍是搞笑的。农村的户口是不是还有一亩三分地要上交? 如果严谨点,第九条改成冻结比较好,或一定的时间内冻结。相应的对义务、责任的要求就可以顺理成章了 再说自动丧失的范围不清: 公务员身份,政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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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零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 中国人的近亲属; (2) 定居在中国的; (3) 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 外国人的近亲属; (2) 定居在外国的; (3) 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及附件3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 一. 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 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 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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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断章取义。“移民时未销户口,禁出境”,没写现在是什么状态,现在还是移民身份的,没理由注销户口。现在是加国公民的,很抱歉,不是中国人,没你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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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什么呀,领事馆不是说了,“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当事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籍”。所以如果你已经入籍了出关的时候是可能会拦你让你回户籍地注销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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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特色的法律和规定: "其他"可以随意解释, 就看执行的人的心情和你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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