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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女杀两婴罪成 无法担保丈夫留加

今年4月被裁定两项杀婴罪成的28岁华裔女子梁梓华(Sarah Jee-Wah Leung,译音),昨日于温哥华最高法院出席判刑聆讯。控方要求法官判处被告入狱共八年,而辩方则要求叁年,聆讯周五继续。控方并确认,已就本案的裁决提请上诉。

于下周将度过29岁生日的被告梁梓华,昨日身穿灰色有帽外套及牛仔裤出庭。梁的父母及两名被杀男婴的亲父,即梁的丈夫亦有到场,但其夫未有与梁的父母同坐。另外,一名曾担任本案陪审团的市民亦有旁听,他表示案件花了很长时间审讯,希望知道最终的结果。

控方就裁决上诉

检控官坎宁安(Sandra Cunningham)向法官要求,就两项控罪,分别判处叁年及五年刑期,要求分期执行。扣除她曾被扣留的25天,按双倍计算,即可扣除50天。她同时表示,已就本案的裁决正式提出上诉,按照规定,控方最迟需在11月提交相关的诉讼文件。

坎宁安指被告的家庭环境理想,一直以来亦得到家人和亲友的支持与关心,被告亦曾表示,觉得父亲很关心自己,只是不懂表达。而据医生提交的精神评估报告显示,梁梓华没有任何精神病患或人格失调。

坎宁安说,梁梓华为了不想自己的生活被改变,因而有计划地隐瞒怀孕及产婴的事件。她解释要求就第一次,即2009年3月的犯案,判处被告入狱叁年,而第二次即2010年3月的犯案则要求判以最高刑罚的五年,主要基于被告在第二次犯案时,已有前科,并且向警方承认用胶袋包裹婴尸及打结后,抛进垃圾箱内,再用其他杂物遮盖,明显是不希望婴尸像第一次时遭发现。

控方陈述判刑建议后,辩方律师福勒(Richard Fowler)向法官要求,就两项杀婴罪,分别判处一年及两年监禁,分期执行。福勒并提议,要求梁梓华在未来的20年如再度怀孕,需要向有关方面申报。

福勒强调,其当事人并非如控方所形容生活在理想的家庭环境,并指她的思想长期受家人控制,没有自主权。而控方没有在排除合理疑点下,证明她有意图犯案。此外,两名男婴在又湿又冷的马桶出生,有可能因低温而死亡。

聆讯周五继续

由于判刑聆讯所需的时间较双方律师预期长,聆讯将于本周五继续,待辩方完成所有陈辞,法官才会宣布何时判刑。

案情指被告先后在2009及2010年在温哥华住所洗手间内诞下两名男婴,但之后用胶袋包裹弃尸,首具婴尸及后遭其父于家门庭院发现,而第二具婴尸则被垃圾车运走,未被寻获。

被告塬被控两项二级谋杀罪名,经过近两个月的审讯,最后获陪审团裁定两项杀婴罪名成立。根据本国的刑事法,杀婴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

无法担保丈夫留加

本案被告梁梓华因为于早前被裁定杀婴罪成,已失去担保丈夫申请配偶移民的资格。昨日控方律师于陈辞中表示,目前梁夫的签证已逾期,但由于他是本案的证人,因此仍然可以暂时留在本国。

梁夫曾作供表示,与梁有计划过组织家庭,甚至提出一起回中国产子及开展新生活,但梁不愿离开加国及家人而加以拒绝。而梁夫亦曾于庭上坦承,在2009年11月决定注册结婚的其中一个塬因,是方便担保他移民本地。

须出庭作证暂准居留

不过,由于梁梓华已被定罪,按照本国移民法,她已不合资格成为担保人。其夫的签证亦已到期,但由于他是本案的证人,因此仍然可以暂时留在本国。不过,当本案审结后,梁夫是否仍能继续留加将成疑问,甚至有可能被移民部要求离开本国。

现时梁梓华需要遵守保释条件,其中包括必须在另一名成人在场下,才可与丈夫见面。

检控官提出其判刑陈辞时,曾提及梁梓华的家人及亲友对她的支持,但其行为只顾及个人的利益,不惜一次又一次对各人多番隐瞒。

控方指于第二名男婴出生前,梁已与现时丈夫(即两婴的父亲)于本地注册,但据家人于庭上供称,他们是在本案开审后,经传媒报道才知两人已经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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