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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赢了官司却没拿到钱:再告无良律师

孙先生的官司可谓一波三折,前后历时7年,他表示自己在7年的时间里对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和游戏规则有了深入的理解,官司虽然打赢了,但他心里有说不出的滋味。

得罪老板被开除:孙先生讨说法

孙先生是中国文革后恢复高考的第一批大学生,有过上山下乡的经历,大学学的是数学专业,之后到英国剑桥大学学理论物理,后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继续攻读生物化学博士。正是因为有跨学科的背景与经历,移民加拿大后在多伦多一家医院找到了一份从事研究的工作。

孙先生这份研究工作的老板是多大的一个助理教授,他的研究课题搞了两年之后出了成果,他找到了一种关于水分子穿过由大肠杆菌在肌体形成的隧道的计算方法, 这个方法对在他所研究的领域是个重大突破。孙先生把论文完成后,加上了老板的名字作为第二作者,交给老板过目,并准备发表。

孙先生的官司一打就是7

然而老板对此事高兴一段时间后, 态度变得十分暧昧, 老躲着孙先生,一直没有给孙先生任何回复。孙先生追问几次,老板都以要修改英文为由推脱,这一耽搁就是两年。孙先生着急了,因为对一个这样的研究成果来说 时间意味非常,发表晚了或许就被别的研究者抢了先,那么他几年的心血就可能化为乌有。

孙先生追问的次数多了,老板就显得非常不耐烦,态度也十分恶劣。无奈,孙先生把此事向系主任做了汇报,系主任火了,给孙先生的老板发了措辞严厉的信,要求他在一个月之内必须发表此论文。

结果孙先生的老板非但没发此论文,还对孙先生破口大骂,无端刁难找茬,最后干脆把孙先生开除了。

孙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无果,只得将老板告上法庭。官司一打就是好几年,最后孙先生赢了,拿到了赔偿。但是这几年的时间也就搭进去了,他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家里生活完全靠太太的收入支撑。

律师做手脚:侵吞3万加元

孙先生当初请了印裔律师打官司,双方约定不成功不收费,拿到赔偿后律师将按比例收取服务费。当第一笔赔偿款大约三万加元汇到了律师Khan 的账户时,此先生贪心大发,一口全吞,分文不给孙先生。

当孙先生到银行去要此款时,银行职员交他一法庭的判决书,其内容有四条:一,Khan 先生不再是孙先生的律师,二,大约三万加元赔偿款归律师Khan 所有。三,孙先生需付法庭费用390元,四,孙先生在此案以后所得的赔偿款, 1/3归律师Khan 所有。银行就是依据此判决书把钱给了Khan 先生。 拿到判决书,孙先生一下子就懵了。

Khan 不再做他的律师没有问题,可是属于他的赔偿款没经他的同意就判给律师让人无法理解,更为可气的是Khan 先生已经不再是孙先生的律师了,凭什么还要拿以后赔偿款的1/3呢?

孙先生收到这个判决书时已经过了上诉期限。找了几个律师都不看好此案,没人愿意接手。法庭判决书已经白纸黑字写在那儿, 你还有什么戏? 更没人愿意按不成功不收费(on the contingency ground) 接受此案,无奈孙先生只好自己学,自己做。

按照加拿大的法律程序,这个法庭判决是应该根据法庭辩论,然后由法官出具签署意见(endorsement),当事人再根据这个签署意见,自己按照法庭的 规格,整理出法庭判决,经法庭盖章生效。律师Khan 对此规则烂熟于心,于是玩了个瞒天过海的把戏,自己就把法庭判决完成了。

自学法律:只身和无良律师斗智斗勇

孙先生没有人可以依靠,只好自己亲自上阵,一切都自己来,那上诉状中的一条条一步步的繁文缛节,各种稀奇古怪的规则,格式都必须遵守,不然状子根本都递不 上去。加拿大法律中有这样一条,如上诉期限已经过了, 法庭还给欲上诉者一个机会,就是可以申请 「允许上诉」,(Leave for appeal), 这个法律程序,当然成功的机会不大。但毕竟是个机会,如能够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 还有可能获得批准。得到批准后, 就可以上诉了。当然那又是一大套法律文件的准备。

在此期间,一个律师给孙先生出了主意,让孙先生马上找法庭申请当时的庭审录音资料,以此为一重要证据然后申请法庭允许上诉 (to leave for appeal)。没律师,没有懂法的朋友能帮忙,孙先生只好自己做状子,自己上庭。

他申请到了庭审录音资料,还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就足以证明这个法庭判令完全是律师一个人玩的把戏,法庭上双方根本没有就此问题做任何辩论,而法官没有仔细审核就盖了章让判决生效了。

孙先生查阅大量法律文件,准备完成了申请法庭允许他上诉的全部资料。资料递上法庭后,律师Khan 可能预感到了自己的麻烦,也可能太自信了,觉得孙先生不懂法,翻不起大浪,没有按时出庭。庭上,法官细看了孙的申诉状, 很和善地说,「I'm not going to dismiss your case, but you need to cite some more rules。 」(我不打算撤销你的案子, 但是你需要引用更多的法律条款。) 接着法官告诉孙先生是法典的第几页,第几条,还要庭上的书记官帮孙先生复印下来做上诉用。

就这样,孙先生先胜了第一个回合。

几个月后,正式的上诉开庭了。此次开庭阵势不小,三个法官一字坐开,威风凛凛。Khan 先生这回出庭了,他西服革履,外加上一件律师上庭的黑袍子。法庭上三位法官轮番盘问起Khan 先生。口气彬彬有礼,问法却煞是严厉,精确,甚至刻薄,招招直打Khan先生的软肋。几个回合下来, 风度翩翩的Khan 先生吃不住劲儿了,竟在庭上大喊大叫起来。( 这是我的钱!这是我的钱!)法官叫住了他。「This is my money! This is my money!」Calm downhave a seat。」 ( 安静, 坐下!)

经过庭审,判决孙先生全胜,除了原判决的第一条即「Khan 先生从此不再是孙先生的代理律师」保留外,其余均被推翻。Khan 先生必须把属于孙先生的近三万元赔偿款归还,孙先生无需付法庭费用,孙先生今后因此案拿到的赔偿款与Khan 先生无关,并且还要付给孙先生的legal cost (胜方在此庭的花费) 。

Khan 律师后来一直叫嚷他要上诉,等到今日,也没见他上诉状子,他自己倒是逃之夭夭了。

律师躲猫猫:执照被吊销还可能进监狱

孙先生拿到法庭判决,马上朝Khan 律师要钱。孙先生说按照加拿大的法律,拿到法庭判决不等于就拿到钱,你必须自己去要。如果对方不给怎么办?那还有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要走,债权人如不请律师,还得做可观的法律文件, 直到最后一步, 如债务人一直耍赖,不还钱,债权人如能向法庭证明这一点,就可向法庭申请 Contempt Order。(意思就是债务人蔑视法庭而下的又一个判决)。

拿到法庭强制执行的这个判决,后果是严厉的。简单点说,不还钱,就去坐牢。当然还有其他处治,哪一条都比还钱要严重。这时候把这个法庭的判令交给警察,警 察得管,债务人就是通缉犯。

孙先生拿到法庭判决后想找Khan 先生要钱却无论如何找不到人了。打电话不接,发email不回,找到家里去发现Khan 已经搬家了。

这一切难不住孙先生。按照法律程序,孙先生必须把一个法律文件叫 Notice of Examination
亲自交给Khan 先生,不能寄,可是找不到人如何交?孙先生找到一家专业送达文件的公司,花了60元服务费请对方送达Notice of Examination。这家公司派人去Khan 的住址发现人去楼空,又给Khan 打了电话,Khan 居然接了,听到是要送达此文件时,Khan 说他不会合作的,并立刻挂断电话。这家公司给出具了相关证词,证明Khan 故意不接受法律文件。拿到这个证明后,孙先生就立刻做一个Motion, 向法庭申请改换法律文件送达方式,由亲自送达,改为电子邮件送达。

目前孙先生已经通过一种叫做 walk in Motion 的法律程序, 在一个星期内得到了法官的批准,可用电子邮件送达文件。就是说在两个星期内,Khan 先生将通过电子邮件接到两次Notice of Examination。他必须拿着这份文件到一个叫做Office of Victory Verbatim的办公室,在被录音的情况下,必须如实向孙先生交待他的财务情况:包括银行账号、每月进帐、存款多少、股票、信贷、保险、土地房产、汽 车、等等。 如到时不来, 该办公室将向法庭出具一纸证明,证实他的缺席。如两次缺席,孙先生就可拿着这两张证明到法庭申请 Contempt Order

到那个时候Khan 先生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乖乖还钱,要么被监禁。如果警方找不到他,他就会出现在警方的通缉名单中。

孙先生说,折腾了几年他自己也说不清当初这个官司该不该打,如果不打,你就会被人无止境欺负,孙先生以自己切身的经历体会到有些人欺负人从不知道适可而止,如果你不想忍气吞声,就只有用法律保护自己。

打了官司也赢了,赔的钱也说得过去,但他确实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拿回的赔偿远远不及他这么多年的损失。

但是孙先生说他不后悔,他说,人逼到那份上,他别无选择,他认为这也是当时最理智的做法。

孙先生说, 在异国他乡求生不易。有类似经历的同胞会不少。如这些同胞有个平台,在困境中能有个互相的支持和抚慰, 这对被欺辱被损害的弱者们来说,每每就是生命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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