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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严重罪行:“占中三丑”须承担刑责

违法“占中”一发不可收拾,“占领”蔓延各区,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终激起民愤,近日接连爆发冲突甚至流血事件,“占中三丑”实责无旁贷。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占中”行动发生至今,示威者非法“占领”以及各种冲击行动,已涉嫌触犯多条严重的罪行,尤其身为策划者的“占中三丑”需要负上的刑责,包括串谋、煽动、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犯罪、协助罪犯及企图犯罪等,最高刑罚可以是终身监禁。

“占中”行动涉嫌触犯多项严重刑事罪行,“占中三丑”之一的戴耀廷,近日为求掩饰涉及刑责的严重性,口中不断挂?“公民抗命”这四个字,借以美化破坏社会秩序的恶行,更以“去饮”为“占中”行动的代号,让不熟悉法律的市民误以为是一个“优美”的形容词。

三丑用代号图逃避煽动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以“去饮”作为“占中”代号,实在是一个很“阴湿”的做法,目的就是要逃避煽动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因为就算策划者没有“亲身上阵”,但经他煽动出来者,若触犯任何罪行,策划者都须要负起相同的刑事责任。

法律界人士陈曼琪接受本报查询时指出,“占中”行动发生至今,已经出现了很多不想看见的混乱场面,策划者有可能触犯多项罪行,其中有部分的刑责相当之重,除了罚款之外,最高更是终身监禁。

她分析,从近日发生的“占中”行动模式,策划者触犯的刑罚可能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10条的煽动罪,罚款5,000元及3年监禁;《公安条例》19条,罚款5,000元及5年监禁等。

引致重伤纵火均终身监禁

她续说,事件还涉及其他相关的罪行,包括最严重的、《侵害人身罪条例》17条的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罪,一旦定罪的话,最高为终身监禁。甚至,《刑事罪行条例》60(2b)条的刑事毁坏意图借此危害或罔顾他人生命罪,《刑事罪行条例》60(3)条的纵火罪,最高刑罚亦都是终身监禁。

陈曼琪续说,“占中”策划者其他可能涉及的罚行,其刑罚都十分重,包括威胁摧毁及损坏财产,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61条,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刑事罪行条例》62条,其他刑事毁坏《刑事罪行条例》60(1)、(2a)条,3条法例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她强调,涉及的罪行可能因不同时间、场合等,可以被控多次,现时“占中”持续数天之久,策划者在不同的日子,做相同的违法行为,就会被控告多次,可以称得上“逐次计、逐条计”,更可能在同一时间触犯不同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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