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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是否有权冒犯教徒?法院怎么说

法国《查理周刊》因刊登以穆斯林先知为题的漫画而遭到激进分子攻击,半数编辑和漫画作者遇害。伊斯兰教禁止以任何形式再现先知形象,因此尽管漫画家讽刺的并不是先知本人,穆斯林仍然认为这些漫画亵渎神圣。

巴黎索邦大学的法学教授罗斯丽娜.莱特龙(Roseline Letteron)在枪击案后撰写的一篇文章告诉我们,即使是在人权宣言的诞生地法国,亵渎神明、侮辱宗教也曾经是上断头台的死罪。巧的是,最后一次立法将亵渎神圣入罪的法国国王的名字译成中文也叫查理,即法国大革命后王权复辟时期的第二个国王查理十世。

1825年的渎圣罪法案

1825年提出的法案为渎圣者设立的刑罚是先剁手再砍头。经议会辩论后,去掉了剁手之刑,改为直接送上断头台。但是这项法律受到了当时的“纯理派”政治家的反对。他们认为不应该用世俗法律来裁判对上帝的冒犯。渎圣罪法案后来虽然获得通过,但是从未被认真实施,1830年革命后随查理十世一道被废。

同一时期法国还提出了一项禁止媒体发表冒犯宗教言论的法案,规定所有出版物必须首先获得内政部长批准。这项法案最后勉强通过,但因为被删改得太过面目全非,政府最后自己决定撤回法案。这是法国最后一次尝试用法律惩处渎圣言行。

言论自由+相关法律

自那以后,法国法庭在判决这类案件时主要依据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自由交流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皆可自由言论、写作和发表,但必须根据相关法律为滥用此项自由的行为负责。”

法国的“相关法律”所列出的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包括否认反人类罪行,煽动仇外、反犹和鼓吹种族主义等言论,但不包括亵渎神圣。例如,否认欧洲犹太人曾经遭到屠杀是违法的,因为这是被历史证明的事实。而渎神言论涉及的是一种信仰,一种在司法意义上无法证实的假想或希翼。渎神的定义出自神学和教规,而不是出自法律。

但是教徒仍然利用法律武器自卫

像有色人种和犹太人一样,如果教徒认为受到某种言论的伤害,他们仍然可以依法提出控告。实际上,天主教团体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几乎控告过所有它们认为构成侮辱的电影、文章和书籍。《查理周刊》自创刊后也不止一次成为被告。在裁定是否禁止或限制某个作品时,法官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它是否被无选择地强加于所有人。

1984年,法国电影《圣母颂》的海报被禁。这张海报的画面是一个被绑在十字架上的半裸年轻女子。法官裁决说,海报贴在公众必须经过的场所,这种大张旗鼓的宣传构成了对信徒的侵犯。

他有出版的自由,你有不看的自由

但是次年以同样理由被告上法庭的法国著名导演戈达尔的电影《赞美圣母》却没有被禁。法官认为,如果一个教徒不愿意受刺激,他大可以不去看这部电影。因《撒旦诗篇》一书被追杀多年的拉什迪,1989年在法国获得了同样的判决:法官驳回了禁止出版的要求,因为没有人强迫读者非读他的书不可。

1994年,欧洲人权法院在一项裁决中说,教徒有“安宁享受宗教自由”的权利,但是也必须容忍和接受别人对他们的宗教信仰的弃绝,甚至容忍对敌视其信仰的理论的传播和挑衅性的言论。法官认为,“冒犯、刺激和引起困扰”的言论和绘画同样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10 条的保护。

莱特龙说,法国和欧洲司法机构在审判涉及侮辱教徒的案件时都非常注重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渎圣入罪在“现代化”后又有重现的趋势。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在2003年的一项判决中允许爱尔兰保留关于亵渎神圣罪的法律;2008年,在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多次要求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反对诽谤宗教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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