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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服刑20月后被逐出境 移民上诉求减刑

1名来自尼日利亚的移民母亲﹐较早前被判用电烫斗烫伤其10岁儿子两只手臂罪名成立﹐被判入狱20个月﹐但她提出上诉要求减刑。上诉法庭昨天判处维持原判。

在量刑聆讯期间﹐被告的辩护律师指被告于2006年移民加国﹐故要求法官判她较轻刑罚﹐否则﹐她于服刑后很可能会被移民部驱逐出境。

但法官指为了避免被移民部驱逐出境而判决较轻刑罚说不通﹐故维持原判入狱20个月。

多市移民顾问林达敏表示﹐当1名移民于同一案件中被控两项“循简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或被控1项起诉(indictment)或混合(hybrid)罪时﹐都有机会于服刑后要出席移民部的递解出境聆讯。但若最后被法官判处“绝对释放”(absolute discharge)或“有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时﹐则不会受到递解出境的威胁。

林达敏说﹐就算要出席移民部的递解出境聆讯﹐也未必一定会被判递解出境。

多市刑事律师王海云指出﹐根据加拿大移民法例第36项第1章﹐当永久居民或外国人在加国犯罪之后﹐若其判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以上﹐就算最后判决的刑期未达10年﹔或是其判刑超过6个月﹐都会被移民部召唤出席被递解出境的聆讯。

法庭纪录显示﹐上述被告有3名子女﹐案发时刚完成其护士工作返家。其儿子告状指其10岁弟弟不听话﹐从雪柜偷取食物。

该名男童否认其哥哥指控时﹐被告拿起电烫斗逼儿子招供﹐但他一直否认。

她用电烫斗烫伤他1只手臂时仍未招供﹐她再用电烫斗烫伤他另1只手臂。尽管其儿子受了二级烧伤﹐被告当时并无提供护理﹐是学校的体育教练发现后报警。

她后来被控用武器严重伤人罪成﹐并于2013年7月被判入狱20个月。但被告提出上诉﹐要求将刑期减至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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