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为一篇信息存在本质错误的文章争得面红耳赤,甚为着急。为了避免更多的读者被误导,特纠正文章的两个重大失误:
文中引知名移民律师李克伦的话说:“因为旧法要求四年中住满三年;而新法并不要求每年住满,居住四年中每年只要求住满183天,相对更为灵活。“
我不敢怀疑小编的英语理解能力,但更不敢相信李大状能说出如此有失水准,甚至违背事实的话。
按李律师的说法(假如他真是这么说的),如果每年只要求183天,别说4年,就是6年内每年都住满183天,一共也才够3年,又如何满足6年住满4年的要求?明眼人应该一眼就能看出这里一定存在错误。
让我们来看看错误出在哪里 – 加拿大移民部(CIC)官网原文如是说:
Adult applicants must now be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for at least 1,460 days (four years) during the six years before the date of their application, and they must be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for at least 183 days in each of four calendar years within the qualifying period.
原文真正的意思是,所有成人公民申请人申请递交日之前的6年内,必须亲身在加拿大住满1460天(即4年)。这个时间和旧法时代一样,是可以分布在所评估的4年或6年内。但是致命的是随后的要求:除了总天数(旧法只关心总天数)达标外,还要有4年中每年至少亲身住满183天。这很大程度提高了入籍的难度。
打一个比方:老王申请入籍前的6年内有3年全在加拿大,但其余的3年中,他每年只住了5个月。按总数,他超过了4年,满足了第一项要求;至于第二项要求,其实他只有3年是每年住满183天,因此他不满足”4年中每年至少亲身住满183天“的要求。所以,最终还是不符合入籍的要求。
第二个错误当然是个低级的错误,没有任何技术含量。文章说:“旧法规定要通过语言测试的年纪范围是14到64岁,但是新法规规定年纪是18到54岁。” 事实刚好相反。CIC新规定说:Applicants between the ages of 14 and 64 must meet basic knowledge and language requirements.”
新入籍法今起生效 入籍还是不入真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