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挠政改 香港反对派都做了什么?
2015年6月17日是香港居民、内地同胞以及国际上所有关注香港的人们都非常重视的日子,这一天,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将审议特区政府关于普选行政长官法案,并予以表决。
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是由一个4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002年第二任行政长官和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均由一个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由一个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经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如果特区政府关于普选行政长官法案获立法会通过,那么,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就将由一个1200人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在至少5名、最多10名参选人中推选2至3名候选人,经香港约500万名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显然,这将是香港民主进程史无前例的跨越。
普选的愿望越来越渺茫?
然而,随着6月17日愈益临近,香港居民(选民)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愿望却越来越接近渺茫。
按《基本法》有关规定,特区政制改革法案必须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绝大多数议员投赞成票。现届立法会共70名议员,通过普选行政长官法案必须至少获47票赞成。反对派控制了27票,意味着必须争取至少4名反对派议员投赞成票,有关法案才能被通过。
然而,6月9日,署理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公开表示:过去一周,她已同绝大多数反对派议员会面,却“没有办法让任何一位”“回心转意,支持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尽管她承诺“会坚持到最后一刻”,却不得不预言“今次能够通过这个政改方案的机会是很渺茫。”
在地球另一端,当地时间6月8日,正在加拿大访问的行政长官梁振英公开表示:“如果(政改方案)不能通过的话,我们的Plan B就是不做和不需要继续做政改的工作,我们的精力会放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人们不由得要问:为何香港居民(选民)难以取得“一人一票”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应有权利?概言之,因为反对派坚决阻挠。
反动派阻挠伎俩
为阻挠特区政府有关法案,反对派无所不用其极。举其大者,一是炮制民意调查。6月10日,受反对派影响的一个滚动式民意调查居然得出一项“最新民意调查结果”——支持通过特区政府关于普选行政长官方案的受访者,与反对的受访者打平,各占42.8%。有基本统计知识的人明白,出现这样的结果,概率仅为数百万分之一。如果在6月17日前夕,同类调查发布“反对者超过支持者”的调查结果,那么,善良的人们是不应当感觉惊诧的。
二是散布谣言。6月11日,《苹果日报》头版头条新闻标题是《中间人开价3亿买票 诱议员袋住先》,污蔑中央通过中间人企图重金收买若干反对派议员,而该报记者逐个访问被视为可能被收买的反对派议员,有关人士均坚决否认。“一石二鸟”,不仅向中央泼了脏水,而且,将反对派议员更紧地“捆绑”。
三是组织以青年为主体的支持者,从6月14日起,在立法会外,持续集会示威,直至立法会表决得出结果。向可能临时转变立场的个别反对派议员施加压力,鼓舞所有反对派议员坚决投反对票。
上述各项,以中央“重金收买”的谣言最为恶毒。如果若干反对派议员临时投赞成票而使有关法案得以通过,那么,紧接着,不仅立法会外集会的反对派支持者将“群情激奋”而很可能干出冲击立法会大楼的违法行径,而且,反对派操纵的媒体将打着维护法治的幌子,持续展开“捉鬼”运动,深究所谓“收买黑幕”。
标榜“民主”为何要阻挠普选?
读到这里,有些人也许会问:香港的反对派不是一贯自我标榜“民主派”吗?为何他们欲香港无法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而后快?因为,他们坚称特区政府关于普选行政长官法案不是他们所追求的“真普选”。
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提名委员会及其推选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办法。
《基本法》规定,普选行政长官时,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特区政府的法案规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
反对派攻击这将造成不平等选举,是“假普选”,依据是,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不让反对派候选人当选行政长官,因此,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也将阻止反对派代表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其实,即使两个委员会人数和构成相同,但是,具体人事不可能一样,产生的结果也不会相同。在历史上,2007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完全按照2002年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但是,反对派无法参与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和补选,却获得竞选第三任行政长官机会,原因就在于他们在第三任行政长官选委会中取得了足够席位。根据当前香港政治现实,反对派完全可能在提名委员会中取得足够席位以推举其代表竞逐行政长官候选人。
何况,2012年参选第四任行政长官必须取得选委会150名委员提名,而普选行政长官法案规定,只要取得提名委员会120名委员提名就取得报名参选资格,参选人可多达10人,反对派很可能推举两名代表参选。同时,法案规定任何一名参选人最多只能取得240名委员提名,确保参选人至少5名。
至少5名、最多10名不同政治背景参选人,将展开空前激烈的较量以争取2至3名候选人资格。对比2012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委会不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行政长官,普选行政长官法案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不仅将由提名委员会秘密投票产生,而且,提名委员会将对参选人逐一投票。不同政治派别有充分游说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机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充分行使权利的机会。每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投票支持两名参数人,从5至10名参选人中,选举产生2至3名候选人。在提名委员会表决结果产生前,任何人都无法知道谁将是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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