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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除“嫖宿幼女罪” 到底难在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修正案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然而,一路走来,废除“嫖宿幼女罪”却并不容易。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无疑是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关注焦点之一。近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现实与舆论联系紧密。一方面,现实中奸淫幼女的现象多有发生;另一方面,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也不断高涨,自2008年开始,成为历次“两会”的热门议题。2009年被广泛报道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将此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后多年间也并未息止。

引起争议的罪名

在刑法的诸多罪名中,恐怕再没有一个罪名能像嫖宿幼女罪那样引发如此多的争议。

将这一罪名加入刑法的时间是1997年。在当年通过的刑法修订案中,加入了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是最早将废除嫖宿幼女罪带到全国两会的人,2008年,他提出要《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他所提出的主要依据一是在法理方面,强奸罪中奸淫幼女一条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嫖宿幼女的情况,按照强奸罪来处理。后来加入嫖宿妇女罪就显得“节外生枝”。另一方面,嫖宿幼女将幼女当作“卖淫女”看待,对幼女不利。

据微信号“政知道”8月29日援引刘白驹分析,当时加入这一罪名,很有可能是为了打击嫖客。“因为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嫖宿幼女可以算犯罪,所以加入这一罪名,放在社会管理秩序一章,重点是为打击嫖娼、嫖客。”

此前,海南一名校长竟带六名幼女开房

量刑的起点与终点

让这一争论达到顶峰的是2009年的贵州习水案,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未满14岁。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公职人员。在当时,有一位律师辞去委托,表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后来的判决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一时舆论沸腾,认为应该以强奸定罪。

当时,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任炳强表示,嫖宿幼女罪其实更为严厉,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而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仅为3年。

这也是为嫖宿幼女罪辩护者反复提起过的一项理由:量刑起点高,说明其对于幼女的保护。但有舆论分析指出,关注焦点不在量刑上限,而是在量刑上限的比较上:与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罚只是15年加罚金。

最高法的答复

对于推动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助力颇多。

面对“嫖宿幼女案”的频密发生,她曾在接受采访时向媒体指出,“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激增,和其后涉案人数的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各地基层干部、公务员、教师甚至法官涉足嫖幼案件的相继发生,很难撇清与刑法360条降低幼女保护力度的关系。”

数年的坚持,孙晓梅的努力也换来了回应。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孙晓梅的建议进行了答复。最高法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最高法曾明确表示,“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这一条款删除也给了孙晓梅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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